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很民主嗎?

靜下心養生


宋代的“自由”與今天的民主不是一回事

與其他王朝相比,宋朝對言論的禁錮不太厲害。《曲洧舊聞》曰,因為宋仁宗提拔張堯佐一事,包拯上殿直諫,情緒激動,吐沫橫飛,濺了仁宗皇帝一臉唾沫星。而老包毫不多想,照樣慷慨陳詞,直到皇帝將錯誤任命“罷之”乃止。有官位的人如此,一般的士人,言論也比較隨便,鄆州士子“喜聚肆以謗官政”。提起此類事情,一些人頌揚有加,甚至以民主之氣稱之。

實際上,宋代的這些自由,與那個皇朝制定的管理政策,與龍椅上帝王的個人品行都有關係。在專制社會的諸多事例中,有些東西粗看與新事物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比如宋朝的決策過程、君臣關係等等,和現在常說的民主容貌有點像,細思卻難說是一回事。看到一點不及其餘,盲目肯定、盲目否定,無異於手握鋼刀,衝入古代社會,對古人任意殺戮。

宋朝帝王,奪取天下的手段與其他王朝不同,基本是“和平過渡”。說“基本”,是指趙匡胤坐上龍椅沒有費太大的事兒,沒有像某些人那樣,為了一把皇椅要進行多年的戰爭。據說趙匡胤在似醒未醒的時候,部下已把黃袍披在他身上了,稀裡糊塗地做了皇帝。雖然這是誰都不信的鬼話,但在後周的點檢公署,趙匡胤面對範質等後周輔國大臣還是持這種理由,辯說自己受周世宗厚恩,如今被六軍所迫做了皇帝,慚負天地。後來的事不必說了,趙匡胤在崇元殿舉行了禪讓儀式,讓後周小皇帝主動把帝位讓給他。不過,趙氏為這個皇位照舊開了殺戒,雖然軍民流的血沒有達到可以漂櫓的程度,但仍有後周人的鮮血流淌在周圍,也有孤兒寡母浸滿辛酸的無奈。所以說“基本”二字省不得。

趙匡胤所處的是一個崇尚武力和兵權的年代。他能坐在皇帝的寶座上,與他是後周的高級將領有直接關係,更直白一點說,趙匡胤手中的兵權,是指引他走向皇椅的明燈。宋朝替代後周不久,趙匡胤就對典領禁軍的將領進行了大調整,對擁兵自重的藩鎮,削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解除藩鎮權力。這位皇帝比一般的人更清楚軍事力量對一個國家生死存亡的決定意義,假如他自己不是後周的殿前都點檢,哪裡能夠那般輕鬆發動兵變?從根兒上說,宋朝皇帝不認為文人寫幾個字、罵幾句街就可以把國家斷送掉,因此重用文人。

北宋葉夢得在《避暑漫抄》中談到宋太祖的“祖宗家法”雲:

藝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因敕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獨一小黃門不識字者從,餘皆遠立。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復再拜出。群臣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靖康之變,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高七八尺,闊四尺餘,誓詞三行,一雲:“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獄內賜盡,不得市曹行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雲:“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雲:“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戈爾吉吉


宋朝是歷史上難得的開明王朝,尤其是臺諫制度為後人稱頌,可惜國家沒有輿論監督和監察制衡,權力濫用,最終導致政府偏離原先設定軌道,宋朝的民主只是歷史長河中的曇花一現。

宋朝時期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立法民主”機制。宋人認為,“自來先置局(修敕局),然後許眾人建言,而刪定須待眾人議論。”這裡的“眾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閉門造車,而是要經過“眾人”的充分辯論,擇其善者而從之。“自來”二字,則表明立法須走“眾人議論”之程序乃 是宋代一直實行的慣例。

那麼平民如何參與立法呢?主要有三個途徑: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狀,以書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議,再由州政府將意見書“繳申中書”,上報中央。當來自各地的立法意見書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即交給修敕局“刪定編修”。凡立法建議被採納之人,“量事酬賞,或隨材錄用”。

其次,修敕局啟動立法程序之後,朝廷會利用遍佈各州縣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徵集立法建議。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朝廷決定修敕,便命令各州縣政府“出榜曉示”,徵求意見,“諸色人等陳言編敕利害”,均可到州縣衙門投書,州縣政府收集後用“急腳遞”(宋代的加急快遞系統)送達京師進奏院,再由進奏院交給“詳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議得到採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

