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應如何分配

徵地補償款應如何分配

土地徵收工作,很容易出現兩類矛盾: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群眾代表與徵收單位之間的矛盾,希望本集體多得補償;村民個體與集體之間的矛盾,以便自己能參與分配或者多分配補償款。

一般而言,基層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單位之間的矛盾,比較容易化解,畢竟雙方地位不對等,尤其是為了公共利益徵地(房地產開發除外),如鐵路、機場、高速公路建設用地,集體或者個人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至於房地產開發徵地所引發的緊張矛盾,自然另當別論。

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如何分配補償款,則無論屬哪種情形的土地徵收,以下幾類人員往往都處在矛盾的焦點:嫁出去的女兒、娶進來的媳婦、考學或參軍出去的人、土地調整後新增的孩子,以及成建制搬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地人,如三峽移民,這五大群體,也構成徵地補償款的訴爭主體。


當前徵地補償款分配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規民約對抗國家法律。

村規民約對抗國家法律,這看似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實踐之中,這類情形卻並不少見。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徵地補償款後,通過召開群眾代表或者群眾大會的方式,確定款項分配方案,而且有意無意忽視兩個群體:外嫁女和外地人。不論是土地承包法,還是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明確婦女在土地承包時,享有與男性同等的權利,當她們承包的土地被徵收後,婦女自然同等享有獲取補償的權利,而不論其婚姻狀況如何,只要仍然保留了當地土地承包人身份即可。

至於外地人,因語言、風俗習慣與當地主流社會的差異,很多家庭長期未完全融入當地社區,從外省或者語言習俗跨度大的地方遷移過去的人尤其明顯。他們平時不被人想起,遇事缺乏支持者的結果,在討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比如怎樣分配補償款時,要麼被人遺忘:當事人甚至不知有此事發生;要麼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訴求被漠視。但有些權利恰好是國家法律所給予,基層組織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加以剝奪。


二、部分農轉非人員想回農村參與分配。

被界定為農村人還是城裡人,對於享受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紅或者分享拆遷款項,具有重要意義。在徵地款項數額巨大的區域,如沿海發達城市,經常有曾經的農村人,走出農村之後,希望繼續享受當地的有關待遇。常見的群體是通過考學實現農轉非,以及因參軍、招工被安排在城裡工作的人。至於訴訟結果,跟第二輪土地承包有關,未參加第二輪土地承包的,以敗訴為主;參加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很多在不同程度上勝訴。


三、尷尬的勝訴判決書。

論理,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最終打贏官司,本應是一件非常開心的事,但很多當事人卻開心不起來,因為判決無法執行:除經濟發達地區基層組織、經濟聯合社擁有獨立對公賬戶外,多數地區將款項存入出納個人賬戶,導致公私款項不分,訴前財產保全很難實施,而補償款一旦分配完畢,在被執行人又無其它可供執行收入的情況下,法院判決,便是一紙空文。此時,當事人因為訴訟,早已花去訴訟費、律師費數以萬計,權利不能兌現之時,自然不會善罷甘休,他們頻繁出現在法院、政府的信訪部門,鬧訪不止...


徵地款應該如何分配才能避免糾紛?


政府層面,強化對徵地補償款的監管。事前干預,遠比事後被動做信訪維穩工作容易太多。徵地補償款,一律由財政部門監管,直接劃給被徵地單位,款項容易挪作他用或者失控分配。總體分配原則,應由政府會同司法局制定,該方案的核心,應以當事人是否參加199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為分界點,凡參加承包者,減人不減待遇,未參加者,增人不增待遇。對於三峽移民之類特殊情形,以政府最初確定的搬遷人數為準。在基層組織未確定具體分配方案、並予公示,化解群眾合理訴求之前,不予分配。同時,為防範有關權利人員被遺漏,採用分批、按比例方式發放補償款,以便預留部分資金。


村委、經濟聯合社或類似機構,以依法分配補償款為原則,以群眾大會確定的方案分配為例外。除非該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能達成一致,或者實施聯產承包的家庭都能達成一致,且戶主書面承諾由其代表該家庭投票決策,相應法律後果由其承擔,在人均可分配金額較為可觀時,還應附特定人員、尤其是已另立門戶者,如外嫁女的授權委託書,避免相關人員以不知情、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個人或單個家庭應如何維權。權利受損時,應及時與基層組織進行進行客觀、合理的溝通,力戒情緒化與不合理之要求:牽一髮而動全身,一人額外所獲,必為他人額外損失。所以,企圖投機取巧獲取不正當利益,並不現實。在與基層經濟組織協調無果後,可以請求政府職能部門調解,並注意瞭解以下情況:可供分配款總額,目前在何處,以便政府調解失敗需要走司法程序時,能大致估算自己應得款項數據並適時進行財產保全,確保權利最終能夠兌現。

作者信息:周律師,前法官,同時具有會計師職稱。潛心辦理民事案件十多年,經驗豐富,關注周律師主辦的“湘粵法律快車”微信公眾號,可獲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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