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推動破產案件高效審理 專家稱將加速“不合格”公司重組或退市

本報記者 杜雨萌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為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工作在完善市場主體拯救和退出機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對外發布《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下稱《意見》),並從五個方面採取措施推進破產案件的依法高效審理。

“資本市場主體的破產退出方式一直都具有審理期限長、矛盾糾紛複雜、成本高等特點,這導致很多市場主體不願意通過破產的方式來退出市場。”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顧問何海鋒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意見》通過建立簡便、高效的破產退出方案,使得企業的退出成本將明顯下降,提高了企業通過破產方式退出市場的積極性,同時,對有些可以通過破產重整獲得“新生”的市場主體來說,也能夠被及時發現和拯救,這對於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具有重大意義。

具體來看,《意見》明確,一是優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按照規定的公告方式進行通知。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債務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視為債務人經通知對破產申請無異議;二是完善債務人財產接管和調查方式;三是提升債權人會議召開和表決效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採用現場方式或者網絡在線視頻方式召開,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以後的債權人會議還可以採用非在線視頻通訊群組等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四是構建簡單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對於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破產案件,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五是強化強制措施和打擊逃廢債力度。

何海鋒認為,該《意見》的發佈為破產案件的高效審理提供了新思路。如在縮短破產案件期限方面,《意見》對於整個破產案件從公告、受理、審理、到終結的一系列流程都得到了優化。疊加債權人會議召開和表決效率的提升,這將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主動申請破產和上市公司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積極性,加速“不合格”上市公司的退市速度。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市場主體進入破產程序一般分三種途徑:破產重整、和解、清算。對於可以引進資金或者重組方的情況下,高效的處理機制可以在節省時間同時,為企業擺脫困境激發新活力助力,大大推動了企業復活的效率;對於和解與清算程序,通過快速的審理機制與執行機制可以促進不良企業及早對其債權債務做出了結,及時退出市場,肅清市場環境。

值得關注的是,由於退市標準與公司破產標準有所不同,因此在王營看來,這對於絕大多數退市公司來說,該《意見》的發佈不會有直接影響,但對於破產解散類作為普通破產程序的上市公司來說,卻是具有加速和優化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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