最後,法典經皇帝批准,頒佈生效之後,如果民眾發現其中的缺陷,還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並建議修訂。如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朝廷批准了詳定編敕所提出的一項動議:“官吏民庶等,如見得見行條貫有未盡未便,合行更改,或別有利害未經條約者,並許陳述。”當時儘管沒有立法議員,但如果一項立法受到的非議很多,是可以促使朝廷重新修法的。

宋朝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機制,在中國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唐明國亮


唐宋時期,—道皇帝詔敕的出臺有著非常嚴謹的程序。詔敕出臺之後若想真正要成為國家的法律是需要經過嚴格的立法的程序,文官集團同不同意還得看他們怎麼商量,三省六部制度中的“門下省”就是專門約束皇帝權力的,所以並不是皇帝隨便說一句話就可以成為聖旨,唐代的聖旨叫做“敕旨”。如果門下省官員不簽字,這個聖旨是發不出去的,並且他們可以在聖旨上批批改改打回去讓皇上的秘書們重新擬定,所以你看也並不是皇帝隨便下一道聖旨就可以編為國家法律。

古代有專門的司法機關,比如廷尉,這是古代官名,秦置,為九卿之一,掌刑獄。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漢景帝中元六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又改為大理寺。你從上述的介紹中能看出,這麼長時間內居然沒有成立一個專門的立法機關。

宋朝的很多制度和法律是延續唐朝,所以這方面是差不多的,但是宋朝特殊就特殊在居然有“法制”,上一篇文章我介紹了宋朝對於女性的財產保護以及婚姻法,沒看過的可以在閱讀完本文後查看。從李清照離婚案看宋朝對女性的財產保護與婚姻法,女人穿越必選宋

承前朝律法,立今朝盛世?

宋朝真的有“法制”而不是“法治”,領略一 下宋朝獨有的法制文明。首先我們要來討論一個問題:古代的法律是如何制定出來的。

古代不設專門的司法機構,原因可能是因為古代的立法頻率不高,一般來說—個王朝只有在立國初期才會立法,這個立法也很簡單,就是組織幾位皇帝的肱骨大臣一起商議,但是這個商議不是重新制定法律,而是在前朝法律的基礎上應對當時社會時代的需要轉而修訂一部本朝的基本法,但是其中保留了很多前朝的法律。

上篇文章我講過李清照離婚案裡面的那個舉報丈夫被判兩年的法律就是唐朝的,宋朝人寫在法律裡但是不用,所以叫睡眠法律,這就是宋朝人在唐朝《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宋刑統》;而唐朝則是在隋朝的《開皇律》基礎上制定了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議》,在這之後的朝代,明朝沒有在元朝的法律上修改,而是在唐朝的《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定了《大明律》,清王朝是承襲明朝的很多內容,所以在《大明律》的基礎上制定了《大清律》。

宋刑統

還有我再另外一篇文章“為何不承秦,不足以立漢”?混混劉邦成功的真正原因是什麼?”講過漢朝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漢律》。

於是你會發現,中國的王朝不需要所謂的立法機構來建立法律,很多都是開國就設定好的,—部基本法制定出來之後王朝就不需要多次立新法,其中原因就是我前面講過的中國這片封閉地貌下的文化始終是處於農業文明的最基本樣態,所以沒有外來的新思想新文化社會無法產生變革,於是需要新律法的需求就不會太多,古代王朝即便要立法也不會設立一個專門的立法機構,因為一些改革派,比如宋朝王安石、明朝張居正他們利用權力去實行新法是不需要所謂的機構。

第一個立法機構誕生在宋朝

宋王朝不一樣,他比較能折騰,宋朝再按照在《唐律疏議》制定了《宋刑統》之後頻繁的立新法,幾乎每一任皇帝都會編修法典,宋代法典之多,遠遠超過其他朝代。這一點梁啟超做過考證,他在《飲冰室合集》立有論述。

《飲冰室合集》卷16《論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得失》:"宋代法典之多,實前古所未聞。每易一帝;必編一次。甚者每一改元,必編一次。蓋終宋之世,殆靡歲不從事於編撰法典之業。“

以宋朝出現了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非常獨特的機構,立法機構宋朝機構叫“編修敕令所”或叫“詳定敕令所”,簡稱敕令所,“敕令”這個詞的含義是"指帝王所發佈的命令、法令或立法動詞。編修的意思是將以前頒佈出來的敕令加以整理、修訂、刪定,最終編訂成正式的法律文本。我們現代國家的法律,通常都是立法機關修訂出來的原因是現代不斷地修訂法律,如果宋朝不設立專門的立法部門,就無法應對頻繁的立法活動。

