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電捕魚被抓如何處罰?

網友:農村電捕魚被抓如何處罰?

蘇義飛律師:未經批准使用電力捕魚的,在內陸水域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電捕魚是一種毀滅性的、極具危險性的捕魚方式,對水域生態環境有著巨大的危害。這種捕撈方式導致各類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損,僥倖逃脫電擊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損傷,運動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識別能力都會顯著降低,並極易導致不育,直接影響魚類種群繁衍。同時電流還會對水體中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魚類餌料生物資源量顯著降低,導致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


(2020年)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炸魚、毒魚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在內陸水域處五十元至五千元罰款,在海洋處五百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敲䑩作業的,處一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准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四)未經批准使用電力捕魚的,在內陸水域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在海洋處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五)使用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五十元至一千元罰款 。


(2015年)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作業船隻;


(二)違反捕撈許可證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三)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或者偷捕、搶奪他人養殖水產品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或者以機械方式掠奪性採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棲動物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六)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七)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範圍在國有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妨礙航運、行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未經批准生產水產苗種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未經經營管理者同意,在其養殖、增殖水域遊釣的,責令改正;經勸阻無效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漁業水域進行水下爆破、勘探、疏浚航道、吸沙或者興建錨地、水工程和其他設施,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作業單位按損失價值的1至3倍予以賠償。

以賠償。


(2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1979年)國務院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

二、嚴禁任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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