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統一天下所倚仗,戰國時代最成功變法,史學家:存在最大問題

戰國時代,諸侯爭霸,戰爭頻發,卻是我國曆史上發展的黃金時段,是奴隸制度瓦解,封建制度形成時期,也是思想炸裂時期,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我國古代文化史的奠基階段,也是華夏文明發展傳承的奠基階段。

戰國時代歷史的研究價值不比任何一個時代要少,當我們研究戰國時代歷史時,一定不能忽略各諸侯國變法改革這個層面,在變法中所體現出來的一些創新的價值觀念,發展觀念是後世所有的朝代以及社會發展必須借鑑的。

秦國統一天下所倚仗,戰國時代最成功變法,史學家:存在最大問題

戰國時代裡的變法有很多,但它們在性質上有著本質的區別,有一些是崇尚王道政策的制度改善(燕國),有一些是在行政方面進行的吏治變法(齊國),也有崇尚規則的法治變法(秦國),或者是傾心於軍事實力提升的軍事變法(趙國),這些變法都為那個時代增添了活力,也讓戰國時代的格局頻繁地發生變化。

如果說,哪個變法是戰國時代最成功的變法,當數秦國的商鞅法治變法,將偏居西陲秦國從實力最貧弱的國家一躍成為戰國中後期最強大的國家,為秦國爭霸中原,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可以說,如果沒有法治變法,那麼最終秦國是否能夠一統中原還要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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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人們提起法治變法時,對其總是褒貶不一,很多歷史學家認為法治變法是戰國時代最為成功的變法,但同時法治變法也是問題最大的變法。那麼為什麼會有這種觀點出現呢?為什麼說法治變法最為成功,同時又問題最大呢?本篇文章重點分析一下這個問題,看一看法治變法的成功方面在哪裡?它的問題又表現在哪裡?

法治變法是戰國時代最成功的變法

首先,為什麼說,法治變法是戰國時代最成功的變法?其一,法治變法是人們意識形態改善的一個關鍵的轉折點;其實在秦朝建立之前,我國古代的歷史社會對“國家”這個概念很單薄,或者說不存在著“主權國家”這種形式。

  • 春秋戰國時期,國家意識淡薄

夏、商、西周這樣的王朝,它們並不是單一的主權國家,雖然比原始部落聯盟上面更進一步,但它們是由單個的勢力群體,所組合而成的一個所謂的王朝,王朝以一個天子多個“諸侯王”的形式存在,天子雖然對諸侯有著一定的控制權,卻對諸侯國內部的發展沒有太大的把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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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天子的權力雖然大,可是對於諸侯的限制權卻很小,因此,它並不算是一個主權國家,天子還將自己擁有的部分權力分散給了諸侯,讓諸侯在自己控制的範圍內有著很大的自治權,甚至在發展的過程當中,有一些諸侯國的實力已經達到了與周天子抗衡的地步。

  • 周天子以禮樂制度約束諸侯國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諸侯國能夠心甘情願地承擔周王朝的發展和安全義務,也為了能夠讓周天子更好地控制諸侯王,他們便選擇了推崇禮樂制度,推行一種階級的觀念和道德的觀念,從心理和思想上控制諸侯王,讓他們認為服從周天子的命令是最為正確的事情,讓他們以與周天子對抗為恥辱,希望將這種思想深入人心。

諸侯和周天子之間權利的一些紛爭,讓周天子並不能單純地以規則來控制諸侯王,更多的是推行一種軟政策,以道德的觀念來約束各路諸侯;諸侯受周王朝的影響很多,諸侯國在國內推行發展政策時,也更多地傾向於道德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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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時的歷史社會比較鬆散,人們找不到一個能夠具體約束的底線和框架,行為靠著禮樂制度來進行約束,所以在那個時候,人們更多的是在講究“不應該這麼做”,而不是講究“做錯了之後要付出什麼代價”。做錯的人,可能會受到眾人的譴責,可能會受到人們的排擠,卻沒有相應的制度來規範他的行為,更沒有切實的法律依據來懲罰他,所以,人們全靠著內心深處的思想觀念,來壓制自身的慾望。

