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2018-12-4)第7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7、全面推進院長、庭長辦案常態化。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科學合理、統一確定轄區內三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工作量。院領導辦案工作量可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或辦理案件所屬審判業務類別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科學統籌院領導辦案類型,完善配套分案辦法,健全院領導主要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機制。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範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注意:
該實施意見對院長、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力職責作了具體的規定。如配置審判資源、審批程序性事項、監管審判質效、監督“四類案件”、進行業務指導、作出綜合評價、檢查監督紀律作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