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清明節前,新泰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們收到一起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再審裁定書後,都長舒了一口氣。

其實該案案情並不複雜,但等待的過程為什麼讓他們如此揪心?

原來,案件涉及到鉅額拆遷補助,這可是多少雙眼睛都盯著。為了確保檢察監督落到實處,獲得群眾認可,每個人都打起了十二分的精神。

1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事情要從今年年初說起。這天,新泰市檢察院收到了來自某村村委對一起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申請。受案後,檢察官們認真審閱了申請內容,發現這是一起金額特別巨大,民意反映強烈的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該起民事訴訟歷經一審、上訴、發回重審、再審四個環節,過程十分曲折。

難道是因為案情太過於複雜?

可仔細研究後檢察官發現,這兩次判決除了訴訟標的額略有不同外,內容基本一致,結果均是村委敗訴,支付拆遷補償款及利息。

經過兩次審理,歷時4年,還經過了執行程序,按理來說,權責查證應該很明確。案情明瞭,可村委為什麼還執著地申請檢察監督呢?

帶著疑問,辦案人調取了民事訴訟的全部卷宗材料,細細進行審查,希望從中找出答案。

2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房屋拆遷,怎麼看都是多方共贏的一件好事。

對當地政府來說,是為了更好地城市規劃,對於村委來說,意味著村子被納入了發展範圍,對於村民來說,也是好事一樁,他們可以從老舊房屋搬到寬敞明亮的樓房,還能獲得拆遷安置補償……

所以當改造城中村時,村民們該丈量的丈量,該評估的評估,一直很配合村委和拆遷辦的工作。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村民莊明的二層小超市就在拆遷範圍內。經過房屋拆遷管理處委託的某價格事務所評估後,判定其價值173萬餘元。

根據該估值,2011年12月,村委與莊明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簽訂了協議書,約定分期付款,至支付完畢按月利息1.5%計息。

此後在協議書履行中,莊明僅收到村委給付的部分現金和一處價值33萬元的抵賬房屋,此後,村委未再支付任何款項。

因餘款遲遲不到位,莊明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村委支付餘款及利息共計260餘萬元。庭審中,村委雖認可安置協議,但這錢確實拿不出來。他們說村裡沒錢,無法履行約定,還有一個原因,2012年,經村裡商議,原評估和安置協議早已被撤銷了。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出自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協議,應自覺履行。同時,被告單方撤銷房屋評估的行為無效。2017年6月13日,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令村委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計230餘萬。

3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判決後,村委不服提出上訴,案件被裁定發回重審。

在重審中,村委請求確認雙方協議無效,理由是:因涉及到村集體財產的處置、房屋徵收及拆遷事宜,村委無權簽訂這樣的協議;原告已經收取村集體房屋一套,拆遷事宜雙方仍在協商階段,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總的來說,這個案子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原告要求支付拆遷賠償款及利息損失能否支持。

第一個焦點,法院認為,協議書是雙方簽訂,加蓋村委公章,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履行。村委主張協議無效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第二個焦點,法院認為,對於涉案房產及地上附著物經價格事務所評估認定,村委予以認可,並支付部分補償款,約定餘款支付方式及利息,原告自願主張利息,不違背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2018年9月,法院再次判決,判令村委支付本金及利息230餘萬。同時,判決規定,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019年5月,村委支付89萬餘元,2019年10月,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劃扣本息210餘萬。

根據此前村委提供的單據表明,莊明已取得現金45萬餘元、安置房屋一套。至此,莊明共因此次拆遷獲得376萬餘元。

經過兩次判決,事情也該結束了吧?但事實遠沒有這麼簡單。

4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300多萬的拆遷款對一個普通家庭來說,絕對是一筆不菲的錢財,況且莊明的這筆錢又“來之不易”,這件事早已在街坊鄰里之間傳開了。

“他們家的房屋根本就是違建,不強拆就不錯了,怎麼還能補償300多萬!”

……

因為民情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村委於2020年1月向新泰市人民檢察院申請了檢察監督。

受案後,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民行部門立即組織骨幹對本案進行了調查,通過審查原審卷宗材料,發現原審判決在程序上並無不當,判決內容也是在訴辯基礎上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所做,但是結合舉報內容,卻發現了一個新的問題: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是依據土地使用證做出的價值評估,現在群眾舉報說莊明的房屋沒有土地使用證。

如果舉報內容屬實,那麼協議書的依據就沒有了,沒有了依據,原先的判決是不是就可以推翻了呢?

順著這個思路,辦案人員調查走訪了村委和鄰居,終於查明瞭土地使用證的真相。

涉案房屋價值評估依據的土地使用證竟然不是該超市的,而是莊明20多年前通過繼承取得的房屋的,目前那所房屋已經拆遷並獲得了補償,而現在這個二層小超市則是無證建築。

好一招狸貓換太子。

事情查清楚以後,辦案人認為查明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民事判決,遂提請檢委會討論,達成一致決議後立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書。

5

【週末故事】FM:376萬拆遷款裡竟然有“貓膩”?


從上訴到重審,從判決到監督,所有人彷彿置身迷宮,找不到方向。而現在,真相終於撥開了烏雲,顯露在人們眼前。檢察建議書一氣呵成,有理有據。

首先,建議書說出評估報告不予採信的理由,這也是此前庭審一個重要焦點:本案中,可以確認涉案評估房屋未辦理宅基證,依據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所示房屋已經拆遷中且到補償,因此對涉案房屋的評估報告是依據其他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得出的結論,顯然不能體現涉案房屋的實際階值,該評估報告結論不應採信。

而且,原審判決中認定村委與莊明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而協議書是依據評估價值簽訂,由於評估房屋依據的產權證不符實,故該協議書也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收到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書後,新泰市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於4月1日將裁定書送達檢察機關,上面寫著:“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裁定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書的執行。”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圖片源自網絡,感謝泰安檢察機關提供支持)

來源 |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微信號sdjiancha)

歡迎轉載,請註明來源於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轉載請按以上格式在文內註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