  • “法治”彌補道德約束的漏洞

可是人的慾望和心理都是複雜的,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正是這個道理;而法治變法則很好地改善了這種觀念,其不講究道德,也不講究人情,就是單純地以冰冷的制度為底線和原則;在法治所要求的範圍內,規則其實是沒有作用的,也就是說,人們只要不違反法律,那麼法律就不會作用在人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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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一旦越過了那條底線,就必須要根據規則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對人們的行為有了很好的約束,可以說,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道德約束的缺陷和漏洞;對於治理國家,也就顯得相對比較方便;畢竟靠講道理和靠規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層面,獲得的結果也是大相徑庭的。

道理只能夠對講道理的人來講,對於不講道理的人是說不通的,但規則不一樣,規則就擺在那裡,如果不遵守規則,那麼就必須付出代價;所以,法治變法其實是我國古代歷史上最早的以法治國的思想體現,不僅是對當時社會形態有影響,對後世的歷史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

法治改善君主治理國家的形式

其二,法治變法讓君主治理國家的形式得以改善;在秦國推行法治變法之前,無論是天子也好,還是諸侯王也好,他們治理國家是憑藉著自身的思想和本能的。有的君主可能德才兼備,比較愛護自己的子民,所以推行的政策比較的寬鬆,也比較的適合國家發展的規律,這樣的君主同時也很受百姓們的愛戴;但也有的君主比較暴力,推行的政策可能不符合現實發展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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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變法為治理國家做好了套路

因此,這就導致一個國家發展的好壞,受君主的影響非常之大,畢竟德才兼備的人都在少數,在世襲制度的影響下,一個家族掌控一個國家,這個家族不可能代代都是明君,所以很多時候君主的決策掌控一個國家的未來。

法治變法卻給了君主掌控國家一個很好的套路,也就是說,其通過法令的制定,來規範每個階層的人們需要做的事情和獲得的權利,將君主如何管理各個層次的人民,劃分的非常清楚,所以君主哪怕不具備著很高的才能,但是也有一個明確的規律和框架去治理國家,這就提高了君主決策當中的容錯率,對一個國家的發展就不會再有太大的影響了。

  • 秦國法治治國體系,沒因君主的平庸而使發展受影響,而燕國卻不同

比如說,秦國後期遇到了秦莊襄王和秦孝文王兩代比較平庸的君主,甚至秦昭襄王后期也不如前期那樣具有雄才大略,但秦國卻沒有因為這些君主的失誤,而傷到發展的根本,就是因為君主雖然沒有太大的才華,但他有著治理國家的套路,只需要沿著這個“套路”進行下去,國家的發展就是按部就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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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我們再來看燕國,燕國受西周的影響比較深遠,比較崇尚以道德和禮樂制度來約束人們,所以國家的發展政策其實沒有明確的框架,一些政策制度和措施的實施,依靠的是君主的思想,也正因如此,燕國才會在燕王噲的時候企圖時是禪讓制。

按理來講,禪讓制已經不適合戰國時代的發展需要,如果燕國能夠像秦國那樣有一個明確的治國體系,那麼禪讓制度不可能被部分的臣子或者是被人民所支持,君主也不可能去實施這種政策。燕國受君主影響太深,導致燕王噲幾乎能夠不受任何影響,推行禪讓制度,最終導致了燕國大亂。所以說,法治變法在改善君主治理國家的形式方面有著很大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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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述所說的兩點,對於國家發展都是有利的,畢竟當一個國家的內部發展有一個良好的體系時,就能夠調動各個層面發展的動力,每一個階層的人民、每一個體系的人民都能夠很好地按照規則去約束自己的行為,去創造社會的生產力。這個國家的內部發展就是一個良性的循環,就會越來越好,越來越安穩,也會越來越具有凝聚力,所以說,法治變法確實比其他的變法要更具有優越性。

法治變法儘管有如此優越性,仍然存在巨大問題

法治變法具有如此的優越性,為何我們還說法治變法同樣也是問題最大呢?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分析這個問題。

  • 法治只是君主統治臣民的一種手段

首先,古代所實施的法治雖然立足於規則,雖然是依法治國的最新體現,但也畢竟是君主統治人民的一種手段,以規則來約束臣民,雖然說沒有規則不成方圓,但有的時候制度太過於強硬,那麼就會給予民眾一種壓迫感,如果壓迫感太過於強烈,那麼就必然會導致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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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嚴刑酷法給秦國人民帶來巨大的壓迫感

