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可能判處無罪的幾個重要裁判要旨

翫忽職守罪

可能判處無罪的幾個重要裁判要旨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魏樂

翫忽職守罪可能判處無罪的幾個重要裁判要旨

1.行為人按明確的地方政策行事,只是由於該地方政策不符合法規規定,是一種工作上的失誤,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不認為是犯罪。

1.1裁判要旨:在政策明確,被告人行為符合政策規定的情況下,原判以自治區相關部門的政策與國務院的法規相牴觸就認定行為人犯罪,顯然理由不成立。只要是符合恢復森林生態,確保國土生態安全這一法規、政策的宗旨要求,只要造林質量達到要求,林戶為此領取的兩項補助就是合法合規的,國家財產就沒有造成損失,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應認為是犯罪。

1.2(2015)龍刑再初字第1號黎某翫忽職守再審刑事判決書

2.行為人在其職責範圍內,已經窮盡了法律賦予其應採取的措施,不能認定行為人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因而行為人並未實施翫忽職守的行為。另外行為人的行為也未給國家造成損失,其行為不符合翫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2.1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樊某麗時任大同市城區地稅局西街稅務所所長,在稅務專管員王某斌發現自己的管戶存在大量欠稅情況後,向樊某麗作了彙報。西街稅務所多次向涉稅單位留置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大同市雲岡實業公司、大同市東方廣場公司及時申報並繳納稅款,已經履行了稅務所應盡的職責。至於二家涉稅單位欠繳稅款4653308.1元,大同市城區地稅局連續五年在大同日報公告了該二家公司欠繳稅款的情況,稅額明確具體,且大同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明確市政府欠付該二家公司拆遷補償款3.7億元,而該二家公司明確承諾待政府拆遷補償款到位後保證如數繳納欠稅款。故該二家公司的欠稅並未滅失或流失,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經濟損失上訴人的行為未給國家造成損失。綜上,指控上訴人構成翫忽職守罪的兩個要件缺失,其行為依法不構成翫忽職守罪,應當宣告無罪。

2.2(2014)同刑終字第127號樊某麗翫忽職守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類似的還有(2014)同刑終字第128號韓某雄翫忽職守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14)同刑終字第126號王某斌翫忽職守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15)江安刑初字第79號張某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3.行為人的身份系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符合翫忽職守罪的特殊主體要求,且行為人的失職行為與損失後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3.1裁判要旨:本院再審認為,原審上訴人陳某在擔任羅定市交通汽車運輸發展有限公司副經理兼會計職務期間,沒有完全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原單位出納區禪童挪用公款的犯罪結果雖負有疏於監管的責任,有悖於自己的職責,但其失職行為與公司的損失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該公司的損失後果是由區禪童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況且,該公司為集體企業性質,其損失後果並非刑法上所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出現嚴重虧損和破產的後果,未致使國家利益遭到重大損失。陳某是集體企業的工作人員,其既不符合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主體及客觀要件,也不符合構成翫忽職守罪的特殊主體要求。

3.2(2015)肇中法審監刑再字第1號陳某翫忽職守再審刑事判決書

4.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的履職行為與本案系列犯罪行為的發生、延續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而認定被告人構成翫忽職守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4.1裁判要旨:一、在本案中難以明晰交通管理總站對嶺門客運站法定的具體職責範圍,也就無法認定黃小波作為交通管理總站負責人的履職行為與馮雪玉系列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繫;二、根據生效判決的認定,馮雪玉系列犯罪活動主要發生在客運站場外,嶺門客運站未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與馮雪玉系列犯罪行為的發生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三、馮雪玉系列犯罪活動主要發生在2005年至2008年,黃小波2009年6月才任交通管理總站負責人。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黃小波作為交通管理總站的負責人的履職行為與馮雪玉系列犯罪行為的發生、延續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4.2(2015)茂中法審監刑再字第1號黃小波翫忽職守罪再審刑事判決書;類似的還有(2016)遼1481刑再2號被告人施桂麗翫忽職守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5. 行為人的瀆職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5.1裁判要旨:原審被告人向某力身為值班民警,值班期間沒有報告去向擅離職守,沒有履行好值班民警的職責,確有瀆職行為,但導致羅某江自殺成功的直接原因是值班所長安排的輔警朱某平看守未盡責。向某力對曹某麗的報警以及羅某江被留置到候問室均不知情,向某力的這種不作為不是羅某江自殺結果產生的原因,向某力的離崗行為與羅某江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5.2(2015)郴刑二終字第128號朱某平、向某力翫忽職守罪二審刑事判決書;類似的還有(2017)冀08刑再1號王亞明、李亞麗翫忽職守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2015)遊刑初字第162號被告人鍾某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6. 本案的損失與被告人的履職無直接關係,且本案的損失系間接損失,未達到立案標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6.1裁判要旨:原審被告人彭治平已履行了工作職責。本案的損失報建費是一項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且該損失與原審被告人彭治平的履職行為沒有直接的關係,該損失是間接損失,數額是1453746元。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間接損失要達到150萬才夠立案標準,此案間接損失沒有150萬,沒有達到立案標準,原審被告人彭治平的行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6.2(2014)資刑再字第1號彭治平翫忽職守罪再審刑事判決書

