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增設創業板個人投資者准入門檻等要求

深交所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的通知:《實施辦法》施行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不適用《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

深交所

以下為全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板規範發展,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理性參與創業板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板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存託憑證申購、交易(以下統稱創業板交易)的適當性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適當性管理職責,建立健全適當性管理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強系統建設和業務人員培訓,充分了解投資者信息,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引導投資者在充分了解創業板特性的基礎上審慎參與創業板交易。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創業板的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創業板交易。

第五條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交易應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個人投資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前款所述條件作出調整。

第六條 會員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經驗、交易需求、風險偏好等相關信息,對其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評估結果及適當性匹配意見應當告知投資者。

第七條 普通投資者首次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會員應當要求其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可以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

第八條 會員應當通過嚴格的內部制度及系統前端控制等手段,確保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投資者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

第九條 投資者不配合適當性管理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會員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拒絕為其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

第十條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瞭解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

會員認為投資者信息已明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督促其更新。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並依法對投資者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途徑,及時向投資者發佈本所有關創業板的風險提示信息,持續提醒其關注市場變化、交易和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板投資者教育工作機制,結合創業板特點,從制度、組織、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保障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有序開展,豐富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並通過多種渠道向投資者告知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或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本所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參與創業板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的投資者,參照適用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必備條款

為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的相關風險,開展經紀業務的會員應當制定《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向參與創業板股票、存託憑證申購、交易(以下統稱創業板交易)的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風險揭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創業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賴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且多為輕資產結構,具有技術迭代快、產業升級快、模式易複製、業績波動大等特點,公司上市後的持續創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二、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最近3個會計年度未能連續盈利、公開發行並上市時尚未盈利、有累計未彌補虧損,以及在上市後仍無法盈利、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

三、創業板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節奏等堅持市場化導向,詢價、定價、配售等環節由機構投資者主導。創業板新股發行可能採用直接定價和詢價定價方式。採用詢價定價方式的,詢價對象限定在證券公司等七類專業機構投資者,而個人投資者無法直接參與發行定價。

四、初步詢價結束後,創業板發行人預計發行後總市值不滿足其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選擇的市值與財務指標上市標準的,將按規定中止發行。

五、創業板的網上發行比例、網上網下回撥機制、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發布等可能與創業板原有發行規則及其他板塊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在申購環節充分知悉並關注相關規則。

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即存在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結束後,發行人增發股票的可能性。

七、創業板退市制度更為嚴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於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導致退市;執行標準更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

八、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能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於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

九、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按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股份轉換自相關情形發生時即生效,並可能與相關股份轉換登記時點存在差異。投資者需及時關注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以瞭解特別表決權股份變動事宜。

十、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可能更為靈活,包括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對象有所擴大、價格條款更為靈活、實施方式更為便利。實施該等股權激勵制度安排可能導致公司實際上市交易的股票數量超過首次公開發行時的數量。

十一、實施註冊制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為20%,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股價波動的風險。

十二、投資者需關注創業板交易的單筆申報限制數量、有效競價範圍等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交易存在的差異,避免產生無效申報。

十三、投資者需關注創業板交易方式包括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時間、申報要求、成交原則等存在差異。

十四、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投資者應注意相關風險。

十五、創業板股票交易盤中臨時停牌情形和嚴重異常波動股票核查制度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規定不同,投資者應當關注與此相關的風險。

十六、符合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在創業板上市。紅籌企業在境外註冊,可能採用協議控制架構,在信息披露、分紅派息等方面可能與境內註冊的上市公司存在差異。紅籌企業註冊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規對當地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境內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

十七、紅籌企業可以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存託憑證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紅籌企業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存託協議和相關規則的具體內容,瞭解並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紅籌企業股票或存託憑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十八、創業板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可能根據市場情況進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投資者應當及時予以關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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