巔峰和餘暉並存——奧斯曼帝國的“曇花一現”

巔峰和餘暉並存——奧斯曼帝國的“曇花一現”

在伊斯蘭曆第十個世紀的第一年,剛剛建立起來的奧斯曼帝國迎來了一位偉大君主的誕生——蘇萊曼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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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伊斯蘭人的信仰關係,蘇萊曼一世的出生被不斷神話。

“十”在伊斯蘭教當中是一個十分神聖的數字,而因為蘇萊曼的父親並沒有其他繼承人,所以蘇萊曼一世毫不費力地成為了第十個奧斯曼帝國皇帝,這種種巧合都使得蘇萊曼一世獲得了一個神聖的稱號——“真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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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人相信這位君主會帶領他們的帝國走向昌盛,而事實上,蘇萊曼一世剛剛繼位就對軍事方面進行了佈局。

在整個帝國所有的軍備力量中,他最最倚重的當屬“新軍”和“宮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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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軍”的建制很有意思,大多數“新軍”其實都是源於基督徒,因為宗教方面的隔閡,最開始的時候,這些“新軍”都是從年輕的戰俘當中被選拔出來的,到了穆拉德一世,整個奧斯曼帝國境內的基督徒兒童都會被送去“洗腦”,讓他們成為“新軍”的預備隊,一下子讓“新軍”的規模擴充了不少。

如果我們和同一時期的明朝相比較,就會發現,所謂的“新軍”其實就和明朝的“三大營”差不多,都是皇帝直屬的軍隊,也都是帝國最為強悍的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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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的“宮廷軍”實際上就相當於我們中國歷史上的“禁軍”,其主要職責是守衛宮廷,充當皇帝的私人保鏢,如果不是遇到太大的麻煩,這支軍隊一般不會輕易出動,只有在對王權產生較大威脅時,才會進行武裝威懾。

除了“新軍”和“宮廷軍”,奧斯曼帝國還有一支中堅力量——領主騎兵。和中世紀歐洲一樣,奧斯曼帝國實行的也是“采邑分封制度”,大家完全可以理解成我們西周時期的分封制,二者並沒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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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領主接受皇帝冊封的同時,也意味著他們需要承擔對皇帝的義務,其中就包括“兵役”,一旦國家或者皇帝有需要,封建領主就必須配合皇帝的軍事行動。這一點很重要,在奧斯曼帝國的擴張時期,帝國軍隊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集結完畢,就是依靠各個封建領主的軍團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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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一支如此規模的軍隊,國家財政這一塊一定是一筆較大的支出,而衡量國家財富的標準就是國庫中的金銀儲備量。

蘇萊曼一世和朱元璋很相似。朱元璋的治國理念就是國家各個階層都能各司其職,重視農業發展;而蘇萊曼一世也是如此,他認為農民才是真正的財富創造者,農業基礎才是決定國家經濟實力的根本,只有保障農民階級的權益才能讓他們安心從事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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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該如何保障農民權益呢?

對於分封制而言,最大的弊端在於經過一定的時間發展,封建領主會逐漸開始土地兼併,私自擴大自身實力的同時,也會影響到國家的利益。

蘇萊曼一世在對前任皇帝所實行的經濟政策上進行了整合,發明了一套別出心裁的制度——永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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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將土地收歸國有,然後再租給農民,而這些租出去的土地是可以被農民後代繼承的,這樣一來,有了國家的信用背書和威懾,封建領主也不敢再隨意進行土地兼併了。

總而言之,蘇萊曼一世剛剛繼位便開始在軍事、經濟、政治等多個方面全面佈局,這些還都只是初試,作為“真主的代理人”,他的改革還遠遠不止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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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需要法治建設的,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發展是離不開法律規範的。蘇萊曼一世深知這一點,所以在他進行對外擴張的同時,也命令國內的官員進行法律的完善工作。

奧斯曼帝國的法律眾多,一一列舉出來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只能挑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來一窺蘇萊曼這個“大法官”是如何進行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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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河總彙》是奧斯曼帝國所有法律的“母法”,其作者哈萊比是奧斯曼帝國最著名的法律學者,早年在埃及等國進修的時候,他就對伊斯蘭教法有著極為深刻的研究。

當時的奧斯曼帝國因為剛剛建立,法學界思想比較混亂,作為一名嚴謹的法律學者,哈萊比力求帝國的法律要遵循伊斯蘭教法的基本理念,不能隨意進行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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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河總彙》涵蓋了民事、刑事、行政、軍事與司法制度各個領域,這部法律成為了奧斯曼帝國法律據典的開端,甚至還被用作學校教育的教材。