宋朝的立法繁密到什麼程度?我給大家舉個例子,生活中很多人都會突然想到一個新奇的想法,並且局的從來沒有人想到過,然後查一查哲學資料就發現早在千年前哲學家們就探討過這些問題了,在宋朝的典籍中記載一件類似的事情。

葉適的《水心別集》卷《實謀》: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也就是說宋朝人人可以提出立法的建議,當一個人天天熱衷於於立法,成天都在想著還有哪一個領域沒有被國家立法,他就拼了命的窮盡智慧去想,突然想到一個自以為新奇的,可是到衙門提立法建議之後才發現大宋法律彙編裡面早已經有了類似的法律了。

我沒有說錯,你也沒有看錯,宋朝確實是人人可以提立法建議,而不是皇帝和高官的特權,而且這個人人指的就是普通平民老百姓,宋朝的很多法律確實也是這些老百姓中的智者提供的建議。

宋朝向民間開放言論,尋求立法的三個途徑

第一,宋朝成立修敕所開始啟動立新法的程序之後,這個事情要按照慣例在天下各個州縣衙門與菜市場等地方貼出宋朝政府宣佈的新立法公告,此時就是立法期間,在這個期間如果有人有立法的建議,就可以寫信,古代叫投書到政府,然後政府人員會一個一個的細看,好的立法建議就會被採納,最終講過一道道程序落實在宋朝的法律彙編裡,在《宋會要輯稿》中記載,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二月, 宋徽宗任命宰相何執中提舉修敕所,開始新一輪立法,這就是平民老百姓提建議的大好機會。

《宋會要輯稿》中記載何執中領導的修敕所很快給諸路監司發公文要求諸路各個州縣全部貼出公告,相當於今天的新聞發佈會,然後各級官吏和百姓都知道這個消息之後,如果有任何立法建議都可以在兩個月內前往所在州政府,這個建議是密封投狀的方式,當州政府收到轄下百姓的立法建議書之後快馬加鞭的送至京師。

《宋會要輯稿》

第二,不止是在立法期間可以進言,其實日常生活中也可以參與,如果一個排名認為現行法律不太適用於當前的社會,或者還可以改進,都能在任何時間向所在州政府投狀,還是以書面形式提出修訂立法的建議,州政府拿到之後把意見書送達中央政府,具體內容如下材料記載。

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 ),詔:“宜令內外官及諸色人言見行條貫有不便及約束未盡事件,其諸色人若在外,即許經所屬州府軍監等處投狀,繳申中書。俟將來類聚已多,即置局刪定編修。仍曉示諸色人,所言如將來有可採錄施行,則量事酬賞,或隨材 錄用。

當來自各地的立法建議書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即可成立修敕所啟動立法程序。凡立法建議被採納的平民,朝廷給予物質金錢獎勵,或者錄取進政府部門工作。熙寧變法期間推行的"市易法”,相當於今天的“國營企業貿易法”,這條建議不是官員所為,而是布衣平民魏繼宗的上書獻策。

據材料內容可以看到,立法被採納之後還給賞金,並且有可能錄用你當官,這種政策激勵下,民間必定會產生一批天天鑽破了頭想"立法”的人,於是才能出現宋朝的法律細化到讓你驚訝的程度。

第三,一部新法典制定出來後,並不是立即在全國範圍推行,此時處於新修訂法律的試行時間,這和今天的試點方式特別像。在試行時間內如果民眾覺得這個法律不好,或者有缺陷,則也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提出建議修訂,或者你沒有建議你也可以說這個律法哪裡不好,讓其他人想辦法去修改,我不是胡說,大家請看資料。

《宋會要輯稿》:令寫錄降下諸轉運司發運司看詳行用;如內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內逐旋具實封聞奏,以便敕令所修正。送提舉詳定官看詳。如當改正,即改正刊印頒行。

什麼意思呢?宋仁宗天聖七年(公元1029年)新編敕完成提交皇帝批准。仁宗皇帝下詔:新編修的敕令暫時不要雕印,先抄寫副本,發至各路試行一年,一年內發現有問題如實彙報朝廷後再作修訂,修訂後才雕版印刷,最終頒行天下。

宋仁宗

為什麼宋朝會頻繁立法?

