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4部地方性法規廢止

鄭州4部地方性法規廢止

4月29日,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鄭州市17部地方性法規將打包修改,4部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

按照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要求,堅持“立、改、廢”相結合的原則,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優化營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為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優化營商環境、適應民營企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和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等提供法治依據。

按照清理結果,我市將打包修改《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鄭州市生態林管理條例》《鄭州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鄭州水資源管理條例》等17部地方性法規;因上位法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了調整、與上位法規定的處罰種類或幅度不一致、臨時審批事項和個別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機構改革實施部門發生變更等原因,需對法規中的個別條款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同時,《鄭州市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和汙染防治條例》《鄭州市商品交易市場建設管理條例》《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鄭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4部地方性法規,因條例中的主要制度與新制定或新修改的上位法規定相牴觸、主要管理措施妨礙我市優化營商環境、不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等,予以廢止。(記者董豔竹)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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