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發出監察建議書 用好監督利器

西雙版納:發出監察建議書 用好監督利器

“根據初步核實,發現你局‘州中小企業服務窗口平臺’項目及微型企業後續服務工作存在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向你局提出監察建議。”近日,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委向該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出監察建議書。

該州紀委監委一以貫之把監察建議書的使用當成推動責任單位及個人整改落實問題的利器,及時有效糾正單位及個人偏差,強力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監察建議書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聚焦問題靶心,清單式明確列出責任單位及個人存在些什麼問題、如何進行整改落實、達到什麼要求和目的,並責成相關單位舉一反三、整改落實到位。

同時,為避免監察建議書“一發了之”和有關單位落實監察建議“點到為止”,對紀檢監察建議書全程跟進督辦,針對建議書執行情況、時限要求等內容,強化督促,確保監察建議書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監察建議書是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落實嚴管與厚愛相結合的具體實踐。”該州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說道。全州紀檢監察機關在嚴肅執紀問責的同時,堅持以監察建議書的形式,針對個別單位部門執行政策有偏差、工作履職不到位、日常管理不嚴格、制度機制有缺陷等問題開列清單,直擊問題根源,提出意見建議,精準開方、延伸發力,助推監督責任落實到位。(周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