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知的四大問題(二)

  

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知的四大問題(二)

問:哪些屬於可以稅收政策上認可的公益性單位?

  答:雖然目前對於企業和個人對公益性捐贈的對象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指向是一致的,即兩類:

  一類是依據國務院發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另一類是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需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註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以公告形式發佈名單;未確認併發布的就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則不存在公佈問題,深基會認為按照地方政府組織法確認的政府相應機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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