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去企業打工掙錢養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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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策沒有禁止,符合企業要求,身體條件允許,應該沒問題。有些專業技朮崗位需安經驗豐富的人工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發揮餘熱,對個人和企業、社會都是好事。


浮雲尋夢


本人是基層公務員,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已退休的原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退休之後的三年之內、其他公務員在兩年之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如果違反規定,是要受到相關管理部門處罰的。對已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則沒有任何限制。為什麼這麼說呢?

一、對我國《公務員法》法律規定的概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我國關於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法律,內容非常系統,非常全面。從總體上講,公務員是我國所有國家公務的決策者、管理者、組織者、領導者、指揮者,是我們這個國家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關鍵少數人,是我國社會的決定性力量

。因此,我國《公務員法》分公務員制度的總則、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考核、公務員的職務、職級任免、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升降、公務員的獎勵、公務員的監督與懲戒、公務員的培訓、公務員的交流與迴避、公務員的工資、福利與保險、公務員的辭職與辭退、公務員的退休、公務員的申訴與控告、公務員的職位聘任、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共十七個方面,對公務員制度做了極為系統和嚴格的規定。同時,每一個重要環節,幾乎都有一個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中央有關管理部門的行政規章做為配套法規,共同構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管理的法規體系,例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等等。應該說:公務員是我國管理上要求最為嚴格的特殊的社會群體

二、《公務員法》對己退休公務員從業的限制性規定

正是因為公務員人數很少,作用很大,在職期間管理要求十分嚴格。退休之後,由於工作經歷、工作的影響範圍等原因,亦然要遵守《公務員法》關於繼續從業的法律規定,真正的目的是:防止公務員洩露國家機密、以權謀私、以自己的工作經歷和工作影響力從事不正當競爭,獲取不正當利益。

《公務員法》在法律責任部分的第一百零七條非常明確地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退休公務員來說,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規定。就這個法律規定本身來看,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1、退休公務員繼續從業的人員限制範圍,主要有兩種:A、原來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成員,毫無疑問,從縣鄉一級的正、副科級領導班子成員,一直到省部級黨政機關的退休公務員,都在限制範圍之內。B、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都在限制範圍內2、限制的時間範圍是:領導班子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為離職三年之內,除以上範圍之外的公務員為離職兩年以內

3、對退休公務員從業範圍的限制條件是: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要特別注意“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這個限定詞。4、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是: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直白地說:就是同級黨委組織部,責令其離開工作崗位。如果不改正的,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當然,還可以按照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對接收單位給予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

明確地規定: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很明顯,從黨的紀律的角度看:己經退休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在原任職務範圍內的企業任職;或個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或出任上市公司、基金會的相關職務,都屬於嚴重違紀行為,要受到黨紀責任的追究。要注意的是:這個處分規定,針對的違紀主體為黨員領導幹部

,並非普通公務員中的黨員。

三、對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業的法規規定

目前,我國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性管理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發佈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從總體上來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定職責是給社會提供公共技術服務,其工作人員主要是專業技術人員,並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當然也沒有具體的行政權力。因此,《條例》並沒有對已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繼續從業,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規定。直白地說:已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繼續從業,根本就不受任何法律、法規的限制。正好相反,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從事本專業的技術服務工作,國家政策方面實際上是持鼓勵態度的,視之為專業技術人員發揮餘熱,貢獻社會

最後,回答題主的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去企業打工掙錢養家嗎

?綜上所述,可以肯定地說:法律上明確地規定:已退休的原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退休之後的三年之內、其他公務員在退休之後的兩年之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很顯然,這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作為已經退休的公務員,當然必須嚴格地予以遵守。如果違反規定,被同級黨委組織部發現,必須責令其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責令接收單位清退人員,還可以按照違法的輕重程度,對接收單位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己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則沒有任何限制。

概括而言:對退休公務員禁業的時間並不長,不過是兩年到三年,禁業的範圍也不寬,只要不是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是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都不在限制範圍之內。這一點一定要準確理解,很好地把握。

尤其應該重視的是:2013年10月,中央組織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1、退休後三年內,一律禁止退休黨政領導幹部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之內的企業兼職(任職),禁止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2、退休後三年內,如準備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以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先向其原單位報告,擬兼職(任職)企業也要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經過審核同意之後可以。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已退休的公務員禁業規定,似乎被人遺忘。這方面的工作應該引起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視。


水波不興3291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是幹部,有一定的影響力,如果到企業裡某一個職位,那是很容易的。我是這麼想,既然退休啦!企業事業單位的工資又那麼高,你就頤養天年吧!把那些好的工作崗位,給年輕人留著吧!讓他們也有奮鬥一把的機會,不然的話,循環往復始終是老年人在弄事兒,年輕人沒有機會,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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