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殺死辱母者的於歡被判刑5年,值得嗎?在法律和人情之間,我們該如何選擇?

紂王在壞終是王


大家好,我是於歡,我已經回家6天了,目前還在適應回家的生活,這幾天,基本是和家人在一起,這種感覺真的太懷念了。

之前我也和媒體說,誰也不願意發生這樣的事情,這件事情對我、我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家人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同時,這件事情也改變了我的人生軌跡,如果不是碰到殷律師等好心人,為我的案子奔波,我的大半人生都將不得不在監獄中度過。

我時常在想,如果沒發生這件事情,會是怎樣?或許我會和我的同學朋友一樣,找一份穩定的工作、然後結婚生子,我的許多同學都結婚了,有些人也訂婚了,而我,這些人生的步驟都需要從現在開始。

如果一切可以重來,所有人都不希望這件事情發生。好在這一切都結束了,我已經回到了家,現在我能做的,就是好好經營自己的生活,照顧好家人。最後,非常感謝大家以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祝福大家一切順遂。


於歡聊城


兼顧法律與人情,或者說實現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每一個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必須要認真思考的一個問題。

首先要說明的是,一些社會公眾不能接受的判決往往不是因為法官徇私枉法裁判,恰恰是因為法官過於“忠於”法律條文導致的。因為法律作為成文的規則,必然有其僵硬性,滯後性等缺陷,一部分法官在進行裁判時,過分的依賴其作為法律人的理性,僵直地適用法律,而忽略了其作為一個普通人應有的樸素價值觀,由此就會造成一些讓社會公眾感到費解甚至是憤怒的判決。當然,作為法官必須要忠於法律,但你不能夠忽視法律的作用是實現公平公正。對於這個問題,今年最高檢向人大的工作報告就提出,要努力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審判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這就充分說明國家要積極重視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當然,我作為一個學習法律的人,並不是要抹黑法官群體,我相信絕大部分法官都是能夠作出公正判決的。但實踐中也確實存在一少部分法官,其業務能力真的亟待提高。我記得以前我參加一個縣法院的庭審,那個法官對於一些法律規定甚至要去諮詢我方律師…對於一些案件事實問題,律師不知道的甚至還要聽我的發言,我可是旁聽人員,這種嚴重違反程序的做法就說明其業務素質和能力太過低下,讓我絲毫感覺不到司法審判的嚴肅性,程序不正當如何得到公正的判決,我相信這種情況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一定還會存在,但不管地方大不大,經濟發不發達,法官的權力是一樣的,你的判決會很可能對一個人的,一個家庭甚至整個社會產生巨大影響。所以我認為必須要提高我們法官的素質,不僅僅是業務能力,更需要德才兼備,敢於去維護司法公正,而不是因為怕承擔責任就僵硬地適用法律裁判。

不過話說回來,沒有體驗就沒有發言權,我不是法官,我對他們的一些做法的評價必然不能完全客觀,但我始終認為不管我們扮演什麼樣的社會角色,都不能喪失我們作為一個人內心最樸素和真實的情感。

問題中提到的於歡案我也不是特別瞭解,我記得好像一審判了無期,後來上訴二審改判5年吧,我想這就是法官充分考慮了該案的社會效果,站在了當事人的角度去判別是非。其實最簡單的來說,有人在那種情況下那樣侮辱你的母親,換做你你難道能忍嗎,你總不能要求他在那種情況下還去考慮防衛過當的問題,法律是對人最低限度的要求,不要把當事人當作是聖人看待。

寫的亂七八糟的,好久沒寫行文邏輯這麼差的文章了,可能是有點激動了,湊合看吧…


艾莉希蕥丶


於歡刺死辱母者一案,當事人於歡被判有期徒刑5年,現在因為其表現好又被提前釋放。

本案也就可以圓滿地畫上了一個句號了,但是事後我們客觀地分析,因為該案轟動一時,受到廣大人們的關注。所以該案的發生、判決、執行,到如今的提前釋放,都是一個熱點。

這也體現了廣大網友對自己合法權益的關注,對以後假如自己碰到類似問題的處置方法的反應。


於歡這個案件雖然是一個個案,但是它體現了情與法的融合,不法侵害與正當防衛的碰撞。

對於全案,我們不妨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一、於歡的母親是有一定過錯的

這個案件其實是由於歡的母親蘇銀霞的行為引起的:

1、蘇銀霞開辦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其徵信有問題。於歡母親的行為,是不符合正常的經營規範的,這本身就是不對的。

2、蘇銀霞明知道是高利貸卻借款,有人向她逼著要高利貸,但是並沒有人逼迫著她借高利貸。

明知是火坑卻要往下跳,其本身也是有一定過錯的。這也屬於“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並不一定全怪放高利貸者。

3、蘇銀霞借款不還,這也是不對的。雖然高利貸不合法,但是這也是引起糾紛的起因。

所以,我們客觀地說,對於引起這件事情的發生,蘇銀霞本身是有一定過錯的。雖然這種過錯與正當防衛案件本身沒有因果關係,但是她至少給自己、給自己的兒子留下了不利的隱患。

如果沒有蘇銀霞的借高利貸,也不會出現高利貸者上門討債的現象,更不會出現以後於歡刺死人的現象了。


二、高利貸者實在可惡

高利貸者就是以放高利貸為業,據說於歡的母親借款利息高達10%,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一毛的利息。

高利貸的本金一年就可能會翻倍,這樣的鉅額利潤也只有高利貸才能夠實現。很多實業、很多實體、很多生意人,大多被高利貸壓垮了。說句實在話,有時候他們掙‘錢還不夠還利息的呢。

這還不算,作為放高利貸者,一般都是與暴力催收相聯繫的,他們不是通過合法的途徑追要欠款、借款,而是採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進行暴力催收。

就像本案中的被害人一夥人,到借款人家中侮辱、毆打、取鬧,可謂無所不用其極,行為極其惡劣,不制裁他們也不行。

因此,高利貸者歷來是打擊的對象。


三、於歡的行為的確屬於正當防衛

2016年4月14日,因無法償還高利貸,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於歡,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

在此情況下,作為受害人的於歡,有權利進行自救,有權力實行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於歡刺傷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這也是不得已而發生的事情。

如果於歡不實施正當防衛,其所受到的不法侵害就會去繼續,並不知道何時結束?結局如何?

雖然於歡實施的是正當防衛,但是根據《刑罰》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於歡當時造成4人受傷其一人死亡的後果,雖然防衛是防衛,但是這種防衛顯然是有點過重了。如果造成4人受傷、無人死亡,或者是一人死亡,其他人都沒有受傷的現象,那麼說於歡的正當防衛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尚可以說得過去。

但是造成了4人受傷,其中一人4人死亡的後果,這不能不說確實是給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


正像於歡在出獄後表示:

當時自己的做法還是有點衝動,畢竟給被害人造成那麼大的傷害,也確實難以彌補。

還是有些後悔。我犯法了,觸犯了法律。

於歡能基於這樣的認識,說明於歡還是非常理性的,並且是很具有人情味的。

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這明顯是沒有認定於歡的正當防衛行為,判決當然有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提出上訴,並且上訴不加刑。

對於一審判決,當事人於歡不服,大部分的網民也都不同意。所以,於歡上訴,這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於歡上訴後,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於歡行為系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這一判決無疑是正確的。

這對於被害人來說是一個交代,對於於歡來說也是一個心理平衡。

被害人固然有罪,但罪不至死;於歡固然防衛,但確實過當。

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也是“情有可原,法不恕罪”的表現,相信於歡對於該判決結果也是服判的。


四、於歡被減刑提前釋放,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事實證明,於歡就是一個好人,其在監獄內也一貫表現良好,只是一時衝動才造成一個防衛過當的後果。

於歡判刑後能夠認罪伏法,積極改造。正像減刑裁定書說的那樣:

於歡在服刑期間,能夠悔罪認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受到表揚獎勵6次,確有悔改表現。

我們國家對於犯罪分子是實行教育和改造相結合的政策,寬嚴相濟。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針對於歡的具體表現,司法機關對於於歡減刑4個多月,這無疑是正確的。


結語

希望於歡能接受教訓,放下包袱開動機器,多於被害人的家屬溝通,我彌補一下自己的過錯,儘快融入現實社會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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