這也是為什麼秦王朝才成立了短短十幾年就被覆滅的原因,秦國的規則太生硬,不具備轉圜的餘地,甚至說太過於苛刻,人們在規則的約束之下,確實做到了行為的約束,但人們的生活是戰戰兢兢的,很多時候連自己做了什麼都不知道,卻已經違反了規則,這就給了人們很大的壓迫感。

而那個時候所制定的規則,也有脫離實際的層面,比如說秦王朝建立之後,通過規則確實約束了人們需要繳納的賦稅和參與的徭役,規矩一旦制定,人民就必須去遵守,可是秦王朝才剛剛建立,春秋戰國幾百年的紛爭才剛剛結束,那人們依靠這種規則,去獲取大量的賦稅和徭役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 秦國統一後,統治形式出現由法治到勢治的苗頭

這讓本身就經歷了顛沛流離的平民百姓​,在統一之後同樣感受到了生存危機,那麼這個王朝所做的統一就大打折扣了;這也是很多歷史學家所說的,秦王朝建立後,治國形式有從法治走向勢治的發展苗頭。


秦國統一天下所倚仗,戰國時代最成功變法,史學家:存在最大問題

​其實勢治也是法家的學說之一,但勢治與法治卻有著根本的區別,法治是通過規則來約束群眾,但勢治卻是以強權來控制群眾,強權指的是什麼大家都心知肚明,君主想要通過一種強硬的手段,來控制人們的行為甚至是思想。

可是人畢竟是組成一個社會的主要群體,是複雜的同樣也是多變的,想要徹底從思想層面的掌控一個人尚且不容易,更不要說掌控全天下的人民了,哪怕做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掌控,但如果有一個人提出了反抗,那麼就很容易產生蝴蝶效應。

比如陳勝吳廣的大澤鄉起義,他們起義之後就導致了天下人斬木為兵、揭竿為旗贏糧而影從,所以,那個時候的法治很不穩定,它們作用於社會其實是兵行險招的,一旦把控不好實施的力度就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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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變法與山東六國傳統的治理形式差異過大

第二個層面在於,法治變法與人們之前所接受的統治形式差距太大,會引起大部分人的不滿;法治是崇尚規則的,崇尚強制和底線,但在法治變法誕生之前,各大諸侯國的民眾其實都深受周王朝統治的影響,他們的生活雖然受著諸侯王和貴族的壓迫,但相對來講還是比較鬆散的,人們的行為不會被強制性的約束,他們停留在通過禮樂制度和道德來進行社會發展的層面,這就會讓他們的行為相對來講比較自由。

可是一旦進入到法治的統治,那麼他們的身邊相當於多了很多的枷鎖,這些枷鎖都是無法去觸碰的,一旦觸碰到就失去了自由,所以他們感受到的其實是一種壓制,是一種讓他們很不舒服的控制,而這一切在沒有接受過法治影響的人們看來,就是剝削、就是強權、就是暴力、就是苛政,這就是為什麼後來的很多人對於秦的統治有著很大的不滿的原因。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儒家子弟都去批判秦王朝的原因,儒家人就是最為崇尚道德的一個學派,美其名曰叫做“仁政”,這種觀點與法家的規則觀念是背道而馳的,可是在法治到來之前人們所認同的都是儒家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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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在秦覆滅之後,漢武帝也是實施外儒內法,所以從表面上來看,儒家還是封建社會的主流學說,自然會對於他們意識形態差距比較大的法治,有著很大的批判。所以說,法治雖然很好,可是與當時們曾經接受過的統治形式差距太大,讓人們一時半會無法接受,自然就會導致社會的動盪。

結尾

法治變法是有利有弊的,在戰國時代實施法治變法,確實是一種在刀尖上求生存的行為,但哪怕如此,我們也不能夠否定法治的作用和它的影響,雖然千百年的封建歷史都在批判秦王朝的過失,也有很多人將秦始皇被判為一個暴君,嚴刑酷法,淡薄人情,讓其二世而亡。

但我們無法否定秦王朝推行法治,對於後世王朝封建社會發展的影響影響,最明顯的就是提供給了大漢王朝“外儒內法”這個統治形式,所以當我們看待歷史時,還需要理性和客觀,畢竟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真相也往往在少數人的理解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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