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隨著氣溫回暖

不少捕魚者也開始重拾漁具

心存僥倖、頂風作案

在禁漁區域非法捕撈水產品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4月28日,由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永定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被告人謝某平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在張家界民族小學公開開庭,被告人謝某平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本案系永定檢察起訴的第一起跨行政區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校園裡的庭審現場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員額檢察官楚新華、書記員覃劍出庭公訴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本案案情

2019年9月2日23時許,被告人謝某平攜帶蓄電池等電魚工具,駕駛機動船在慈利縣零陽鎮遺筆溪村官潭灣流域,進行電魚捕撈作業。該區域屬於張家界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範圍。次日2時許,謝某平收攏電魚漁獲後返回岸邊,被森林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現場查獲漁獲2.4千克。經農業農村部門認定,謝某平所用漁法為電魚作業。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學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農業部關於推動落實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見》和《農業部關於公佈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明確規定張家界市為“大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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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前,被告人謝某平在張家界市永定區漁業資源生態修復司法行政公益增殖放流基地澧水河流域,投放價值人民幣672元的魚苗。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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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增殖放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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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電魚,是對魚類危害極大的一種非法捕撈方式

也是法律法規嚴令禁止的行為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國家明令禁用捕魚方法

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的

無論捕撈魚獲重量多少

都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永檢說案】禁漁區非法捕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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