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過後,很多企業復工後發現一個問題,女職工懷孕的特別多……。
網上更有某公司HR抱怨說,疫情後公司復工超過半數女員工懷孕,老闆都傻眼了。
實踐中,三期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的也很多,大多都是圍繞辭退和待遇問題。
相關勞動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
1、不得無過失性辭退、勞動合同到期應當延續到三期結束、三期女職工不得成為裁員對象。
2、正在懷孕期的女職工,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第三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女職工在孕期如不能適用原勞動,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於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勞動,並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對於哺乳期的女職工,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勞動。
不能勝任工作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康小姐職業高中畢業後被某服裝廠招收,與公司簽訂了8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入職後廠裡見康小姐工作認真,選送其與另外兩名女工在一家培訓機構學習服裝裁剪三個月,學習結束後,康小姐在公司承擔服裝裁剪工作。
由於康小姐學習時間短,公司服裝品牌又多,所裁剪的服裝有時出現尺寸不準確,縫製後出現不合格等技術問題。
隨後,公司以康小姐不勝任工作,給廠裡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康小姐向廠裡說,自己已懷孕5個多月,廠裡不能解除合同。
公司認為不勝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堅持原決定不變。
康小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受案後,經調查,康小姐不能勝任工作和已懷孕5個多月,情況均屬實。
經調解,該服裝廠撤銷了解除康小姐勞動合同的決定。
不得不說,一些用人單位在得知女職工懷孕後,是不想再用該員工,是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
在法律規定不能解除的情形下,一些管理者想要通過增加工作量、加班等,讓懷孕職工自己離職,或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
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孕期職工無法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除非是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孕期職工加班將面臨處罰
劉女士是某私營紡織加工企業職工,公司大部分工人都是女性職工。
管理層宣佈了一個決定,稱近期訂單生產壓力較大,要求包括孕期女職工在內的全體職工在最近幾個月內必須全部到崗工作,不得請假且必須加夜班,把訂單趕出來。
包括劉女士在內的幾位懷孕女職工對此很不滿,於是在網上諮詢,如果公司強行要求懷孕的女職工上夜班,如果投訴公司,公司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公司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孕期女員工可以拒絕,若是公司硬性規定必須上夜班或加班,或是故意增加工作量,亦或是用其他方式來被迫離職,孕期職工可以直接提出離職,要求經濟補償和產假工資,並不履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