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16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律師給你答案

疫情導致16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律師給你答案

疫情導致16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律師給你答案

|16種經營性合同詳述|


貨物買賣合同:

A公司於2019年8月與B公司簽署電子設備買賣合同,向B公司採購一批電子設備,約定交付期是2020年2月5日。現賣方B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交付貨物,合同中也並未專門約定不可抗力條款,B公司應採取哪些措施降低違約風險?


解 答

如果B公司因為疫情導致的封路、停工等原因,無法生產或交付貨物,首先應該立刻告知買方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並提供相關的證明,其次應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

《合同法》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該履行及時通知相對方、提供證據證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等義務,並且採取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賣方企業可以提供的相關證明參見問題74的答覆。

在避免損失擴大方面,B公司的主要義務是降低違約造成的損失。如果說疫情導致了延遲復工,那麼,一旦復工,B公司應當儘快恢復生產,儘可能縮短延遲交付的時間。當然,這也需要具體合同具體分析。如果買方採購的貨物是具有很強時效性的貨物,如元宵節使用的彩燈,復工後儘管立刻趕製,也無法趕在元宵節前交貨了,那麼立刻趕工就不是避免損失擴大的措施了。考慮到避免損失擴大的具體方式因合同而異,建議雙方儘早溝通,儘可能就如何避免損失擴大等問題誠意協商。


依 據


《合同法》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租賃合同(承租方):

一家英語培訓機構作為承租方在某寫字樓租用了兩層樓面作為培訓場所,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租方告知,因政府指令不能開展人群聚集的活動,該英語培訓機構只能暫時停業。英語培訓機構要求免除暫停營業期間的租金,是否合理?


解 答


如租賃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

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承租方英語培訓機構要求免除停業期間租金,可見其是主張疫情構成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原合同的話,對承租方明顯不公平,因而要求變更原合同,減免原來約定的租金。參照“非典”時期的司法實踐,此類用於對外營業(尤其是人群密集型的行業)的場所,因為疫情原因而停業(無論是主動停業,還是按政府部門的要求停業),要求減免租金的,不少案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是免除了停業期間的全部租金,有的是減免了部分租金。但是,對於具體支持的程度,還有待法院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判別。


依 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出租車承包合同:

小植是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簽署了出租車承包合同,受疫情影響,司機載客量大幅下滑,每天入不敷出,請問小植可以怎麼辦?


解 答


小植可以與出租車公司協商要求減免部分承包費。

此次疫情事發突然,為切斷傳播途徑,部分城市採取了限制人員流動的措施,大部分民眾也都接受政府部門和醫學專家的建議在家休息和辦公,這直接導致出租車司機載客量大幅下滑,每天的收入甚至無法覆蓋承包費,這超出了一般意義上客流量波動帶來的商業風險。小植作為出租車司機根本無法通過自身努力經營來改變這種非正常的運營狀態,已構成情勢變更,此時如果要求其繼續承擔正常運營的承包費,會導致明顯不公平的後果。為了兼顧小植和出租車公司的長遠利益,小植可與出租車公司協商要求減免部分承包費,具體減免數額和減免期間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發生訴訟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疫情影響的時間和程度,合理確定減少的承包費金額。


依 據

同上問。


承攬合同:

某企業聘請一家測試機構就樣機完成檢測,以便推進量產。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測試機構因交通管制、核心員工被隔離無法上班等原因,無法正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交檢測報告。測試機構可否免責?


解 答


如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如沒有約定,在一定條件下,測試機構可以在受影響的範圍內免責。

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測試機構是否可以免責取決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否與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通常理解,檢測工作需要檢測工具,有的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檢測條件,因而必須在專門的檢測場所才能進行。疫情導致的交通管制、核心員工被隔離等情況,確實會造成檢測人員無法到達檢測場所進行檢測。因此,如果測試機構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測試機構可以在受影響的範圍內免責:(1)測試合同訂立時尚未發生疫情;(2)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疫情;(3)員工因疫情導致的交通管制、場所管制、延遲復工、人員隔離等無法到達檢測場所;(4)延期的程度與政府部門的延遲復工命令、交通部門對相關交通方式的管制程度、隔離時間等相適應;(5)測試機構已經及時告知企業上述情形,並採取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例如,密切關注政府部門對交通管制的變更情況,確保一旦解除管制、隔離,確保相關人員立即恢復工作)。


