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了,需不需要登報掛失呢?

身份證是一個人身份的憑證,身份證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證代碼。因此,一旦身份證因丟失而被他人冒用,並辦理電話、通訊業務及其他商務性事務時,這將會給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當您的身份證丟失後,而又不幸發生上述情況時,首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能夠證明那件事情不是你做的,從而免除自己承擔本不應當由你來承擔的法律責任。 那麼,在面對身份證丟失而被他人冒用帶來的麻煩時,怎樣做才能減少和避免對自己產生不利的後果呢?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身份證丟了,需不需要登報掛失呢?


一、報案證明。

如果身份證是因被盜、被搶造成的丟失,一旦發現應馬上到案發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開具的報案證明可以有效證明原來的身份證已作廢;

二、補辦證明

如果身份證是自己不慎丟失,一經發現,應馬上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補辦,開具補辦證明,證明丟失的身份證已作廢;

三、登報聲明。

登報聲明可以成為證明身份證作廢的輔助憑證。

公安部已經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丟失身份證要登報沒有法律依據

公安部表示,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

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呢?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需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綜上所述,當身份證丟失的時候,我們可以採取報案證明、補辦證明和登報聲明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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