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十萬塊錢問失主要六十元誤工費,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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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有朋友,上班路上撿到十萬塊錢,等了三小時見到失主,問失主要60元誤工費,我認為這位朋友應該要,而且,即使要到這60元,這種行為也一樣屬於拾金不昧,值得讚揚。

從道理上說,我們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精神,是不貪圖他人財物,並且妥善保管,將財物歸還失主。如果,因為對財物的保管行為,個人利益受到損失,當然有權利要求對方補償。而且,對方也應該補償。

從法律上說,幫失主保管財物,屬於無因管理,如果因管理人管理財物遭受損失,失主具有賠償的義務。

所以,這位朋友向失主要60元的誤工費,合理合法,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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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的人,總是那麼可愛。不覺得這位朋友要60塊錢誤工費有什麼問題,而且嚴重懷疑這位朋友是學法律的,不然一般人可是想不起來要“誤工費”的。至於失主,10萬塊錢可以失而復得,怎麼就沒點表示呢,哪怕請頓飯呢,太沒眼力見了。

不管金額多少,首先可以肯定,這是拾金不昧的行為。面對10萬元,也沒有私有化,反而是等待失主3個小時,這是一個品行正直、善良的人,值得表揚和學習。

問題點就在於要不要“誤工費”!


誤工費該不該要?

10萬塊錢屬於失主所有,交還給失主是應該的。但是等待和明確失主過程中,這10萬塊錢屬於“無主財物”,因此看管無主財物屬於“無因管理”,由此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作為無因管理之債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失主給付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索要誤工費的行為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要多少誤工費合適?

其實很簡單,如果你進行了“無因管理”,那麼由此而產生的直接損失,就是你的誤工費。

在這件事中,這位朋友最直接的損失,就是“3小時上班時間”,由此延伸的誤工費、全勤獎都可以計算在內。要三個小時的誤工費,60塊錢,這也是這位朋友應得的。

當然,需要雙方溝通,協商一致。

當然,從社會、情感角度,面對10萬元鉅款,不起貪念,沒有動搖,沒有東西,寧可遲到也等失主3個小時,把錢還給失主,這不是所有人可以辦到的,著實讓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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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求還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屬於拾得他人遺失物。拾得他人遺失物,依法依規應當予以返還,所以將撿到的十萬元返還,這是一種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但也是基本的法律義務。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上述是關於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當然,只規定義務而不賦予權利,這個顯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也對於拾得人的權利予以規定。

《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通則》第79條第2 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作為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為將遺失物交付失主因此產生的費用或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失主予以承擔。60元的誤工費相對於10萬元遺失物來說,那是相當之少。相信正常的失主,對於這個費用應當是會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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