依 據


《合同法》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建設工程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門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禁止用人單位在特定日期前復工,導致施工單位建築工人無法正常返回工作崗位,以致工程延期,施工單位可否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解 答


如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如沒有約定,在一定條件下,施工單位可以在受影響的範圍內免責。

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下列情況下,施工單位可以免責:(1)施工單位及時告知工程的發包方發生了疫情這一不可抗力,並提供了疫情存在以及工期的延誤和疫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施工單位的工人來自不同的省份,疫情發生前正好春運返鄉,春節假期結束後,需要通過公路、鐵路、航空等交通方式返回工作崗位,政府部門發佈了延遲復工的命令,而交通管理部門對某些運輸方式採取了停運等措施);(2)工期的延誤程度與政府部門的延遲復工命令、交通部門對相關交通方式的管制程度等相適應;(3)施工部門已經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密切關注政府部門對交通管制的變更情況,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聘請新的工人)。也就是說,如果施工單位延誤工期給工程發包方造成損失的話,在受到疫情影響的範圍內的違約造成的損失,施工單位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


依 據

同上問。


建設工程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門實施防控措施,導致施工單位建築工人無法正常返回工作崗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什麼措施?


解 答


建議施工單位採取如下準備和應對措施:

(1)符合當地復工條件的施工單位,可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就近招募建築工人、部分工程恢復性施工、非施工現場人員網絡辦公等方式儘量避免損失,維持工作秩序。

(2)排查建築工人無法正常返回工作崗位的人數、預計返程時間等信息,擬訂調整施工進度和安排的計劃。

(3)向發包方發出洽商文件,及時通知並說明因疫情可能影響工期的具體原因。

(4)按照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向發包方提出工期延期申請,與發包方協商溝通簽署補充協議及現場簽證,以取得發包方對工期延期的確認;如未能與發包方達成一致,可根據合同約定會同監理進行商定或確定。

(5)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包括政府和當地(尤其是住建部門、衛生部門)的疫情防控政策文件、施工單位為避免和減少損失擴大而採取的措施證明材料、向發包方發出的通知文件、申請文件等。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基於上述規定,疫情發生後,施工單位首先應仔細閱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並及時與發包方進行商洽,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擴大。


依 據


《合同法》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運輸合同:

A公司於2019年12月與貨運公司B公司簽署了運輸合同,委託B公司於2020年1月21日將一批產品運送至客戶處。現B公司表示害怕感染新冠肺炎,不願履行已經簽署的貨運合同,是否可以免責?


解 答


在排除因政府命令而致貨車無法上路運行的情況下,不能免責。新冠肺炎作為一種傳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預防措施得當,不會被傳染。如果承運人因懼怕被傳染而不履行合同,屬於其內心恐懼問題,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不能免責。


依 據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運輸合同:

A公司於2019年12月與C公司簽署了一份多式聯運合同,委託C公司於2020年1月21日前將一批產品運送至客戶處。現因受疫情影響,航空公司有關線路停飛,C公司無法履行該合同。A公司作為託運人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解 答


如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如沒有約定,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某線路停飛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比如說,不存在合理的替代方式),託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復原狀。


依 據


《合同法》

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技術開發合同:

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某軟件程序,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疫情。受託方B公司提出因疫情而無法及時交付開發成果,可否免責?


