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建築法》修訂大綱公佈!八個章節或迎來調整

近日,中國建築業協會公佈《關於徵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修訂意見的函》:

速看!《建築法》修訂大綱公佈!八個章節或迎來調整


徵集修訂意見與建議的重點包括以下八個章節:

“總則”

“工程許可”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建築工程監理”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職業健康”

“法律責任”


修訂大綱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修訂大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原條款】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原條款】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質量安全要求

【原條款】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 建築活動基本原則

【原條款】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守法要求

【原條款】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要求

【新增條款】

第七條 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權

【原條款】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規劃與設計

第一節 建設規劃

第八條 建設規劃的體系

第九條 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建設規劃的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規劃的實施與評估

第二節 城市設計

第十二條 城市設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設計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節 建築設計

第十五條 建築設計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 保護類建築的設計要求

第十七條 建築設計方案審查

第十八條 建築設計方案公示

第十九條 城市總建築師制度

第三章 工程許可

第一節 建築工程工程許可

第二十條 工程許可制度和適用範圍

第二十一條 工程許可證申領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工程許可證期限及延期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不能按期開工或中止施工的報告及重新申領工程許可制度

第二節 從業許可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企業從業許可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企業從業許可制度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從業人員註冊執業制度

第四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定義、職責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基本原則

第三十一條 廉潔要求

第三十二條 造價管理規定以及工程款支付要求

第三十三條 工程擔保要求

第二節 發包

第三十四條 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開招標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的招標活動權限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發包單位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 防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權利濫用

第三十八條 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的發包規定

第四十條 全過程諮詢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建築師負責制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發包單位的禁止性規定

第三節 承包

第四十三條 承包單位的承攬範圍要求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承包要求

第四十五條 承包單位的分包規定及責任

第五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四十六條 工程監理制度及強制監理工程範圍

第四十七條 工程監理的委託及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工程監理工作職責

第四十九條 工程監理委託內容和範圍的通知

第五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要求及禁止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責任賠償制度

第六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原則

第五十三條 各方主體責任制度

第五十四條 建築工程設計的安全生產原則

第五十五條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原則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的地下管線資質料提供義務及施工單位的相關義務

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十九條 建築工程的批准

第六十條 建設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六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單位間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六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作業要求

第六十五條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 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要求

第六十七條 房屋拆除要求

第六十八條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六十九條 質量標準要求

第七十條 質量體系認證要求

第七十一條 施工圖文件審查要求

第七十二條 禁止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七十三條 質量責任的劃分

第七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築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供應商的要求

第七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的質量責任

第七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檢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要求

第七十八條 質量保證和竣工、修復要求

第七十九條 竣工驗收要求

第八十條 質量保修要求

第八十一條 質量事故報告要求

第八十二條 建築工程評估

第八章 建築標準

增加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方面的內容。

第九章 建築造價

1、明確建設各方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職責,增加工程造價編制管理的條款。

2、強化建設單位採用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和計價依據。

3、增加政府投資或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造價控制內容。

4、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方面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5、加強工程造價諮詢監督管理。

第十章 職業健康

增加保護建築行業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的相關內容。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未取得工程許可證、開工報告未經批准開工即施工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違反資質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轉讓、出借資質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索賄、受賄、行賄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建築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 建築設計單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不履行保修義務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處罰部門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違規頒發資質證書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發包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規頒發工程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條 主管部門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其它建設活動的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軍用建設活動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有效期的規定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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