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最高法劉貴祥專委談案外人救濟制度

學習:最高法劉貴祥專委談案外人救濟制度

學習:最高法劉貴祥專委談案外人救濟制度

學習:最高法劉貴祥專委談案外人救濟制度

劉專委談到:

案外人救濟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類型。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保留執行異議之訴及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基礎上,新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為第三人權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濟渠道的同時,因彼此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也容易導致產生認識上的偏差,有必要釐清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便正確適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一是要明確各自的功能定位。三者都有對案外人進行救濟的功能,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並不以否定生效裁判為目的。而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都是生效裁判文書,均以否定生效裁判為訴訟目的。另一方面,從能否一次性解決糾紛的角度看,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通過延續原審訴訟程序,能達到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而第三人撤銷之訴僅是撤銷原審裁判,至於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還需要通過另行訴訟等方式解決,解決糾紛並不徹底。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原本也不具有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功能。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允許當事人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同時,可以一併請求確認對該標的物享有特定權利。在後一情況下,執行異議之訴也具有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功能。

二是關於提出主體。能夠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是本應參加但未參加原審訴訟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情形。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原審當事人訟爭的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的當事人,除了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外,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和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以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為前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可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鑑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可以涵蓋案外人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因此,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範圍,對於確定哪些“案外人”可以尋求相關救濟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認為,案外人是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應當從其聲明的權利依據著手,並根據相關實體法律規範作出初步判斷。一般來說,案外人的物權、股權等絕對權受到生效判決的妨害,且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初步判斷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訴之訴的資格。如果其依據的是債權,則要從嚴把握原告資格,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如某一債權人本可以依據《合同法》第74條有關債權撤銷權的規定撤銷某一合同,但當事人通過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使得該合同不能被撤銷,此時應允許該債權人通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撤銷調解書。

三是關於程序銜接。案外人申請再審與執行異議之訴均以執行異議被駁回為前提,此時,案外人可根據是執行標的錯誤還是執行依據錯誤等具體情況,決定提起哪一種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針對的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部分情況下二者在啟動條件上會發生重合。此時,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程序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根據當事人啟動程序的先後確定不同的處理規則:

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對於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案外人先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使在執行過程中又提出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仍然繼續進行,當事人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裁判文書裁定再審的,為避免出現矛盾判決,同時也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原則上應當將兩個訴訟合併審理,由再審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的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