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11年挪用2500餘萬,陝西水利廳副處長等三人獲罪

利用監管漏洞,陝西省水利廳出納閔某某在11年時間裡,挪用公款2500餘萬元,而負有監管、監督責任的水利廳一位副處長、兩名會計也因此事被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翫忽職守案的終審判決書,三人均被認定為翫忽職守罪。

閔某某原是陝西省水利廳核算中心出納。2005年至2016年,他先後挪用單位公款2500多萬元,並用這些錢炒期貨、投資農家樂及購買彩票。2016年5月25日,因挪用公款的行為無法繼續隱瞞,閔某某向單位主動交代其行為。

該案入選了新城區法院2017年十大典型案件。閔某因挪用公款罪,一審獲刑12年。

2017年7月,省水利廳機關會計核算中心會計高某、洪某,同年10月,省水利廳財務審計處副處長、機關會計核算中心主任惠某,均因涉嫌翫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惠某、高某、洪某在工作中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翫忽職守,對閔某某長期挪用公款的行為失職失察,致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翫忽職守罪。三人在接受訊問時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且被告人高某、洪某的過錯對於閔某某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而言顯著輕微,故可對惠某酌情從輕處罰,對高某、洪某免予刑事處罰。

2019年12月,該案一審判決,惠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高某、洪某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惠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查明:在閔某某挪用省水利廳公款期間,惠某未正確履行職責,疏於監管,失職失察,對單位財務相關印章及票據由出納一人保管、銀行業務經辦人員與對賬人員未分離等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缺失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糾正,造成單位公款損失21746151元。

高某、洪某在日常工作中對單位存在的資金監管漏洞未引起足夠重視,對閔某某長期提供的虛假銀行對賬單未能有效甄別,對出納的行為未能進行有效監督,致使閔某某從高某擔任會計的機電排灌站銀行賬戶上挪用公款共計18590969.27元,從洪某擔任會計的省水利廳銀行賬戶上挪用公款7057353元。

西安中院認為,上訴人惠某及原審被告人高某、洪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嚴格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翫忽職守罪。

二審期間,惠某能夠對其翫忽職守行為真誠悔罪,認罪認罰。綜合考慮惠某在閔某某挪用公款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應負的責任,認為原審判決對其量刑有重,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今年3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三人的定罪和對高某、洪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惠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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