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簡易計稅項目應視同銷售嗎?

積極取長


題主的問題有點混淆概念。既然是“視同銷售”,意思就是會計上不做銷售確認,但是在稅法上卻要按照銷售徵稅的行為。而“簡易計稅”本身就是銷售行為,不存在“視同”的問題。那麼,什麼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呢?簡易計稅又是一個什麼概念呢?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哪些?

剛才我提高了,視同銷售行為在稅法和會計處理上的不同。那麼,到底哪些行為在增值稅上是要“視同銷售”的呢?

我把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歸類以下三種:

  1. 代銷: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
  2. 跨縣市轉移銷售: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除外。用於銷售,是指發生下列行為之一:①向購貨方開具發票②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3.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託加工、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戶;將自產、委託加工、購進的貨物進行分紅;將自產、委託加工、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是不作為銷售收入記性確認的,因為按照會計的定義,上述這些行為不能滿足收入的確認條件。

而從稅法的角度來說,為了使增值稅的鏈條保持完整,防止有心人通過這些行為可以避稅,堵塞這些可能性。

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定的產生根源就是會計和稅務對於上述行為的視角和處理方法不同。

舉例:

一般納稅人A企業將自產的方便麵贈送給學校,成本60萬元,市場價100萬元。在會計上,因為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以確認為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認為,這個行為等同於銷售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所以,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67.8萬元

貸:庫存商品 6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8萬元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又是什麼情況呢?

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採用的計稅方法是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等於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餘額。

但是,實際上,一般納稅人的很多采購業務是無法取得或者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就沒法抵扣進項稅額了。所以,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稅制上設計了一個“簡易計稅”的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當期不含稅的銷售額×徵收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例如,根據財稅[2009]9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 土、 石料 ,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這是很容易理解的,砂土石料的採掘過程中,除了日常的工程機械租賃、油耗之外,是很難取得專用發票的,如果不採用簡易計稅,稅負會變得非常沉重。

所以,簡易計稅產生的根源就是為了解決一般納稅人部分業務沒有辦法取得專用發票的難題。

總結:簡易計稅和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上屬於兩個互不隸屬、沒有直接關聯的概念,既有重疊的可能性,也有互不想幹的可能性,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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