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前一片閒田地"——明代平靜表面下暗流洶湧的寺田制度

一、躅免與禁賣——明代寺田制度初探

寺田屬於一種特殊封建土地佔有形式,在宗教名幌與經濟特權下對農民進行經濟剝削,又對於國家賦稅徵收及徭役徵派起到負面影響。故其既於某種程度上受以皇室、貴戚、勳臣等恩惠及保護,又於歷代屢受有識儒家學者及官員批評及攻訐。明代,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漸趨強化,僧道勢力相較於前代已逐步衰落。然而,其作為思想統治工具,仍受到封建統治階級重視,故受到政策保護與扶持,加之有明一代關於寺院田產上有特殊法律條文規定,故對其進行單獨研究仍有其必要性。本文試先整理前人研究,探討寺院田產來源類型及其對國家財政造成影響。再結合由清乾隆二十六年所修撰《沂州府志》中所收錄晉江人林茂桂所撰《普照寺香火田記》,來探討明中晚期寺院田產發展新形勢及各群體對於其態度。

關於明代寺院田地流轉狀況,受歷朝屢次頒定政策約束,呈現出法律上寺院常住田"允進不允出"的特殊局面。洪武時期曾規定——"天下僧道的田地,法不須賣。僧窮寺窮,常住田地,法不須買。如有此等之人,籍沒家產。欽此。欽遵。"(《綠雲閣塔院記》)雖伴隨時間流逝,早先所頒佈禁令約束效力及執行力度逐漸削弱,然而其對於田產作為商品流轉頻繁之明代,"祖宗之法"作為強制行政力,對維持寺院公有田地(僧人私產無買賣限制)保有量意義重大。

而與之對應,明代對於寺院田產購進及擴充卻無相關限制,而寺院則一般通過面向檀越(即佛教信眾)募捐、接受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而寺院自身又有部分所經營租賃田地及高利貸業務,獲得大量穩定資金回報。而寺院又將其獲得資金投入田產購置,故有明一代,寺院所兼併土地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

無錫明清街景圖,明代繁榮商業正建立於其發達農業基礎上

除此之外,寺院又接受信眾直接施捨田產,並不區分田產面積、貧瘠,均為捐贈者立舍田碑,刻石流傳。這一措施,使得捐贈者聲名彰顯鄉里。故而財有富餘之虔誠信眾,均樂意對其進行一定程度資助。而於舍田碑上又多宣講佛教因果報應理論,作為警誡地方豪強"典當、盜賣、侵謀"之措施。其中對覬覦者多施惡詛——"男盜女娼、口吐膿血,不過三日,全家添誅絕滅,見身害癩,生遭王法,終墮額鼻無間大地獄,永世不得人,身千萬億劫,無有出期"(《孫如權等舍地碑》)。一方面寺院美化褒揚捐助行為,另一方面又藉助因果報應、阿鼻地獄等宗教思想恫嚇覬覦寺院田產者,故寺院兼併具備一般鄉里豪族所無之欺騙性及隱蔽性。顧炎武在談到明末福建地方土地兼併時指出——"其典賣不明,詭詐龐雜,至陳奏相攻無可究詰者,莫如僧田。"

二、賜田與乞田——皇室賞賜與寺田膨脹

而寺院除其通過自身經由各渠籌集土地外,又可經由皇室獲得"賜田"。除皇帝主動賜予寺院田產外,又允許寺院乞求皇室賞賜田產。而關於皇室所敕建寺院,又多有聖旨敕諭保護。加之洪武二十八年敕令:"欽賜田地,稅糧全免;常住田地,雖有稅糧,仍免雜派人差役。"即皇家賞賜田地永久免以徵收稅款。故而大量自耕農為防止受豪強兼併及免除賦稅,將田產請託於佛寺之下,寺院藉助其經濟特權地位及皇室庇佑,使得兼併範圍大為擴張。並且遭遇荒災,貧困自耕農或佃農又往往私自簪剃,進入寺院,成為無度牒不受國家控制之僧侶,即"僧道之徒侶日廣,而南畝之農夫日以狹矣。"而僧道所豁免之賦稅與徭役又無法憑空消除,必然會增加入未加入寺院之自耕農身上,迫使其託庇於僧舍,故而僧侶隊伍至於明代晚期愈發膨脹,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杭州靈隱寺,其在明代曾佔有大量良田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在明中後期,寺院已於土地兼併浪潮中,形成一股無可忽視之大勢力。由於東南長期社會結構穩定,佛教崇拜綿延,寺院兼併中則以東南諸寺為甚——"建寧一府,寺觀之田半於農畝"、"天下之僧田,福建為最,福建又以泉州為最,多者數千畝,少者不下數百"。下面試列舉時至今日仍聲名遠播之名佛寺,以探究明代中晚期畸形寺院經濟繁榮程度與國家財政困窘狀況——

