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未按約定提供服務將受罰

本報訊(記者 蔣若靜)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4月14日全文公佈,並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加大了事後懲戒力度,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提出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等行為應當予以處罰。

與現行《辦法》相比,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共7章50條,新增17條,修改30條,對養老機構的備案管理、服務規範、運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在備案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予以專章規定,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相關內容,明確了養老機構的備案時間、備案機關,規定了養老機構備案材料、辦理流程及備案事項變更等內容,對備案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

據瞭解,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後,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監督檢查部分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強調了“雙隨機、一公開”的日常監督檢查方式,規定了養老機構監督檢查重點,要求民政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並增加了信用監管措施。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加大了事後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未按約定提供服務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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