解 答


如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如沒有約定,且B公司是按照政府要求延遲復工的,其因此提出將交付日期相應延遲的,要求免責是合理的。如果B公司延遲交付將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A公司作為委託方在此情況下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受託方是否可以免責取決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是否與違約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疫情造成的影響主要集中在交通、運輸、特定場所的開放、企業延遲復工等方面,而軟件開發主要涉及開發工具的提供、開發成果的調試、開發人員之間的交流等環節。在雲服務、即時通訊工具、網絡支付等網絡服務已經大規模普及的情況下,疫情對軟件開發工作的影響是有限的。如果B公司按照政府要求延遲復工,因此告知A公司將交付日期相應延遲,是合理的;但如果合同延遲履行將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A公司作為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

當然,是否能免責,最終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如果出於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某開發工具只安裝在受託方營業地的計算機上,那麼,證明疫情和延遲交付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會更容易一些。


依 據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培訓合同:

某技術培訓企業A公司原定於2020年2月8日向B公司全體員工提供線下的集體技術培訓。現A公司提出,原定培訓場所收到衛生防疫部門通知,不得開展人群聚集的活動,因此無法按約提供培訓服務,擬解除合同。B公司可以如何應對?


解 答


如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如沒有約定,建議B公司與A公司積極溝通,看是否可以從改變培訓方式、調整價款等方面來變更合同,繼續履行變更後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如果要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需要同時證明疫情已經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沒有培訓場所並不必然導致培訓無法進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雙方還是應積極溝通。

當然,如果培訓的性質確實不適合以遠程方式進行的,或者操作上可以以遠程方式進行,但雙方無法就相關的重要條件達成一致的,法院也會支持解除該合同。對於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例如,受培訓方企業有權要求返還已經先行支付的全部費用。


依 據


《合同法》

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院線發行放映合同:

在疫情發生之前,某電影的院線發行權利人與院線管理公司簽署了影片的院線發行放映合同。受疫情影響,影院無法正常運營,發行權利人或院線管理公司擬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院線發行放映合同,是否合理?


解 答


原則上合理,但需結合具體檔期、發行安排等進一步分析。

就該等院線發行放映合同而言,最核心的商務安排是約定電影的上映期間、票價區間、電影的片方和院線方之間的票房分配比例等。

如果在約定的上映期間,影院因疫情原因被政府要求停止營業,那麼合同的目的(也就是雙方對影片票房進行分配)也就無法實現。因此,無論是發行權利人還是院線管理公司,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應該說都是合理的。當然,如果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而致使一方提起訴訟或仲裁,另一方主張無須解除該合同,將發行放映時間變更為疫情解除之後即可,是否能獲得支持,可能有待雙方對具體檔期、發行安排等問題的進一步分析證明。


依 據

同上問。


電影攝製合同:

某影片承製單位和投資方簽署了電影攝製合同,約定承製單位應在規定的預算以及期限內完成攝製工作。如果發生了超期、超支的情況,其責任由承製單位自行承擔。疫情發生後,原定拍攝場地(某景區)關閉,攝製組也因為各地交通管制、人員隔離等情況無法恢復正常工作,已經不可能按預計的拍攝日程完成影片攝製。該影片承製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超期、超支的責任?


解 答


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對此沒有約定,且雙方無法就超期、超支情況的處理達成一致的,在超期、超支確實是由疫情導致的情況下,在受疫情影響的範圍內,承製單位可以免責。

但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約定由某一方“承擔超期、超支的責任”是電影攝製合同中此類條款的常見表述,但超期也未必一定導致超支,超期導致的違約責任、超支的違約責任、能夠免除的責任等均需結合合同中具體約定及具體情形個案分析。


展覽合同:

展館與參展單位在疫情暴發之前簽署了展覽合同,約定於2020年2月中旬在廣州市舉辦展覽。現因疫情的影響,當地政府通知暫停展覽,展覽按期舉辦已經不可能,請問展館應採取什麼措施?


解 答


展館應及時書面告知各參展單位有關政府的通知,如展覽可以延期舉行,則與各參展方協商變更展覽時間;如決定取消展覽,則可與各參展方協商解除展覽合同。

當前疫情持續蔓延,為避免疫情進一步傳播,各地政府都下發了相關通知,停辦展覽。如廣東省商務廳下發通知,根據《廣東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限制群眾性活動的通知》,一級響應期間,廣東省暫停一切大型經貿活動。廣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南豐國際會展中心、廣州國際採購中心、白雲國際會議中心等,暫停了所有展覽會和其他大型活動。其他地區的省、市級政府也有類似的通知。

