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縣區設立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問題和舉措

「工作研究」縣區設立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問題和舉措

縣區設立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問題和舉措

□ 王一明

近年來,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重視程度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自2017年7月設立以來,已召開十四次會議及多次專題會,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深化金融供給側改革、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緩解民營小微企業融資難等方面進行研究並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如何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構建完善有效的地方金融管理架構,不僅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重點領域,也是順應金融發展內在需求的核心環節。

2012年以來,省、市兩級政府根據自身情況成立了地方金融服務機構。隨著黨政機構改革,省級層面成立了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地市相應成立了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作為政府工作部門,配備專門的人力物力,全面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協調。日前,金融辦在各地市全局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凸顯,以大同市金融辦為例,市委九個議事協調機構中的三個被列為成員單位。

一、縣區設立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

首先,我省出臺的《山西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實施方案》中明確要求,“各市縣政府負責本地區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牽頭抓總職責,研究制定本地區攻堅戰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監管力度,充實人員隊伍”。

其次,《山西省金融改革發展總體規劃(2015-2020年)》在保障措施中提出,“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市要加強對金融工作的領導,成立金融工作領導組,定期研究解決本地區出現的金融突出問題。著力加強各市金融隊伍建設,各市縣要成立金融協調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發揮協調、組織和風險處置作用”。

再次,各地市在金融工作開展過程中對縣區金融機構設立和人員配置提出要求,如《大同市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實施方案》要求,結合當地情況,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監管力量,各縣區黨委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要儘快確定地方金融工作的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有條件的縣區要單獨設立金融辦,並充實人員隊伍。

二、縣區設立金融監管機構存在的問題

一是機構設立不均。目前我省各縣區在金融機構設立上有較大差距,忻州、長治、運城三個地市的全部縣區甚至高新區、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均設立事業性質的金融服務中心,呂梁設置比例也較高,13個市縣區中有9個設立,大同、朔州、晉中、晉城僅有少數縣區設立,太原、陽泉、臨汾三個地市在縣區一級均未設立,全省縣區機構設立比例僅為47%。

二是人員配置不足。在各縣區已設立的金融服務中心中,只有部分是正科建制,大部分是副科建制,人員配置較少,如大同市左雲縣金融服務中心,只有一正一副兩名人員。未設機構的縣區僅由政府辦一位副主任甚至普通工作人員兼職負責金融工作。且已配置的人員多是從其他機構轉任過來,如黨務、紀檢機構,無論從所學專業還是工作經驗上均無法滿足金融工作的開展,人員存在專業性嚴重不足的結構性問題。

三是業務開展不暢。

融資活動和金融風險集中於縣區,金融監管工作的短板也在縣區。縣區所承擔的金融活動、金融管理和風險處置的職責與力量相比不匹配,表現為人少、事多、工作人員不穩定,越到基層人員越少、事情越雜,而金融風險往往發生在基層和一線,故而對上級安排的工作存在無法牽頭、組織協調不力等問題。

四是專業領導不力。縣區黨政領導對金融不熟悉、沒經驗,導致對相關工作沒思路。儘管省裡多次組織專業人才掛職縣區,但效果有限,專業人才掛職後無用武之地,甚至未被安排分管協調金融工作,在掛職期間也未得到有效管理和激勵,有些幹出一點成績就馬上面臨掛職結束的窘境。

五是管理精細不夠。我省建立的非傳統金融業務的非現場管理系統較為粗放,科技含量不高,仍停留在企業概況、財務數據、資金數據的沉澱,缺少跨部門、跨行業信息集成,風險穿透識別、動態監測預警不足,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對地方金融監管提出的新要求。

三、縣區設立金融監管機構的舉措

一是加快條例出臺。建議省政府儘快研究制定,適時出臺實施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會議指出“要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並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強化地方監管責任和屬地風險處置責任”。會議之後,多省市加速出臺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如2017年通過實施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正式施行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以及2019年12月19日開始公開徵求意見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等。《山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制定和出臺,能夠實現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和促進金融規範發展的雙重目標,針對我省金融領域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管理好各類重大風險,引導金融迴歸本質,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二是加強制度安排。建議省編委明確要求各縣區設立專門的機構。單位性質、單位級別、編制數量等可根據縣區自身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參考現在各地市縣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設置情況,設立事業性質的金融服務中心,專門配置3-5個編制。在此基礎上,待條件允許、工作需要時可予以加強。

三是加大人才傾斜。建議省政府加大金融人才向縣區傾斜力度。一方面要求縣區通過招錄、調任、選聘等方式,將有經濟、金融專業背景,有金融實操經驗的人才充實到縣區金融管理機構,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使得機構以最快速度進入“狀態”。另一方面從省市相關業務部門、企業、機構中選調專業優秀人才掛職到縣區並專門負責金融工作,幫助其發揮專業特長,利用原單位資源,以最快的速度推動縣域金融工作的開展。在掛職過程中,省市組織部門應加強對掛職幹部的管理和激勵,對在縣區掛職期間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應結合其個人意願考慮正式任職甚至提拔至所掛職縣區。

四是加強業務考核。建議省委組織部加強對市縣政府開展金融工作的考核。通過增設金融類考核指標和,推動市縣兩級政府壓實金融監管責任、深化金融改革創新。明確要求各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設立後,按照其職責將其列入各級黨委的各議事協調機構中,並在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非法集資、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資本市場建設等方面工作上,全面牽頭並加大組織協調力度。(作者系大同市政府金融辦主任)

責編:張慧

編輯:趙凝

審核:段利軍

來源:2020年第10 期《前進》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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