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力促和解,執行不忘維穩之本

10月17日下午1時,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李偉署、執行團隊長楊志輝端著手中的盒飯,津津有味的吃著,臉上掛滿了欣慰。這欣慰來源於一起執行案件,經過5個小時的協商,雙方終於達成了和解協議。

事情要從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說起,2016年4月,湯某與李某簽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李某將一棟位於石門縣丁家坪社區的柑橘合作社新建樓房承包給湯某,承包面積3000多平方米,工期150天。同年10月,該工程完工,但李某未按期給付工程款給湯某。湯某遂將李某起訴至法院,經過石門縣人民法院一審、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李某給付湯某工程款310餘萬元。

案件經過前期執行,將柑橘合作社新建樓房的部分房屋進行司法拍賣,變現了137萬餘元現金,但餘下的173萬執行款和質保金、評估費等共計26萬元一直沒有著落。期間,執行幹警也曾多次上門執行,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但無奈案件執行一直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李某產生了強烈的抵抗情緒,加之其又被查出身患癌症,曾揚言“若湯某再步步緊逼,便一死了之”。

執行幹警當即意識到該案件不能再採取強硬的執行手段了,最好能夠促成雙方達成和解,以減少發生惡性事件的隱患,降低執行風險。

“只要被執行人誠心和解,變賣期結束後我寧願以高於變賣價接受柑橘合作社的房子,還抵債務”。10月17日上午,執行幹警將湯某和李某傳喚至法院,在執行幹警詢問申請人意見時,湯某這樣說道。

“那被執行人什麼意見?”執行幹警問李某。

“我願意用房子來以物抵債處理”。李某回答道。

打鐵還需趁熱,有了這樣的和解基礎,執行幹警立即分別對湯某和李某做思想工作,隨後,雙方就一些細節問題進行協商,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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