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使“非吸”變成“口袋罪”,把小貸公司往死裡整!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制度的改革,小額貸款公司的興起,為舉步維艱的民營企業融資打開了一扇窗口,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緩解了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型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但是,由於民間融資固有的“高利貸”基因,金融監管部門和公安執法機關,始終對其保持著高度警惕。他們的處境有如鋼絲繩上起舞,稍有不慎,就會墜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深淵。最近,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一家名為“天誠元”的典當公司,就是因為難以廓清是合法放貸,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被查處。


2007年4月,張金龍、韓永強等12人,註冊成立了包頭市天誠元典當有限公司。其中自然人股東10人,法人股東2人;註冊資本15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經理韓永強。2009年8月,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辦批准,又註冊成立了達茂旗威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註冊資本9000萬元,張金龍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他們利用這兩個公司從事典當和放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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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誠元公司成立後,經營業績一直不錯,直到2012年,隨著我國經濟增長速度的放緩,借貸業務開始日漸蕭條。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吸引客戶,天誠元公司將貸款月利率下降到2分6釐。這個利率雖然比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高,但在當地同行業中算是很低的了。除了降息外,他們還對暫時無力還款的借貸人,給予了還本止息,或把賬掛起來的優惠條件。


但是,這些措施仍然沒能扭轉公司借貸業務的頹勢,為此公司實行戰略轉型。於2013年3月,又註冊成立了包頭市天誠元廣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投資管理和投資諮詢業務,將主要資金投向股票市場。2018年初,天誠元公司徹底停止對外放貸業務,並於當年5月,將當初所有的入股資金清退完畢。


然而,2018年9月,天誠元典當有限公司、天誠元廣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達茂旗威順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均被包頭市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查處。人員被抓,公司及個人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案件在歷時一年多的偵查中,包頭市公安局曾兩次面向社會徵集犯罪線索和證據。最終,於2019年12月27日,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天誠元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公司員工霍根黨(後勤保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對於這個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不予認可,目前,正在等待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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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在上述案例中,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天誠元公司存在向30餘名公司以外的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資金,共計6065萬元。而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在這30個人中,有5個人為天誠元公司的股東;有18個人的資金早在2012年之前就被公司清退;有 3人屬於公司員工個人假借公司名義對外放貸;有4人屬於2013年以後進入的特殊關係人。


通過對案情的基本瞭解,不管天誠元公司是否已經清退、還是員工假借公司名義放貸、或者“特殊關係人”的錢,都不能排除天誠元公司曾經吸收過除公司員工和特定對象以外資金的嫌疑。但是,法律對天誠元公司已經在2012年以前,對法院認定的部分公眾存款進行清退,並且在2018年初,停止了對外放貸業務的自我矯正行為,在案件審理中應該有一個積極的評價和實事求是的處理。也就是說,對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瑕疵,要用歷史的眼光和扶持的態度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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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目前對民間融資的罪與非罪,罰與不罰方面,沒有一個準確、全面、操作性強的統一標準。正如許多專家、學者所言,我們的發展是“摸著石頭過河”,法律法規嚴重滯後,制約了民間融資的現實需求。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各地對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差異很大。同樣的案件,在甲地被認定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在乙地卻不被法律追究。


目前,天誠元公司的困難處境,也是很多小額貸款公司的一個坎,拿到經營牌照與能否合法經營是兩回事。可以肯定地說,我國絕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其經營活動都存在灰色地帶和擦邊球問題。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只要執法機關出手查辦,任意一家小額貸款公司都會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那樣的違法現象。如果不實事求是地對待,一棍子下去絕對打翻“滿船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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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小額貸款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固然重要,但是,我們必須將小額貸款湯計 樊寧公司正常的經營行為與“套路貸”嚴格區別開來,將其放到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大局當中進行司法考量。勿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變成一個“口袋罪”,讓小額貸款公司動輒得咎、無法生存、徹底滅亡。特別是當前在新冠肺炎疫情中遭受損失的民營企業,他們亟需資金髮展生產。適度寬鬆的民間融資生態,適度寬鬆的法治生存環境,都對疫情形勢下恢復經濟、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大有好處。(湯計 樊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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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為“湯計典頻”工作坊原創,圖文編輯: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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