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下,在同一犯罪中,什麼是另案處理?另案處理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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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案處理有不同情況,你也沒有指明對誰是好是壞。

二、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有人在逃,程序上可以對他們另案處理,證據充分的話,甚至可以缺席審理。

三、如果當事人涉案時,同案相關人員已提前進入司法程序,司法機關可根據案情需要合併審理,也可以分開審理,甚至可以講關聯部分合並審理。

總之,不論是否另案處理,法院審理時都會根據證據,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長治賈峰律師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多存在於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的《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係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併案處理的情形。


就當前而論,“另案處理”主要情況是: (一)“另案處理”在公檢法三機關均廣泛運用,散見於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卻並未對“另案處理”作出規定。公安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工作經驗;檢察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有兩個,一是工作經驗,二是在司法文書改革中理論界的觀點;而法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就是檢察院的起訴書。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法院的“另案處理”都是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的延續。 (二)司法實踐中,對“另案處理”沒有單獨的審批制度,只是辦案人在製作法律文書時一併寫上,領導在批准法律文書的同時,也就算對“另案處理”認同了。


而辦案人員根據工作經驗,把應“另案處理”的人在法律文書中註明就行,有時甚至把一時沒辦法處理和不好處理的人也按“另案處理”辦理。 (三)“另案處理”使用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沒有歸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者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2、因一時證據較難調取或辦案工作量大,而暫時擱置去幹其他的工作,但這一擱就是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本案訴訟期間到了,只好對未查清犯罪事實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甘熠敏律師


刑事訴訟中的另案處理,是指公、檢、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係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併案處理的情形。

另案處理用的最多的是,同一個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樣的情況下,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移送起訴並開庭審理,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也就是抓到後,在另案起訴。


另案處理無所謂好壞,主要看涉及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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