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新工作的Offer後辭了職,報到前被通知取消錄用,如何應對?

睿翼君


可要求新公司賠償,具體數額可依據入職崗位金額、找工作所需時間確定範圍,再與新公司協商,若無效可通過仲裁、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一、Offer具有法律效力:我們知道勞動合同很重要,是在勞動爭議中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錄用通知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是表明了錄用的意向,約定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新公司無故取消崗位,違背了誠信原則,給已辭去原來工作的你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有權向新公司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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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努力:

一、積極爭取工作崗位

企業拒絕錄用,一般有以下幾種原因:

01 企業內部原因,取消招聘崗位

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停工停產,復工後也因為經濟原因,不僅不招聘員工,反而還可能會裁員,所以取消招聘崗位也是比較常見的。

還有一個原因很可能是年前要離職的員工,疫情後怕找不到工作,不離職了,企業沒有崗位空缺,所以取消招聘崗位。

02 公司找到了更為合適的面試者

很多公司在offer發出後,不一定會停止崗位招聘,當後續有比你條件更好的求職者時就會取消錄用你。

相對而言,規範的公司有完整的招聘流程,在發出錄用通知前,在公司內部錄用申請已經過各級領導審批,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而管理混亂的公司,由於制度不完整,人員隨意錄用,隨意取消,最終讓求職者背鍋。

不管是以上哪種情況,我們首先要做的是積極爭取,如果所招崗位確實不需要人員時,可以嘗試進行崗位調整或者作為儲備人員。

二、積極爭取賠償權益

如果以上嘗試失敗,那我們可以向用人企業爭取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企業態度好,可以適當地要求一些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溝通,又態度不好,那我們也要適當維權,前提是有收到書面offer。

一般來說,在offer中,用人單位會向被錄用者明確報到時間、地點、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信息。被錄用者收到該錄用信函後,如果表示同意,則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給予用人單位答覆或是向用人單位報到。被錄用者接受offer,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如果用人單位出爾反爾,就會給被錄用者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導致損失發生。根據誠信原則、先合同義務,用人單位需要賠償被錄用者的經濟損失。

可以主張損失的賠償範圍包括:

1、主要經濟損失。一般為求職者自原單位離職後的應得工資收入損失、應得經濟補償等:

2、其他損失。一般為勞動合同磋商過程中發生的郵寄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費用:

3、機會損失。一般為被錄用者收到錄用通知,措施其他就業機會而造成的損失。。

以上這些損失法院在具體判決時都會考慮在內的,所以如果企業隨意取消offer,我們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三、 積極尋找新的崗位

“求職有風險,跳槽需謹慎”。既然現在結果已成定局,我們要做的就是吸取教訓,調整心態,重新求職。

通過這一次的事件,我們下一次跳槽求職前需要注意些什麼呢?

1、自己是不是有一定要跳槽的必要,是因為什麼原因跳槽的,自己理想的工作崗位是否容易找到。

2、在正式加入一家公司前,需要對這家公司有一個更加全面、客觀的瞭解,可以通過網絡、熟人等多種方式去了解;

3、收到書面offer後,仔細核對錄用條件、薪酬待遇等信息,並通過郵件及時答覆;

4、保留求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如電話錄音、短信、郵件等。

結束語

換一份工作可能給自己帶來更好的職業發展,但也會使自己面臨諸多風險。疫情期間,很多企業調整招聘規模,求職者也應正確認識局勢,重新審視自己的跳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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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好聽的暖陽,熱愛寫作,喜歡演講,希望和同頻的小夥伴一起成長,歡迎關注我哦~


好聽的暖陽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改變了大部分人的生活方式、消費方式、思維方式,身在職場中的我們又將何去何從?

筱盈(化名,女,28歲,某外企文秘),最近就陷入了焦慮:

筱盈是懷著期待和愉悅的心情迎來了2020年,元旦前,在拿到新offer之後她辭職了,因為要回老家辦婚禮,與新東家約定好春節後入職,新offer的薪資還漲了接近20%。

不料疫情來勢洶洶,一開始由於疫情原因不能在原定的2月初入職,之後伴隨著全球疫情蔓延,外企出現了一波撤退潮,新東家在3月初通知她,取消了原來的offer。

筱盈無奈又氣憤:“offer怎麼可以隨便撤回?我還因此辭職了,現在工作也不好找,我該怎麼辦?”[黑臉][刀]

【問題一:應該怎麼理解offer?】

Offer,又稱錄用通知,一般是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單方發出的願意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意思表示。

在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中,此行為發生在正式建立勞動關係之前,視為一種特殊的締約意思表示,屬於《合同法》的範疇。

Offer一般應包括:職位信息(職位名稱、部門、職級)、薪資福利(薪資構成,津補貼、各項福利等)、勞動合同及試用期、報道方式、Offer有效期及生效條件(回覆時限、回覆形式等)。

Offer應當以用人單位的名義發出,可以是書面蓋章文件,也可以是公司官方郵箱。

【問題二:應該怎麼理解offer的法律效力?】

參照《合同法》締結合約的規定(詳見附圖),用人單位發出offer即為發出(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要約邀請,要約邀請的生效以“送達應聘者”(郵件計入郵箱系統)為標誌,應聘者根據要約邀請的要求接受offer(做出承諾),雙方達成一致,即offer對於雙方都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如果要撤回/撤銷offer,必須應聘者做出接受offer的意思表示之前;但《合同法》同時規定,如果應聘者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約定(辭職、體檢,甚至城市間搬遷等)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消。

【問題三:用人單位在雙方達成一致後撤回offer,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企業的行為屬於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已有判決案例表明,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賠償大概有三方面:

(1)如果員工因offer而離職的,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從上家單位離職後應得的工資損失;

(2)需要賠償應聘者面試入職過程中直接費用,如交通費、體檢費等;

(3)賠償由於答應了企業offer,錯失其他就業機會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此處需要應聘者提供證據證明)。

基於以上分析,給與筱盈的解決方案是:要求該單位賠付2個月工資損失和直接費用。

經多次協商溝通,筱盈如期獲得賠償,在精神上得到了一些慰藉,在經濟壓力方面也獲得一定緩衝。[V5][給力]

如果是你也遭遇了這種情況,記得積極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哦!

#關於我,喜歡我讓我知道#[來看我]

我是洛琳,15年+HRM、6年+職業諮詢積澱。

具備職業規劃師、人力資源管理師、心理諮詢相關資質。

擅長職業規劃(定位及轉型)、求職輔導、職業測評、職業成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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