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案:除了刑法,還要關注下義務教育法

高管鮑某明性侵養女案,現在已經是沸沸揚揚,成為民眾關注焦點。中興等公司與其解除勞務關係,西南政法與其解除聘任關係,人民日報點名要徹查,煙臺警方重新立案偵查,韓紅等明星積極呼籲嚴懲,大眾也都義憤填膺,在各方努力下,相信最終應該會給大家一個清清楚楚的回答。

鮑某明案:除了刑法,還要關注下義務教育法

在鮑某明案中有太多的點需要一一回應:其母親是否牽涉遺棄罪?或者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鮑毓明是否構成強姦罪?強迫養女觀看色情視頻是否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煙臺警方在此過程中有沒有問題,需不需要追責,構不構成犯罪?等等,這些在後面都需要給社會一個交代。

鮑某明案:除了刑法,還要關注下義務教育法

鮑某明案的發生,讓我們又一次深思:如何才能避免幼女被性侵?不同的人會從不同的角度給出自己的建議。但從本案而言,如果“養女”真的三年半處於失學狀態,我們不禁要問:義務教育階段我們是不是對每個適齡兒童都做到了信息無遺漏?

鮑某明案:除了刑法,還要關注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請問,“養女”生母生父是否履行了這一義務?孩子三年半不上學為什麼沒有去管?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也就是說,如果“養女”不上學,是要履行這一申請和批准的程序的,那“養女”三年半不上學,是誰提出了申請?又是誰給予了批准?如果沒履行這一程序,那又該誰來處理這一失學事件?

《義務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也就是說縣鄉人民政府和居委會村會有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義務,那“養女”三年半失學的狀態這些組織又有誰知道?無論“養女”在此過程中去了北京還是到了煙臺,其上學信息是不是應該進行對接?誰來對接?如何對接?

現在談這個問題,並不是說轉移話題,對於鮑某明的追究肯定是第一位的,但對於“養女”的遭遇真的是非常心痛。如果在這三年半里,父母、有關組織、有關學校哪怕有一個電話來探討孩子的失學問題,也不會把事情嚴重到現在這個程度才被發現,孩子也會少受多少罪。

希望能借鮑某明案,能把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的上學信息完善起來,誰該上學,誰沒上學,誰轉了學,哪個學校轉出,哪個學校接收等等,都要落實到每一個人,這樣或許會減少一些悲劇,增加一些光明。

願每一次傷害之後,我們都能儘可能多的做點什麼,不要讓傷害白白傷害,更希望不再有傷害。

鮑某明案:除了刑法,還要關注下義務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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