該類通知直接導致展覽活動被暫停,造成展覽合同無法履行,疫情及政府相關通知與展覽合同無法履行構成直接的因果關係。展館可以援引疫情的存在以及政府的該類通知作為不可抗力,並書面通知各參展單位,採取減少損失的措施。

儘管政府下發要求暫停展覽活動的通知,但對於展覽活動後續如何處理並未明確規定。有的省市相關單位對於大型展覽活動已通知延期舉辦,如中國華東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理事會辦公室發佈公告稱,原定於2020年3月1日至4日舉辦的第30屆中國華東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將延期舉辦。延期舉辦而不是取消舉辦,更加符合各方訴求,可以儘量減少損失,畢竟為近期展覽需要置辦的物料、發佈的廣告等相關費用已經產生。因此,展館應與各方協商,獲得當地政府的同意,儘量爭取延期舉行展覽。假設最終無法延期,展館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而主張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可參見問題93)。


依 據


《合同法》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展覽合同:

在問題101所述情形下,展館預收的款項是否需要退還給參展單位?


解 答


需要根據展覽合同是否解除(展覽可能取消,也可能延期舉辦),展館是否已經為展覽活動進行了準備工作,花費了人力、物力來判斷,從而確定是否退還以及退還的具體金額和比例。

如前所述,疫情發生後,政府通知暫停舉辦本次展覽,導致展覽合同不能履行,構成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只是免除展館的違約責任,並未免除展館的返還責任。

展館預收款項是否需要退還給參展單位,涉及展覽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以及雙方為展覽合同履行已經支出的成本情況。首先,展覽合同的目的是舉辦展覽,如最終雙方確定展覽不再繼續舉行,或者展覽本身具有時效性,根據客觀情況已無必要再舉行的,雙方應根據已簽署的展覽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展覽合同,當對展館的預收款項進行核算(包括展館為舉辦展覽已經花費的人力、物力等),展館應在根據公平原則扣除經雙方認可的展館已支出的費用後,將剩餘參展單位已支付的款項退還給參展單位。其次,如果雙方確定展覽仍將繼續舉行,展覽合同繼續履行,展館可與參展單位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預收款項的處理辦法。


依 據


《合同法》

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97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展會服務合同:

獨立攝影師小植與某參展單位簽署了服務合同,小植為參展單位在展覽期間提供現場拍攝服務。展覽如期舉行,小植也按照約定提供了現場拍攝服務,參展單位現以發生疫情為由,不同意支付服務費,其主張能否成立?


解 答


不能成立,參展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小植支付報酬。

通常情況下,疫情的發生有可能構成不可抗力,但不可一概而論。具體到本案中,雖然發生了疫情,但展覽仍按時舉行,小植也依約提供了現場服務,雖然由於疫情的影響,參加展覽的人數遠低於預期,未能完全達到參展單位的參展目的。但是,這個結果並非小植導致的。而且,參展單位與小植簽署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獲得小植的現場服務,由於展覽按時舉行,小植也提供了相應服務,參展單位簽署服務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其不能以疫情為由拒絕支付報酬。


依 據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買賣合同:

A公司為搭建某展覽要求的場地,與B公司簽署了買賣合同,向B公司購買3臺電視機,並預付了部分款項。現因疫情的影響,該展覽已被當地政府通知取消,A公司能否以疫情原因主張解除買賣合同,並無須向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解 答


A公司不能以疫情原因主張解除買賣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

雖然受疫情影響,展覽被取消,但疫情的發生並未導致電視機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所以A公司不能以疫情的發生為由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A公司是否有權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呢?疫情發生後,電視機的價格並未發生變化,繼續履行買賣合同不會導致明顯不公平。而且,電視機只是一種普通商品,在雙方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B公司無從得知A公司的實際用途。電視機作為一個通用產品,可以用於各個展覽項目,即使不能用於該展覽項目,也可以用於其他項目。所以,A公司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很難被支持。


依 據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採購合同:

某飯店與某農場簽署了採購合同,飯店每月向農場採購 5 萬元的蔬菜,否則,應賠償農場的損失。

由於疫情影響,客流量較少,飯店暫停營業,不能再向農場採購蔬菜,其應採取什麼措施?


