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拿《洛麗塔》來為戀童癖洗地

不要再拿《洛麗塔》來為戀童癖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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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明案沒有反轉,《洛麗塔》不是愛情。/《洛麗塔》


一個十四歲的女孩,應該從她的家庭親長、社會環境中得到正確的性知識、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可這些東西,都在李星星的生命中缺失了。

不要再拿《洛麗塔》來為戀童癖洗地

“她是你們的生命之光、靈魂之火。”

在一張疑似某記者的朋友圈截圖中,這句話被用來形容鮑某明一案的受害人(在《南風窗》早前報道中化名李星星)。

這位記者撰寫的特稿《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一文引發軒然大波,許多讀者認為,這篇報道過分傾向於鮑某明的敘述,忽視了受害人李星星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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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一文作者的朋友圈。

使用“故事會人格”來描述李星星,並將之類比為《洛麗塔》一書的女主角,在雙方年齡、地位都如此懸殊的情況之下,作者“洛麗塔”的視角難免有偏向鮑某明的嫌疑。

將李星星“洛麗塔化”意味著什麼?

書中的洛麗塔,是繼父亨伯特的“小妖精”“小仙女”,她主動引誘了亨伯特,亨伯特對她有著強烈的“愛情”,並因此對她予取予求、付出一切。

亨伯特努力從理性角度上否認這個女孩:“從智力上說,我覺得她是一個討厭的普通的小姑娘。”而從感情上,亨伯特描述自己狂熱地、卑微地愛著她,因此忍受她的一切粗俗、平庸。

這樣做的好處顯而易見,洛麗塔不僅成了這段關係的起因,還在人格上有了汙點。她平凡無奇甚至有點可惡,是因為繼父的愛才顯得與眾不同,偏偏還肆意糟踐。這樣的一個女孩,有人愛就應該“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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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版本的《洛麗塔》被改名為《一樹梨花壓海棠》,有色情和美化犯罪的嫌疑。

但洛麗塔真的是“洛麗塔”嗎?我們不知道,因為書中所有關於洛麗塔的故事,她的外貌、她的性格、她的慾望和要求,都來源於亨伯特的自述。我們沒有別的信源。

在精神病患者、戀童癖亨伯特眼中,他12歲的繼女才是“洛麗塔”,別人認識的洛麗塔卻未必跟他口中的一個樣子。

同理,14歲的李星星也只有在鮑某明眼中,才能是“洛麗塔”,而不是在一位報道案件的專業記者的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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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麗塔與房思琪

鮑某明的說辭中,他與李星星的故事是《洛麗塔》,而在李星星的視角下,這三年的經歷是《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房思琪在被老師誘姦之後,無法接受痛苦的現實,只能逼自己“愛上”老師,使醜惡的現實合理化。在這個過程裡,受害人徹底否定了過去的自己,用“愛上”施害者的方式,讓自己免於遭受更深的苦痛。

“我想出唯一的解決之道了,我不能只喜歡老師,我要愛上他。你愛的人要對你做什麼都可以,不是嗎?思想是一種多麼偉大的東西!我是從前的我的贗品。我要愛老師,否則我太痛苦了。”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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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林奕含:“普里莫·萊維說過一句話,他說:‘集中營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但我要說,不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房思琪式的強暴。”2017年4月27日,林奕含被發現在家中自殺身亡。

鮑某明和他的支持者篤定地將14歲李星星的“愛”當真,並以此為由否認二人的養父女關係,稱之為“在談戀愛”。

可是,房思琪的愛是假的,李星星的“愛”又憑藉什麼被認定為真的?什麼人相信這種“愛”是真的?她的年齡、心理健康狀況,在鮑某明的敘述中被省略。

生活中的大人常常不把14歲孩子的話當真,喜歡畫畫、喜歡聽音樂,都經常被認為是“年紀還小,三分鐘熱度”。可一遇到未成年人強姦案,施害者總喜歡證明受害人是說過“愛”的,是“自願”的。

就像《洛麗塔》中亨伯特的辯詞:

“我為自己感到得意,沒有損害一個未成年人的品行,就竊取了一陣甘美甜蜜的亢奮。絕對沒有造成什麼傷害。……我就這樣精巧地構思出我的熾熱、可恥、邪惡的夢境,不過洛麗塔還是安全的——我也是安全的。我瘋狂佔有的並不是她,而是我自己的創造物,是另一個想象出來的洛麗塔……沒有意志,沒有知覺——真的,自身並沒有生命。那個孩子什麼都不知道。我對她什麼都沒幹。而且也沒有什麼妨礙我把這種行為再做一次;這種行為對她的影響微乎其微……”

