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拿鑰匙,沒入住!收取過熱費合理嗎?

本人是武威市涼州區,天豐街,皇臺北區經濟適用房住戶。我的房子是2018年6月25交的錢,交完錢給了個入住通知單,說到物業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那鑰匙。因為但是沒有錢,也沒去物業公司那鑰匙交物業費!今年2019年3月1號我去物業公司交的物業費,那的鑰匙,才開始裝修。今天去交暖氣費,熱力公司讓我交2018年的過熱費,請問相關部門,我去年鑰匙都沒拿,房子都沒裝修,沒有入住,我們老百姓的錢就這樣白白交了,這樣收費合理嗎?能給個明確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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