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是跑了,那工資找誰要?

想跟生活請個假118


找勞動部門,你同事工友多嗎?人多的話政府肯定會解決的,如果就你一個人的話,難咯。


Aaron_Z


以案示法:

小李於2019年5月進入重慶當地一家餐館工作,工作崗位是廚房幫工,平常的工作就是在該餐館的廚房打雜,給廚師打下手,順便學學炒菜的手藝。雙方未簽訂的勞動合同,該餐館是個體工商戶,辦有營業執照,屬於典型的夫妻店。老闆負責炒菜,妻子負責前臺接待、收銀。去年春節,老闆為了保證小李過完春節後即時來上班,就扣押小李兩個月工資約7000元未支付。老闆向小李承諾,春節後只要小李來上班,7000元工資當場兌現,並向小李派發新年開工紅包。

誰知,疫情的突然到來,重慶市於2020年年初開始進入管控期,餐館等人員大量聚焦的店鋪不允許開業。待管控期結束,小李去餐館上班時發現,餐館已關門大吉,大門上貼著一張餐館轉讓的廣告。小李要求老闆支付其拖欠的工資,老闆以疫情餐館沒開業,餐館在轉讓,沒有錢支付其工資。

小李無奈之下向當地勞動部門監察大隊投訴,餐館老闆在勞動監察大隊陳述中認可用工事實,但不認可拖欠小李工資的事實。小李只好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要求該餐館老闆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未發放部分28000元;拖欠工資7000元;經濟補償金3500元。經過庭審、舉證質證、雙方辯論。仲裁庭認為,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及餐館老闆拖欠小李的兩個月工資的事實屬實。仲裁委依法裁定: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餐館老闆向小李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未發放部分28000元;拖欠工資7000元;經濟補償金3500元。

朱律師認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朱律師建議:

用工單位應依法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否則,則涉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需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重慶朱成義律師


老闆因經營不當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有的逃之夭夭,有的自己上吊,有的製造假相騙取保險,簡直是五花八門別出心裁層出不窮,老闆跑了,一般老闆是跑不了的,只是說走法律程序,手續多耗時長耗不起等不起。

老闆跑了,跑不了。一般進住開發區的老闆跑不了,應該是手續齊全有質押保障的吧!正如人們說的躲得過初一躲不過五,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切莫私自釆取極端的行為,討債觸犯了法律。

老闆跑了,也跑得了。有些老闆是沒有合法資質手續的臨時小老闆,居住不定流動很大,包攬小工程的小工頭,這種老闆說聚就聚說散就散說走就走,需要你時,大話連天,無所不能無所不成,讓你相信,一旦工程結束捲款潛逃人間消失,找人無影無蹤,討債入地無門,這樣的老闆最容易跑了,只能在做工時一個月結算一次帳,以防萬一避免損失。

其實,只要政府從上到下引起足夠的重視,形成合力,不能散沙一盤,各爭各得,互相推委,老闆是跑不了的,既使跑得了,也不會讓職工蒙受損失,工程大亊,以人為夲,工資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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