杭州靈隱寺:"常住供眾僧田,宋時最多,數不可考,迄明宣德間,尚存山田一百九十餘頃。"

定海普陀山寺:"寺僧開墾之產,共田地塗山三十三頃一十五畝三分零。"

衡山南嶽:"萬曆二十年衡山縣詳奉院批,將南嶽本山志載並開墾丈過田五千四百七十七畝零內,將一千四百一十四畝給本山寺觀僧道焚修香火,並伺候上司往來人夫飯食支用之費,免納糧差。"

宛平彌陀寺:"寺僧奏,本寺院種宛平縣土城外地十八頃有餘,近蒙戶部委官踏勘,令臣輸稅,然臣空寂之徒,乞躅免。"

瑞金勝因寺:"勝因寺田三三二工,止有度牒僧二名,田多僧少,率為虛廢費。"

……

三、官衙與士林——士子辛辣諷刺官僧勾結

關於明中後期寺院田產目前存留可資研究材料,浩如煙海。其中碑刻、方誌及個人文集均可視為寶貴研究對象。本文僅就《沂州府志》中所收錄林茂桂所撰《沂州普照寺香火田記》進行探討。

蘭溪魚鱗圖冊,圖冊為明政府田產登記及管理檔案

林茂桂,字德芬,漳浦鎮海衛人。萬曆十四年(1586)進士,任深州知州。有《博陵草》、《南北朝新語》。林茂桂於次歲入霞中社,屬"霞中十三子"之一。普照寺,位於今山東省臨沂市王羲之故居內,在故州治西南。據其刻於金皇統二年碑文記載"其地蓋東晉右將軍王羲之逸少故宅也。昔晉祚中缺,元帝渡江,臨沂諸王去亂南遷,乃舍宅為梵宮。"即屬於琅琊王氏故宅改造。而實際建造時間或始自元魏,名稱先後更迭為開元寺、萬壽天寧禪寺及普照寺。

其文有數處用典且多涉及佛教專有詞彙,然雖佶屈聱牙,不影響大致理解文意,故此處不予進行現代文翻譯。

《天寧萬壽禪寺記》,又稱"集柳碑"

首先要明晰晉江林茂桂此時緣何與沂州普照寺產生關聯,就此一點其已於序言中交代甚明——"餘以遊岱至棲於墨池",即林此時正徇路南行,處於遊覽泰嶽完畢返閩途中。此時正歇憩於沂州府墨池。墨池,舊稱澤筆池,今稱洗硯池,即位於普照寺內,林此稱墨池,即委婉代指普照寺。而此文撰寫緣由,即普照寺受香火田而商議為觀察使戴公刻石稱頌,又因林素有文名,又恰巧休憩於寺院之中,故而僧眾一致乞求其代為起筆。

據林文記載,原本寺僧謀生方式為:"比丘原無恆產/特以相傳衣缽向俗祈福禳災/待檀越(即佛教信眾)舉火以為常",即僧眾本無置有產業,也不具備置換產業資金。普照寺受香火田則緣於"往龍蛇直歲,東方大祲,流亡枕籍"。即民眾因災荒流徙外鄉、轉死溝壑,大量田地拋荒,而田主則均造籍在冊,地方官義務是於恢復社會秩序外,妥善維持、保護無主田產防止其受鄉里豪強兼併,等待其回鄉返還,或直接收入官籍,招募民眾墾田,增加國家稅收。

而"埠東社絕田二頃五十七畝"竟直接授予普照寺,脫離國家管控範圍,這種獲得田產類型頗不尋常,即寺院本無購進、又信眾捐贈,寺院也與皇室無特別牽連,而是依靠官府賜予由政府代為保管荒地,屬於一種變相兼併自耕農土地方式。而"觀察使",並非明代所正式設置官職,而屬於按察司按察使、副使、僉事的別名別稱。

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兼領闔省驛傳,本無權過問田產安置,而戴"觀察使"除授意將自耕農田產給予普照寺,更有地方官"宋守"體察上意,溜鬚拍馬,將此本不合規矩之事進行執行。而戴觀察使由損害國家法度,借花獻佛,將埠東至田贈予普照寺,勿怪乎林茂桂譏諷其"則戴田之稱,庶幾與王柳二君子共不朽雲"。王即王羲之,其故宅即普照寺;柳即柳公權,寺內有"集柳碑"一方,屬於研習柳體書法瑰寶。在駢文中,其又不無激憤揮毫書下——"尺地王土/觀察何有"

在其後論贊中又似褒實貶地諷刺道:"/佛力無邊/帝德深厚/擊鼓考鍾/天子萬壽。""佛法無邊",僧眾於災難中僅落得託缽乞食餬口之田地;"帝德深厚",聖天子恩惠並未造福民眾,百姓依然流離失所、賣兒鬻女,反而僧廟得以兼併大片良田。籍由《普照寺香火田》記,今人得以窺探中晚明時代寺院田地兼併之盛及平靜表面暗流洶湧的複雜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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