7. 行為人的行為是一種失職行為,且與本案中危害後果的發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7.1裁判要旨:上訴人馬某某、原審被告人張某某身為交通警察,對2013年2月21日查獲的“三無”車輛和查證的酒駕事實,不依法進行處罰,是一種失職行為,但該失職行為與袁某某於2013年10月11日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馬某某、張某某的行為不夠成翫忽職守罪。

7.2(2015)安中刑二終字第0002號馬某某、張某某翫忽職守二審刑事判決書;類似的還有(2014)北刑初字第51號曹某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資刑初字第261號周彥輝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肅刑初字第99號王某甲、許某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4)元刑初字第00042號範某某、付某某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8. 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證實被告人黃某甲有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國家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甲犯翫忽職守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黃某甲犯翫忽職守罪的罪名不成立。

8.1裁判要旨:一、雖然有文件規定要申報企業、各級運輸部門提供真實數據,但根據佛岡縣交通運輸部門現有的制度及現行的操作方法,難以提交車輛行駛里程、百公里油耗真實數據,申報數據的不真實是多方原因造成的核查數據也有多個部門,更有專門為油補工作成立的燃油補貼領導小組,對申報企業作調查、審核數據,把不能核實真實數據的責任歸究於黃某甲一人是顯失公平的。二、黃某甲具體負責數據初審和網上申報,核實油補數據的真實性不屬於黃某甲工作職責範圍,黃某甲是根據油補小組的決議在網上申報油補數據,對油補小組通過的數據黃某甲無權拒絕進行網上申報。三、另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232736.27元是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的。

8.2(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91號黃某甲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類似的還有(2015)豐刑一初字第148號郭某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豐刑一初字第154號劉某、田某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冀0208刑初159號王某甲、劉某甲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3)趙刑初字第00059號馮某、張某甲等犯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3)淮刑他字第002號被告人王某甲、吳某、王某乙、董某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裡刑初字第79號王某甲翫忽職守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9.本案的損失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系多因一果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9.1裁判要旨:鑑於被告人楊某某、馬某庚、馬某辛的行為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系多種原因、多種因素所造成的且責任分散,系多因一果;涉案款大部分已挽回。綜合全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三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毛某甲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沒有達到30萬元以上,因此不構成犯罪。

9.2(2015)張刑初字第03號楊某某、馬某庚、馬某辛、毛某甲翫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類似的還有(2014)吉農刑初字第515號翟某某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

10

.行為人構成翫忽職守罪之客觀要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認定未造成國家財產的損失,故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翫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10.1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本案原審被告人任某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在對案外人劉一寧經營的海參圈進行動遷評估時,負責評估現場的監督工作。案外人劉一寧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採取欺詐手段騙取動遷補償款而判處犯詐騙罪,劉一寧上訴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未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不構成詐騙罪,改判無罪。原審判決認定任某某犯翫忽職守罪的事實依據是任某某的翫忽職守行為使案外人劉一寧通過弄虛作假手段得到虛假的評估報告,進而騙取國家動遷補償款3500餘萬元,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現因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認定,劉一寧的欺詐行為沒有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判決劉一寧無罪。相應的,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任某某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劉一寧騙取國家動遷補償款3500餘萬元的事實發生變化,即”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客觀結果不復存在,任某某的行為不具有客觀的危害結果,不符合翫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

10.2(2014)瓦刑再初字第2號任某某翫忽職守罪再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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