看,亨伯特也覺得洛麗塔沒有受到任何傷害,他甚至還認為自己努力保護了這個孩子的天真。他覺得自己侵犯的不過是他想象出來的沒有生命的玩偶。

可這不是真相,這是一位殺人犯的辯詞——“放心吧,一個殺人犯總能寫出一手好文章。”

《洛麗塔》從來沒有將亨伯特的行為合理化,這本書甚至根本沒有寫真正的洛麗塔,作者從頭至尾只提供了兩個視角,一個是精神病患者、戀童癖亨伯特的,一個是亨伯特自述的編訂者小約翰·雷博士,洛麗塔本人始終缺失。

這兩個視角中,亨伯特渲染自己的付出與痛苦,而小約翰·雷則站在社會道德的角度,提醒讀者:“我無意頌揚‘亨·亨’。無疑他令人髮指,卑鄙無恥;他是道德敗壞的一個突出的典型……比科學意義和文學價值更為重要的,就是這部書對嚴肅的讀者所應具有的道德影響……他們提醒我們注意危險的傾向;他們指出具有強大影響的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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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伯特從始至終就是一個“戀童癖”。/《洛麗塔》


納博科夫自己在文中強調過:“我既不讀教誨小說,也不寫教誨小說,不管約翰·雷說了什麼,《洛麗塔》並不帶有道德說教。”

這部小說的正文是亨伯特的自述,納博科夫把小約翰·雷安排為序言的作者。他的觀點作為亨伯特自述的補充,互相構成一個完整的、立體的“洛麗塔事件”。

可惜的是,這點精巧的小安排被《洛麗塔》的奇光異景搶走了注意力,很多人根本沒有讀過序言,他們感興趣的和接收到的,從頭到尾都只是亨伯特的說法而已。

“得出結論是讀者自己的事。”在鮑某明一案中,僅僅從李星星角度出發,得出這是一個“完美受害者”的結論,或者僅僅從鮑某明的敘述中,得出“李星星是洛麗塔”的結論,無疑都是不完整的。

但後者顯然比前者更讓人感到刺耳和憤怒,因為,不管有多少對李星星不利的證據,她在和鮑某明這段關係中非常弱勢是事實;不管鮑某明有多少“不是強姦”“在談戀愛”的手法,都不能掩蓋他與14歲小女孩發生關係的悖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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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明的行徑,已經不足以用“齷齪”來形容。/《天若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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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一本以惡棍為主角的書

《洛麗塔》無疑是一部非凡的文學作品。2010年獲得諾貝爾獎的作家略薩曾如此評論道:“一部偉大的文學作品總是容許各種互相對立的讀者層;是一個每位讀者可以從中發現不同含意、不同特色、不同主題、甚至不同故事的潘朵拉盒子。《洛麗塔》的情況就是如此,它既使最膚淺的讀者群為之著迷,同時又能用提供思想和影射,以及精美的製作來吸引那種有文化知識的讀者。”

他認為,《洛麗塔》這本書所講述的,是“慾望和為本能效力的想象”。

亨伯特終其一生都在為自己的行為尋找出發點,不是從自己身上,而是從別人、從受害者身上。他引經據典,提及那些愛上小女孩的名人;反覆描述洛麗塔身上的美,並把這種美轉化成原罪;他滿足洛麗塔的物慾、照顧她的起居,顯得自己是一位貼心的卑躬屈膝的情人。

這些行為,或者說經亨伯特篩選修飾後描述出來的這些行為,恰如略薩所說,是“為本能效力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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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歲的小女孩跟成年人調情的時候,應該讓她走開,而不是給她倒酒。” /@姚晨/《水果硬糖》

納博科夫在接受《巴黎評論》採訪時說道:“不是我深感亨伯特與洛麗塔的關係不道德,是亨伯特自己。他在乎。”

正是因為亨伯特自知不道德,又無法剋制這種慾望,才會不斷為自己想象出一套看似合理的邏輯,不停轉移自己的罪惡感。

在那個比亨伯特自己還可惡的誘姦者出現之前,亨伯特認定的犯罪者是洛麗塔,自己是被誘惑的一方;在第二個誘姦者出現之後,他找到了更合適的轉移對象,並以正義的姿態殺死了他,以洛麗塔“父親”的名義。

《洛麗塔》自1955年初版至今,半個多世紀從未少過爭議。就在2018年底,文化界還有過一場關於《洛麗塔》的大討論。

有人認為這是一部講真愛的作品,有人認為它是以惡勸善的道德之書。作家維舟認為,文學描寫並不等於教唆,文學的價值不只在於“載道”的工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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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洛麗塔》的故事不要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一樹梨花壓海棠》

