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評論】為什麼要把“案-件比”作為核心指標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標誌著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正式建立。


為什麼強調“以‘案-件比’為核心”?這反映出新時代檢察理念的一個重大轉變:“跳出檢察看檢察”,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視角為著眼點,以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的感受為基礎,從質量、效率、效果上綜合考量檢察辦案成效。這是檢察機關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務實之舉。


案件辦理是否公正,公正實現是否高效,是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衡量司法機關辦案活動的兩把尺子。同一個“案”,在訴訟中生成的“件”越多,意味著經歷的辦案環節越多、辦理的時間越長,與此相應,當事人被“折騰”的次數也就越多,因訴累而產生的不滿也會越強烈。設置“案-件比”這個“核心指標”的初衷,正是要求檢察官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看問題,把不必要的辦案環節擠掉,把“件”降下來,把質和效提上去,切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體驗和司法評價。


“案-件比”的意義不止於此。把不必要的辦案環節擠掉,要求檢察官必須把必要環節的工作做到極致。“求極致”決非口頭一說就能辦到,也不是光有“司法為民”的責任感就可以實現,而是要求檢察官必須有過得硬的真本事。因此,設置“案-件比”這個“核心指標”,也是倒逼檢察官主動提升素質、能力,主動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更高要求的硬舉措。


把“案-件比”作為案件質量的核心評價指標,同時也是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途徑。那些被納入“件”的辦案環節,表面上看都有法律依據,之所以說它是不必要的,是因為如果把上一環節的工作做到極致,這些環節就可以避免。原本可以避免的環節在辦案中出現甚至反覆出現,必然導致不必要的程序空轉,佔用有限的辦案力量,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將其納入負面評價對象,引導檢察官在辦案中把相應的空轉環節擠掉,無疑將極大節省司法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總之,“案-件比”是觀測、評價檢察機關辦案運行態勢,反映各個辦案環節是否將工作做到極致的核心指標。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這一核心指標的重要意義,深入領會其“程序優化、訴訟便捷、效率提升、當事人滿意”的價值取向,充分發揮“案-件比”這個核心指標的“風向標”“指揮棒”作用,引領檢察官改變傳統的辦案觀念和工作狀態,從保障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的高度,在辦案中求極致、過得硬,努力實現辦案質效最高、司法資源投入最少、當事人感受最好、“三個效果”最優的辦案目標。


策劃:任洪華

審核:貢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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