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敢救?!哪些情況見死不救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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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到底違反不違反法律,您肯定會說見死不救怎麼會違法呢?今天我給你個確切的答案。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不違反法律,只是違背了基本的道德倫理。而特殊情況下,如果你見死不救就屬於違法行為。具體是怎樣的,我來詳細跟您說說。

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對應的罪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是道德範疇內的事,當事人不需要擔當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法律設定了其應當承擔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個法律義務是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是屬於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行為人是觸犯刑法的。以下四項即為作為義務:第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警察執行公務中保護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的義務;第二是業務上的要求,比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危病人的義務;第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說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第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如果不是以上這幾種法定的義務,那麼見死不救確實算不上犯法。

當然,見死不救並不值得提倡,我們希望這社會更多的是見義勇為。但是救人反被訛事件屢屢發生,2019年因救下被侵犯的女子引發社會關注的趙宇在福州市年度見義勇為表彰大會上獲授予“福州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光榮稱號。關注過此案的人應該都印象深刻,趙宇因救人反被刑拘14天,自稱重傷的施暴者卻在家悠閒地打麻將;最後趙宇的行為終於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公安局還給他頒發了一份遲到的見義勇為確認證書。

法律的缺失會降低訛詐者的成本,嚴重挫傷施救者的良心。當潛在的施救者為了自我保護而冷眼旁觀時,這種風氣會傳播、擴散到整個社會,幫人就成了高風險的行為,人們的惻隱之心會一點點地被壓制。雖然在法律上,公民沒有提供扶助的義務,但是當好心者提供扶助卻遭到傷害的時候,就需要國家儘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措施來保護施助者。我國《民法總則》第184條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第一,救助人沒有法律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實施救助,只是出於內心的自願;第二,對受助人造成傷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全國許多地區出臺的《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在制度層面上為鼓勵見義勇為提供了保障。不過,這樣的法律規定依然是不完善的,它只是在鼓勵人們勇於施救,但並沒有對訛詐者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懲罰。真正要有效果,必須做到“懲惡揚善”,雙管齊下。讓我們共同樹立“人人崇尚見義勇為、人人敢於見義勇為、人人支持見義勇為”的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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