之所以宋朝頻繁立法,原因就是我前面說的應社會需求而產生,宋朝不僅是經濟發達,工商業也很發達,因為宋朝出現了世界上第一張紙質貨幣——交子,社會是不斷向前發展的,舊的敕令也總有滯後的時候,需要不斷修訂新的敕令。試想《宋刑統》抄自《唐律疏議》能夠適用於宋朝嗎?肯定不行,因為許多條款與宋代社會現實脫節的,比如我上期文章舉的李清照離婚案的睡眠法律,為什麼會產生睡眠法律,就是因為舊的法律無法適用,需要用新的敕令來代替,於是宋朝每一任皇帝都要搞搞立法。

宋朝是一個非常重視法制的朝代,在中國歷史上絕無僅有,為什麼?因為皇帝權力被制約,《陳亮集》人法卷《問古今損益之道》裡,南宋的思想家陳亮與葉適總結說:“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 。

宋太祖說過一句話,記錄在《宋大詔令集》:“應朝臣、京官及幕職縣官等,今後並須習讀法令。”,意思是要求官員們必須熟讀法律,接受法學訓練;

《宋大詔令集》

宋朝的科舉考試設有法學專科,叫做“明法科” ,記錄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七:“自今司理、司法,並擇明法出身者授之”

《續資治通鑑長編》

新科進士授宮之前要接受吏部考試,叫做“鈴試”,鈴試主要考法律題。所以士大夫們還是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的。

《官法上》裡記載一句話:“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無大小,一聽於法”。你聽這兩句話不就是說宋朝是依法治國,漢朝是以人治國,唐朝是人治與法治並行,於是他們自己覺得宋朝人很進步,為什麼?因為宋朝頻繁立法說明國家重視法律制度,而不是重視強權。

其他士大夫都懂法律,那麼司法官更是懂得法律了,必須具備相對專業的法學素養,這就不是誰來都行,不是說這個官員調任到這裡就可以幹司法官,因為宋政府要求,司法官必須先通過司法資格考試,當時叫做“試法官”,考試由刑部尚書與大理寺的官員們共同主持,並且還有監督,監督的是御史臺負責。

宋代官員

神宗朝熙寧二年(1069 )的"試法官”這年考六場,一天一場,前五場是具體案例的判決,也就是實操技能,並且要求每場的案例裡要包含10~15件刑名。最後一場考法理題五道,所有的案例試判都需要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必須援引法律條文,而不是憑藉自己的感覺去寫。這些案情並不是全部都是確定的,很多都是有疑的,這就是考試挖的坑,別以為今天才有考試挖坑,古代就有,不過你可以在試卷上標明這起案件存疑。具體內容記載在《資治通鑑紀事本末》卷七。

《資治通鑑紀事本末》卷七五:"每日試一場,每場試案一道,每道刑名約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至五場止。仍更問刑統大義五道。其所斷案,具補陳合用條貫。如刑名疑慮,即於所斷案內聲說。所試人斷案內刑名有失,令試官逐場具錄,曉示錯 誤;亦許試人再經試官投狀理訴,改正其斷罪。通數及八分以上,須重罪刑名不失,方為合格。”

有時候讀讀宋朝的律法和故事其實很有意思的,宋朝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設有專職的司法機關,這些司法機關都要配備專業的司法官,他們一般來自"明法科”及第進士、“鈴試"合格進士。

還有一些就是其他的官僚隊伍中的人需要轉型成為司法官,但是必須通過考試,考過才可以轉型。

宋代是唯一一個有這種專門的司法考試和立法機構的,這是宋朝立法民主化、司法專業化,並且宋朝還有非常完善的司法程序,任何案件必須按照司法程序走下去,不是《包青天》電視劇裡面判案結束之後龍頭鍘伺候,大家可以自行查閱相關資料,或者等待我後續更新相關內容。

包拯雕像

你可能會說,宋王朝的立法機制一定程度的“立法民主”,可真相當了不起,這個不僅了不起,這是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中國歷史上的其他王朝從來沒有發生過這件事情,所以宋朝在這方面算是奇葩。

回顧中國歷史,很可惜在宋之後,元明清三朝把“明法科”與"試法宮”的考試都取消了,並且也不復重視官員的法學修養,明朝君主專制和清朝君主獨裁使得文化中寶貴的地方全部丟失。

至於宋朝還有什麼比較開放和民主的,可以點擊我的id看我的往期文章:從李清照離婚案看宋朝對女性的財產保護與婚姻法,女人穿越必選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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