電魚、炸魚、毒魚等這些
非法捕魚方式
不僅破壞魚苗生長
而且會對自然生態環境
造成毀滅性打擊
然而仍有不法分子
為謀私利不惜以身試法
僥倖作案
撒了漁網落入法網
12月上旬,永修虯津兩名陳姓男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提起公訴。
今年4月16日,永修縣公安局虯津派出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漁政執法工作人員,對修河水域虯津段進行巡查時發現,有一條漁船正在進行非法捕撈。隨後,民警迅速鎖定作案船隻,現場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獲作案工具和非法捕撈漁獲。
經調查,2名陳姓犯罪嫌疑人系同村村民,兩人為滿足私慾,共謀並駕駛漁船及電捕魚工具在修河水域虯津段非法捕魚,二人抱著僥倖心理以為深夜公安、漁政執法人員會放鬆警惕,沒想到會被民警逮個正著。
2名犯罪犯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永修縣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現該案已被提起公訴,等待二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嚴厲打擊非法捕撈
保護河流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切勿為牟取私利
將自己“捕”入法網
相關鏈接:永修縣公安局關於對非法捕撈實行有獎舉報的通告
《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永修公安提醒
嚴禁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毒、電、炸魚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較輕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定性為刑事案件,進行刑事處罰。請大家自覺保護有限水生物資源,遵守禁漁期的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切莫撒了漁網,落入法網。★審核:杜 鵑 / ★編輯:彭曉琴
來源:永修縣公安局虯津派出所 梁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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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