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嚐鮮飽“口福”,倆男子禁漁期電魚,把自己嘗進了“班房”!

為飽“口福”嚐鮮,禁漁期電魚,倆男子把自己送進了“班房”!

引言:電魚、炸魚、毒魚和使用地籠等是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禁漁期、禁漁區是我國漁業法規明確規定的漁業管理制度,是國家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為了保護水生生物正常生長、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恢復和發展,制定和施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它不僅是法律的尊嚴,更是所有公民都不能觸碰的法律底線。

想嚐鮮飽“口福”,倆男子禁漁期電魚,把自己嘗進了“班房”!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的尊嚴容不得任何人侵犯和踐踏。

1),在我國,自古就有遵守自然規律及法則,倡導人與自然的和諧;在傳統漁民當作有“不結(撒)3月網,不捕4月魚,不食5月(魚)仔的順口溜,有不做“涸澤而漁、焚林而獵”之事的習慣和古訓。

近日,兩名結伴到朋友家裡玩耍“閒”著無事的男子,不僅不遵守“古訓”,犯了“嘴饞”病,為“嚐鮮”飽“口福”的他們,還以身試法,揹著電魚機到河裡電魚,殊“不料”被巡查的執法人員逮了個正著。

想嚐鮮飽“口福”,倆男子禁漁期電魚,把自己嘗進了“班房”!

案件進行時:2020年4月26日,兩名男子因在禁漁期使用電力進行捕撈,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恭城縣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機構移交恭城公安機關展開刑事偵查,並對兩名男子提起公益訴訟,責令其對受到破壞的漁業資源及水域生態環境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生態修復和補償。等待他們的將是捱了“錢財”,又進“班房”的結局,代價真可謂不小……

現場直擊:2020年4月26日約14時30分至15時10分,慄木籍男子劉某甲夥同劉某乙攜帶揹負式電魚機到慄木鎮白沙井自然水溝電魚,電(捕撈)得漁獲物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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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調查發現,4月26日,劉某甲與劉某乙繫結伴到白沙井村朋友家玩耍,因看到朋友家裡有電魚機手“癢”,“閒”著無事他們想要弄點夜餐“菜”嚐鮮,就拿著朋友家的電魚機到白沙井村頭的水溝裡電魚。

明明知道電魚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式的他們,為了解饞,置國家法律和相關管理規定於不顧,在禁漁期電魚,誰知“饞”還沒有解,已經被抓,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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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天天學:★根據桂海漁發【2018】16號文件要求,從2018年起,每年的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廣西內陸水域全境將施行最嚴厲珠江流域禁漁期管理制度。禁漁期間,除休閒漁業、娛樂性垂釣外,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追蹤與點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等待劉某甲、劉某乙的必將是捱了“錢財”,又進“班房”的結局,代價可謂不小……

想嚐鮮飽“口福”,倆男子禁漁期電魚,把自己嘗進了“班房”!

電魚、炸魚、毒魚和使用地籠等方法捕撈,都會對漁業資源造成極大破壞,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在禁漁期使用上述方法進行捕撈,危害更大,更是“罪”加一等,將“牢獄”之苦;在此,奉勸全體公民,不能為了一己私利或一時“口欲”,置國家法律和相關管理規定於不顧,以身試法,給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給自己及家庭帶來危害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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