解 答


飯店應當及時通知農場,並與農場協商處理。疫情發生後,當地政府號召市民減少聚集、聚餐,確實給飯店的經營帶來一定的影響,這種情形是雙方簽署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實現其簽約目的。建議飯店與農場進行協商處理,以減少雙方的損失。


依 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26 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贈與合同:

疫情期間,A公司參加慈善機構組織的募捐活動,在活動現場承諾向湖北某醫院捐贈100萬元,活動結束後,A公司能否在贈與實施前予以撤銷?


解 答


如果該捐贈活動是為了幫助醫院應對疫情,已構成公益捐贈,A公司不可以任意撤銷。

根據法律的規定,雖然一般情況下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受贈人的合理信賴,法律同時規定了一些禁止任意撤銷的情形,比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就不可以任意撤銷。如果A公司在慈善募捐活動中承諾向湖北某醫院捐贈100萬元幫助其應對疫情,該贈與即具有救災的社會公益性質,不可以撤銷。

對於該筆捐贈,如A公司拒絕交付,該湖北醫院可以依法請求履行。


依 據


《合同法》

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88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合同:

2019年8月,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贈與合同,A公司同意於當年10月將一批口罩贈與B公司,但屆時未予實施,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發生,A公司能否撤銷贈與?


解 答


如無法定禁止撤銷的情形,A公司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法律賦予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在本案中,由於贈與財產尚未交付,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贈與合同未經公證,並且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A公司可以在交付口罩前撤銷贈與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依 據


《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代理合同:

海運代理人小植與某參展單位簽署了貨運代理合同,代參展單位訂艙、出口報關、進口報關,將展臺由重慶運至英國。合同簽署且展臺運至上海後,因受疫情影響,海運暫時無法進行,考慮到展覽即將開始,為了將展臺按時運至英國,小植經與參展單位協商,從上海至英國的運輸改為航空運輸。就增加的運費,小植能否要求參展單位承擔?


解 答


疫情在本案中構成不可抗力,小植作為代理人可以要求參展單位承擔增加的運費。

題述案例屬於委託代理關係,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法律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有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代理人在本案代理行為中不存在失職行為,則不應當承擔增加的運費。

本次疫情的發生,是雙方於簽署貨運代理合同時不能預見的,疫情的發生對於雙方而言也不能避免。本案中代理合同明確約定採用海運方式運輸,疫情發生後,政府為控制疫情暫時封閉部分港口或暫停部分航線,對於海運代理人小植而言,構成不能克服的困難,故疫情在本案中構成不可抗力事由。小植第一時間將該情況通知參展單位,並經參展單位同意後將運輸方式變更為航空運輸,已履行了通知和減損義務,該法律行為的後果應當由參展單位承擔。所以,小植可以要求參展單位承擔增加的運費。


依 據


《民法總則》

第162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64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疫情導致16種經營性合同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律師給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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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疫”法律手冊

——新冠肺炎相關法律常識300問」

| 第三章 合同與責任 |


|發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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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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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反饋 & 政策更新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湧現,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新政策也不斷髮函發文,就肺炎疫情期間可能導致的法律問題予以解析。目前,各方在特殊時期針對特殊問題的規定解讀不盡相同,存在不少爭議。

本電子讀物於2020年2月9日截稿,但是我們將持續根據新規定、新政策的更新對本電子讀物的觀點進行補充和修正,對於熱點焦點爭議問題也會不斷集中反饋。敬請各位讀者指點斧正,也歡迎廣大讀者和我們聯繫,一起共同探討交流。


01

人社部發布問答:

2月21日,人社部發表文問答稱,“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故在此觀點下,本電子讀物第28問的答案調整為,我們認為,若小植從事的是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其感染將認定為工傷;若非從事上述工作,小植是否能認定為工傷還需要結合小植的工作地點、發病地點以及感染新冠肺炎與其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綜合考慮判斷。


02

國家衛健委發佈消息:

現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英文名稱修訂為“COVID-19”。故本電子讀物第1問所稱英文名稱應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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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法律出版社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何照新

二審編輯:李雲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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