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懂得申訴雙倍工資嗎?小哥一招讓你受益匪淺,原先都沒聽說過

導語:

當前,還有一些中小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沒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被約束,又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認為企業太吃虧了。於是,趁求職者入職期間有求於企業時,沒有履行法律責任,有意避開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隨時可以強行辭工。您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嗎?如果有的話,有沒有“被企業欺負”的感覺?當遇到這種情況,你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申訴拿到自己應得的雙賠工資嗎?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此類問題的勞動維權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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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分析,讓你輕鬆學法

案例過程:2019年3月4日,王某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窗口反映,其於2018年1月至12月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服裝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服裝公司與其補籤勞動合同,向其支付2018年2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王某遞交了《投訴登記表》,提供了門卡、證人證言等材料。負責窗口接訪工作的勞動保障監察員張某某聯繫了服裝公司。該服裝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陳某稱,公司從未招用過王某,也不認識王某。勞動保障監察員張某某認為因王某無法提供證據材料證實其與該服裝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亦否認招用過王某,遂提出王某應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後,再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勞動保障監察員張某某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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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參考,讓你輕鬆維權


(一)張某某的做法不正確。
(二)因為王某關於要求單位補籤勞動合同及支付雙倍工資的投訴,均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職權範圍。
(三)雖然用人單位否認招用王某,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也應在立案後進入調查階段,通過調取考勤表、工資支付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及製作詢問筆錄來查明案件事實。
勞動保障監察員張某某僅是口頭向用人單位瞭解了有關情況,並未依法立案調查,屬未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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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規,讓你輕鬆辨析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由此可見,王某關於補籤勞動合同和支付雙倍工資的投訴,均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根據《關於實施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受理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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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受案,如何繼續申訴

在現實工作中,大多數勞動監察受理部門認為雙方存在工資上的爭議,應當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確定。但依據有關法規,我認為是不對的,勞動監察員是代表人社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具有進入企業的調查取證權,應當可以對調查的結果進行核實確定並處理。但大多數企業肯定通過各種手段減少支出,而勞動者肯定願望多爭取一點利益,勞動監察部門可以對已核實明確的部分採取行政執法措施,而不能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之不理。如果當你遇到不受理時,你可以書面向當地人社部門或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勞動監察部門依法立案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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