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仲裁可以不寫爭議事實和理由?

王仁根律師


張三和李四因為一起合同糾紛,進行了仲裁裁決,在寫裁決書時,哪些內容,可以不寫呢?

如果當事人協議不寫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就可以不寫,其他諸如仲裁請求、仲裁結果、仲裁費負擔、仲裁日期是必須寫的,一是體現仲裁合意優先的特點,對於可寫可不寫的內容,把決定權 交給當事人,二是仲裁以保密為原則,公開為例外,不寫這兩項內容,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商業信譽。這一點與法院的判決書有明顯區別,判決書不能省去這兩項內容,民事審判恰恰是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

關於仲裁裁決的作出方式:可合議、可獨任。合議由3名仲裁員集體說了算,少數服從多數,如果三個人各執已見,那就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裁決。獨任因為只有一名仲裁員,就他自己說了算。

關於仲裁裁決的種類:有先行裁決。也就是說,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可以把已搞清楚的事實先裁,不用堆到一起裁;如果沒有先裁,那就把所有事實搞清以後,進行終裁。當然也可缺席裁決,前提是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來,或者來了以後中途又悄悄溜了。

還有一種合意裁決,指根據當事人和解達成的協議或者仲裁庭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裁決。

需要說明的是,仲裁裁決如果不是原則性錯誤,只是文字、計算錯誤,或是遺漏了已經裁決過的事項,可以進行補正, 一是當事人發現錯誤,三十天內提出來;二是仲裁機構自己發現補正,不受時間限制,補正後的裁決是原裁決組成部分,不影響原裁決書的效力。


王仁根律師


誰有權,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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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寫什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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