納博科夫本人十分討厭那些愛對文學作品作出道德評判的評論家們,他本人只想把一個故事講得漂亮,小約翰·雷博士的道德提醒,也只是讓這個故事完整漂亮的手法之一。

他絕沒有支持亨伯特,也沒有用亨伯特教化世人。對作者而言,他用流暢和諧且風格明顯的手法,把一個自私、虛偽、善於偽裝取信別人的惡棍寫得栩栩如生,就已經達成了文學的美感。

遺憾的是,他大概是做得太成功了——不少讀者竟然真的被這位“虛榮、殘忍的、卻讓自己看上去很‘感人’的壞蛋”的個人魅力所折服。他們欣賞的不再是《洛麗塔》作為一部小說的文學美感,而是亨伯特這個人。

時至今日,許多讀者還是不能接受一本好書的主角是個真正的壞人。他們剛讀完亨伯特的自述,就要迫不及待去讚頌他的深情與付出,忽略這段關係中的不平等和強迫性,也無暇再去思考洛麗塔本人是怎樣看待這段關係。

絕不以道德標準粗暴審判文學作品,這已經是很多人的共識,但忽視亨伯特的惡棍本質、堅持將這個故事稱為偉大的愛情的讀者,大概也誤讀了“文不必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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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小說中的洛麗塔是12歲,電影為了降低觀眾的不適感,將洛麗塔改為14歲。/《一樹梨花壓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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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拒絕之餘地,便無同意之自由”

《洛麗塔》書中非常明確地指出,亨伯特感興趣的是9到14歲這個特定年齡段的女童,他和洛麗塔的關係根本不是什麼感人的“忘年之戀”——

“我知道我已經永遠地愛上了洛麗塔;但我同樣知道她不可能永遠是洛麗塔。一月一日她就要十三歲了。再過差不多兩年,她就不再是性感少女,而變成一位‘年輕女郎’,然後,變成‘女大學生’——可怕又噁心。”

《巴黎評論》記者採訪納博科夫時提到:“在好萊塢和紐約,四十歲男人同比洛麗塔大不了多少的女孩發生關係屢見不鮮,即使結婚也不會引起什麼公憤,頂多是公開的噓聲罷了。”

對此,納博科夫糾正道:“這跟《洛麗塔》扯不上任何關係。亨伯特喜歡‘小女孩’,不光是‘年輕女孩’。小仙女指的是還是孩子的女孩,不是少女明星,也不是性感小妮子。亨伯特遇到洛麗塔的時候,她是十二歲,不是十八歲。”

2013年5月,美國精神病協會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中將戀童定義為“性取向”,儘管設定了諸多前提,但這一措辭仍然引起公憤。不久,這一定義再次修改,變成“性興趣”。

也就是說,只要稍微表露出對兒童的性興趣,譬如在網上瀏覽兒童色情內容,都算是戀童癖行為,且一經發現馬上會遭到嚴厲的調查乃至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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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學東亞圖書館館長楊繼東分享了自己的經歷,在美國,兒童色情犯罪是絕對不能容忍的。/@繼東微博

有道德的人無法接受戀童作為一種“性取向”存在,因為在身體條件、智慧意識等各個方面,一個成年人在兒童面前都有著可怕的、碾壓式的力量。

鮑某明與李星星也是如此,“談戀愛”的說法無法說服公眾,因為他們發生關係的時候李星星才14歲,她沒有成年。

不是鮑某明和李星星的“老少戀”,甚至不是所謂“強者的擇偶優勢”,那個小孩她十四歲。

針對此案,律師夏楠在微博發言強調,在李星星被鮑某明監護的情況下,即使對鮑某明作出性同意也無效。“無拒絕之餘地,便無同意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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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楚望臺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羅翔認為:“我國現在性同意的年齡是14歲,我個人覺得,14歲這個年齡太低了,有必要提到18歲。”

“美國模範刑法典中性同意有三個年齡,分別是10歲、16歲、21歲。與10歲幼童發生關係是一級重罪,沒有任何辯護理由;10歲-16歲是二級重罪,唯一的辯護理由是你確實不知道她是少女;21歲針對的是特殊群體,比如說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醫生和患者,尤其是教師和學生,這叫利用信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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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刑法學人羅翔


從目前的公開信息來看,鮑某明在法律上獲罪的可能性並沒有他所引起的憤怒那麼高,對受害人李星星不利的證據甚至會越來越多。判定“有罪”與“無罪”,是法律的事情,但我們知道,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線而已。

一個十四歲的女孩,應該從她的家庭親長、社會環境中得到正確的性知識、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可這些東西,都在李星星的生命中缺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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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麗塔已過30歲:評》略薩,1987

《關於戀童癖,我們知道的少之又少》新京報書評週刊,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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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易米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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