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40的股權分配,多少合夥創業中招,而懵懂不知

60:40的股權分配,多少合夥創業中招,而懵懂不知

兩個人一起創業,一個人多分一點,一個人少分一點,結果就會產生60%:40%的股權分配比例。而這就是一個坑。

首席娛樂官創始人鄒玲的原話如下:

作為“首席娛樂官”品牌的共同創始人,陳妍妍和我分別擁有60%和40%的股份,創業以來,陳妍妍對於早已協商好的股份比例和既定事實——我佔40%、她佔60%的股份屢次表示非常不滿,認為她需要佔有更多的股份,幾次提出希望我主動免費稀釋或者出讓自己的股份,以確保她絕對大股東的地位,至少股份要超過70%。

而在當初創業之時,我與她早有約定:考慮到我未來我有懷孕的可能性,我同意她作為大股東,佔60%的股份比例,我作為二股東,佔有40%的股份,並將股份通過家人代持。這一股份比例通過工商登記註冊備案,有據可查,但在後期,陳妍妍完全否認當初這一約定,而堅持認為我懷孕影響公司正常運轉,理應免費出讓更多股份給她,保證她的股份比例超過70%,甚至提出在融資時“只稀釋我的股份,不稀釋她的”從而確保她對公司的絕對控股權。


60:40的股權分配,多少合夥創業中招,而懵懂不知


兩位創始人解決矛盾的核心在於股東協議問題,應該是創始人須時常警戒的,合夥人是兄弟,是哥們,是閨蜜,甚至是夫妻,娛樂官的事件,真功夫股東夫妻分家股權糾紛.......,都是前車之鑑。面臨利益相爭的時刻,無論什麼樣的關係,都可能抵不過利益的誘惑,唯有一份具有法律效應,保障自己權益的股東協議能夠解決股東糾紛。

尊重契約精神,合夥人和平共處,最值得信任的還是創業之初所約定的白紙黑字。。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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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創贏道與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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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撕裂離職股權回購難,應讓聯合創始人一批一批地獲得股權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創始人股權既可以選擇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也可以選擇股權按照階段性的目標來分批成熟。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設定四年的分批次成熟期,其中第一年是創始人的最短服務期。

若合夥人全職投入企業,較合理的安排是在工作滿了第一年後,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權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後,才開始按一年或兩年(一般設置為前2年成熟%50,後兩年成熟50%),一批一批地成熟後續的股份,比如每一年成熟 1/4,直到幹滿 4 年後,全部股權成熟;相反,合夥人工作不滿一年,股權則未成熟,什麼也得不到。合夥人工作滿2年後離職,部分成熟的股權,公司也可以按約定以極低價回購成熟股權。


奉送大家一句話,真格基金的徐小平說過:不要用兄弟情誼追求共同利益,要用共同利益追求兄弟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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