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大家若是遭遇了這種行為,可依法維權

強拆,顧名思義就是一種違背被拆遷人意志的拆遷行為。強拆在實際拆遷過程中並不少見,但須知,其中唯一合法的強拆行為是司法強拆。脫離司法強拆之外的強拆行為當屬違法強拆,違法強拆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大家若是遭遇了這種行為,可依法維權。合法的強制拆除必須嚴格遵照相關法定程序,那麼究竟該怎麼判斷強拆行為合法與否呢?提示大家,拆遷時,實施強制拆除需以這“4個條件”為前提,否則屬違法強拆。

違法強拆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大家若是遭遇了這種行為,可依法維權

一、被拆遷人法定期限內未行使複議與訴訟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那麼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依法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二、以作出補償決定為前提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國有土地上公民房屋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經過協商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結果等,針對被徵收人如何補償、安置以及限期搬遷等問題作出行政決定。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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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行補償後搬遷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徵收雙方如果就房屋徵收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即可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在協議簽訂完成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協議中確定的義務。不同的補償方式導致徵收方需要實施的義務不同。若被徵收方選擇貨幣補償,在房屋拆遷之前需要做到貨幣補償已經專戶存儲,被徵收方可以隨時支取;若被徵收方選擇產權調換,則應當保證在已經確定安置房源進行搬遷,最終實際辦理交付手續。

四、不存在以下情形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超越職權;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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