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在合同糾紛的實踐中,關於合同該不解除?怎麼解除?解除後怎麼承擔責任?往往爭議較大。這往往是由於約定不明或者雙方對解除效果理解不一致造成的,這也會直接導致裁決的效果,影響當事人權益。

其實合同解除就兩種方式:一是協商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先說協商解除。協商解除又分為事先協商好的解除和事後協商好的解除。事先協商好,當然是指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有條款約定,當合同履行出現某種狀態時,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權,此時不再需要跟對方再行協商。

比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約定租客拖欠租金一個月以上,房東就可單方解除合同,此時不需要徵得租客同意,即為有效。當然,這種約定解除,要有一方行使解除權才行,一方不行使,哪怕約定的條件發生,並不能讓合同自動解除。

而如果沒有事先約定解除的條件,且合同履行中,雙方都沒有違約行為,但是雙方又都覺得沒必要再履行合同了,就可以事後協商解除。這種解除,其實是用另一個解除合同將前一個合同給幹掉、消滅,使雙方權利義務歸於零。

不過,協商解除,不得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則,此類解除協議無效,雙方還是要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才行。

法定解除,規定在《合同法》第94條,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在實踐中爭議也很大,很多人不想履行合同了,就拿不可抗力來作為擋箭牌。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如水災、地震、颱風、海嘯等,國家和政府行為,還比如因國家和政府發佈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還有遇到戰爭等,而導致約定的合同無法實際履行。

二是因預期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比如合同簽訂後,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確定的義務、單方譭棄合同、否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比如一房二賣的賣家即是如此,根本就沒想過好好履行首次簽訂的購房合同。

三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房屋租賃糾紛,一方拖欠房租,房東催了很多次都不支付,哪怕合同中沒有約定此時可以解除,但也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了。

四是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協商一致解除,根據合同法九十六條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行解除。對方不服,只有通過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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