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棚戶區改造程序違法,萬典律師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原告

李xx、程xx

代理律師

馮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士龍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

案件詳情

原告李xx、程xx系海南省三亞市xx區某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5月10日作出《“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決定徵收三亞灣“陽光海岸”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在此次徵收項目四至範圍之內。

原被告達成協議後,被告又否認了給予原告的補償,2020年1月21日被告區政府對原告作出《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要求限原告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與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辦理房屋徵收補償手續、簽署安置協議,並將位於三亞市三亞灣陽光海岸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騰空,交付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驗收後拆除。

原告認為區政府此次徵收補償不合理,程序違法,於是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郭士龍二位律師代理案件。

行政訴訟

萬典律師介入案件後,協助當事人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政府對原告作出的補償決定書。

具體理由如下:

一、關於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職權的問題。

《三亞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予以公告。”

第五條:“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由各區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

如需以其他部門作為房屋徵收部門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以上規定很明顯區人民政府是作為房屋徵收部門,其沒有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應當由三亞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二、關於對未經登記建築補償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本案中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已經對原告的未經登記建築進行了調查、認定和公示,已經認定為合法建築344.8平米,認定之後沒有任何機關進行修改,被告應當按照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的認定結果進行補償,不能失信於民。

案涉房屋自建成以來一直為原告及家人的生活住所,雖然因歷史原因未能獲取土地權屬和房屋權屬證書,但不能因此否認原告對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權利。在徵收過程中,徵收部門並未將原告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對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權利存在瑕疵,原告不按照房屋的真實面積對其進行補償安置,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實際權益,也是明顯的違法行為。被訴補償決定的作出不具備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三、關於房地產徵收估價報告未送達原告,剝奪原告申請複核、鑑定權利,直接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問題。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評估辦法》第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評估報告轉交原告,依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原告有在十日內提出複核、鑑定的權利。

但是本案中被告證據顯示是2020年1月15日評估機構出具了估價報告,而被告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記載的日期是2020年1月19日,被告在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的十日內就作出補償決定,直接剝奪了原告申請複核、鑑定的權利,明顯是嚴重違法的。

法院審理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經查,區政府雖然委託評估公司對案涉房地產價值進行了評估,在未能與李xx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作出補償決定。但從本案的有效證據及庭審調查的情況看,區政府既不能證明其在委託評估公司評估前已經通知、組織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也不能證明其在評估報告作出後已將案涉房屋的《房地產徵收估價報告》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剝奪了李xx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評估機構複核以及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的權利,其作出補償決定的行政行為缺乏合法的評估依據,程序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前述規定。

判決如下:

撤銷三亞市xx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天府徵補決【2020】x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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