本著“掐頭去尾”的觀念,既然說了“開頭”,那就一定要說“結尾”——《奧斯曼王家法典》

作為最後一次重要的法典編纂,《奧斯曼王家法典》算是集蘇萊曼時期法典之大成。這部法律是在穆罕默德二世的《征服者法典》的基礎上修改彙編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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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群河總彙》相比,《奧斯曼王家法典》額外規定了關於“基督徒的合法權益”,其中包括土地所有權,納稅權,刑事訴訟權等。由此可見,儘管有著宗教方面的隔閡,但是到了蘇萊曼一世統治的後期,由宗教而產生的的矛盾已經開始緩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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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這一點,我們也可以從蘇萊曼一世所推行的宗教政策看出一些影子。

在奧斯曼帝國征服拜占庭、東歐部分地區之後,天主教,東正教等“異教徒”也大批量地成為奧斯曼帝國的屬民,面對這些“異教徒”,蘇萊曼一世並沒有採取很強硬的態度要求他們改宗,而是推行相對溫和的寬容政策——只要繳納足夠的稅款,承認奧斯曼帝國對他們的統治,那麼這部分“異教徒”依然可以信仰他們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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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奧斯曼帝國能夠容忍“非伊斯蘭教”的發展,除了可以進行適當的禮拜,別的一切都不可以在奧斯曼帝國境內開展,包括教堂,經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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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導致了一個很有趣的現象——許多奧斯曼帝國的“異教徒”會在邊境線上與其他國家的基督徒進行聯通,給予適當的報酬作為禮拜費用,這種現象還一度成為一項邊境的產業鏈,甚至奧斯曼帝國還以官方的名義進行徵稅。

除此以外,蘇萊曼一世為了鞏固國內伊斯蘭教的力量,在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的戰爭結束後,就將建造清真寺提上了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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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是一座寺廟,倒不如說是一個政府系統。除了寺院主體以外,它還包括宗教學校、醫院、救濟院、客棧、商店等為公眾服務的機構。蘇萊曼一世所建造的清真寺不僅僅是朝拜的聖地,也是一項兼具社會福利功能的設施。

總而言之,在蘇萊曼一世的法律觀念裡,宗教和法律是相互配合的,而這種配合必須以“伊斯蘭教”作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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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峰即是衰落,這句話幾乎是亙古不變的道理。蘇萊曼一世無疑是奧斯曼帝國史上最耀眼的光芒,但是這並不能使奧斯曼帝國逃過衰落的命運。

在蘇萊曼在位時,帝國內部的權力鬥爭已經相當明顯了,他的幾個兒子為了權勢明爭暗鬥,手足相殘,甚至生出戰亂,而最終的贏家則是後來的謝利姆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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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偉大的君王+一個昏庸的皇帝”。這幾乎成為了歷史的“標配”,古今中外莫不如是,謝立姆二世被稱為“酒鬼”,和他父親相比,他很明顯不是一個好皇帝,除了聲色犬馬以外,就再無其他事情可做,帝國的日常事務都被交給朝中的執政官。

接下來就是“老套路”了,皇帝昏庸,大權旁落,執政官開始肆意攫取各自的利益。蘇萊曼一世在位時,因為他的英明,朝中的官員大都是正直忠誠的,但是等到謝立姆二世上位時,上樑不正下樑歪,他所任命的大臣都是一些阿諛奉承之輩,私底下結成派系,並且頻繁地變更投靠的王子,血腥的宮廷弒親戲碼一幕幕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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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還記得我們開篇所提到的“新軍”,國家昌盛時,這支軍隊是可以被依賴的正面力量,但是一旦昏庸之主上位,這支軍隊轉眼就成為了“負能量”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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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新軍”的待遇很好,一些手握重權的執政官就將自己的親屬全都送進去“吃空餉”,國家財政一點一點地被納入私人的腰包,由這些“膏粱子弟”組建的“新軍”,不僅戰鬥力極差,而且傳統的忠君愛國情懷也消失殆盡,對於帝國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危險,因為軍隊就意味著國防,國防一旦崩潰,國家的安全就岌岌可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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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奧斯曼帝國衰落的原因,除了上述這些以外,我個人認為還有一個不怎麼起眼的因素——地理位置。

奧斯曼帝國是橫跨亞非歐的大帝國,和當年的阿拉伯帝國很相似,這種地緣格局有利的一面在於交通很發達,與各個國家的聯繫十分緊密,只要在政治方面處理得當,國家經濟可以迅速騰飛;而不利的一面在於,因為接壤的國家眾多,且處在多種文明的交匯口,很容易就成為眾矢之的,腹背受敵。

巔峰和餘暉並存——奧斯曼帝國的“曇花一現”

總之,對於奧斯曼帝國來說,蘇萊曼一世是這個帝國“黃金時代”的締造者,但是和奧斯曼帝國幾百年的歷史相比,這短短46年真的只是曇花一現,從蘇萊曼一世之後,奧斯曼帝國再也沒有出現過如他一樣的君主,後世的君王雖也有中興之意,但是無奈國力的衰落可能是一夜之間,想要恢復卻並非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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