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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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三種形式,分別是

  1. 區域報警系統
  2. 集中報警系統
  3.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這三種系統的功能和控制的複雜程度是遞增的,適用場合和設計要求的對比如表格所示: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2)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詳解:

不管哪一種系統,都需要有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手報)、警報器和報警控制器,這4個部件組成了區域報警系統,同時也是一套系統的最小組成。部件少,那麼功能也就相對簡單。

對於區域報警系統的適用場合,要注意是不需要聯動自動消防設備,而不是沒有聯動功能。實際上,火災報警控制器控制聲光警報器發出報警,這也屬於聯動作用,因此是有聯動功能的。

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等等控制設備都應該設置在消控室裡,對於區域報警系統,沒有消控室的情況下則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目的都是一致的,因為這些設備都需要人來操作。

對於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兩者只是數量的區別,組成是一樣的。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主消防控制室與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之間的顯示和控制邏輯,一定是主可以控制分,分之間只能相互顯示,不能相互控制,這是很容易考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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