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班房和秋決制度

監獄、班房和秋決制度

監獄在上古時代就已經存在了,據說最早是由舜帝時期的刑法官皋陶所造,監獄起初不此名,知道漢朝時期監獄才開始叫“獄”。之後歷代沿用,到明代時期,則叫作“監”清代監獄成為固定說法。早期的監獄比較簡單,如夏代往往就是在地上挖個土坑而已,到了秦代,因實行嚴刑峻法的法家政治,監獄開始變得正規,監獄制度也變得完備,當時還實行輕囚徒監視重囚徒的制度。南北朝時期,為防止犯人逃跑和夥同劫獄,創造了地下監獄,即地牢。唐代時期,監獄組織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備體系,不同類型的罪犯往往關押在不同的監獄裡。

監獄、班房和秋決制度

宋代的監獄制度基本沿用唐代的監獄制度,並且地方監獄增多,各州都設監獄,白天犯人出去勞役,晚上入獄休息,明朝由於長時期實行特務統治,司法混亂,各種監獄名目繁多,數量驚人,中央有邢部監獄、都察院監獄、軍事監獄、詔獄等,地方各省、府、州、縣都有監獄。清代監獄體制基本沿用明朝。班房經常被成為監獄的別稱,但與監獄有所區別,是關押臨時性嫌疑犯的地方,明清兩代普遍存在胥吏之害,很大程度上便是通過比方式發作的。

監獄、班房和秋決制度

古人執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節,稱為秋決。所謂秋決,官員在判詞中一般稱為“秋後問斬”,理論上並非這並非一定要在秋天,而是在秋冬兩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兩季以及之前積累的死刑判決,一般在方面秋天便可執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執行,秋決的做法最早形成於西周時期,漢朝時形成定製,以後歷代都遵守。秋決制度與古人的天人合一觀念有關,古人認為人與自然之間有內在的聯繫,崇尚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一行事應該處處順應自然。春天是萬物復甦、生命欣欣向榮的季節,不宜執行死刑。而秋冬季節則萬物蕭條、生命凋謝的季節,此時執行死刑才是順應自然。因此,除了犯有謀反等大罪之人要立即處決之外,一般死刑都放在秋冬季節執行。

監獄、班房和秋決制度

除秋決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時間上還有其他的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時期規定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殺日。明朝時,國家進行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另外,行刑當天的具體時間規定在下午一點到五點之間,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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