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盡職調查報告20000字深度解析(範例收藏版)

(本文轉載自法律出版社微信公號)

寫在前面

對於大多數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律師通常在其工作中的關鍵要素管理包括:第一,專門的盡職調查;第二,構建關鍵合同要素模塊,理清各模塊基本關係;第三,分析各模塊關係要素,並從中甄別關鍵要素;第四,構建關鍵要素管理體系;第五,構建關鍵要素考評體系;第六,成效的驗證和修正。六要素中盡職調查報告作為律師著手工作時的第一步,也是最需要去錘鍊的紮實的功底,對於法律風險管理中的風險識別更是有著不可替代的價值。下述為艾學灋編輯整理匯覽了來自王蓉律師所著《攻略:併購律師進階指南》一書中關於盡職調查報告部分乾貨,亦可謂為史上關於盡職調查最強大的盡調指南。純福利,饗「律粉」。


法律盡職調查報告20000字深度解析(範例收藏版)

王蓉,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2007年進入律所工作,主要從事併購相關業務,長期專注於法律常青藤業務——併購方向,主要客戶為中國鋁業、華電集團、中國建築、中國建材等中央企業,現旅美進修。2015年9月其寫作的《攻略:併購律師進階指南》一書上市,在書中王律師始終強調“成功的律師離不開成功的工作方法”,在近十年的併購工作經驗基礎上,對併購律師應具備的基本技能和工作方法進行了梳理和總結,以其獨有的睿智和細膩詳盡地回答了併購律師成長過程中必須面對的128個工作細節。


法律盡職調查報告20000字深度解析(範例收藏版)

(特別說明)

本文著力關注完成盡職調查報告環節的範例成果展陳

對於盡職調查前準備和盡職調查的開展此處不在贅述


完成盡職調查報告


壹 ▌ 盡職調查報告的組織寫作


怎麼完成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我用問答的形式作介紹吧。


問題1: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程序性的和實質性兩方面的,如下:

1.客戶(收購方)對盡職調查的要求;

2.律師審查過的文件清單和其他工作;

3.進行盡職調查所做的各種假設;

4.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的責任限制或聲明;

5.對審查過的資料進行總結,對所涉及的法律事項以及所有審查過的信息所隱含的法律問題的評價和建議;

6.參考資料和附錄。


(上述第一至四項,是程序性內容,有很多模板,稍作修改即可,比如範例1▼):


致:×××

為×××收購×××之目的,我所×××律師、×××律師作為貴公司該項目的法律顧問,對此次投資的目標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設立、存續、資產、業務、資產債務等方面進行了法律盡職調查,現根據貴公司指示,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一、本所工作

應×××的要求,我所××律師、××律師接受貴公司之委託,於××××年××月××日到達目標公司收集資料,內容包括:

1.目標公司設立及存續之合法性和有效性;

2.目標公司股東及其所持股權之法律狀況;

3.目標公司的土地、房屋、資產情況;

4.目標公司的相關資質及審批批覆情況;

5.目標公司重大合同及資產債務情況;

6.目標公司的財務及對外投資情況;

7.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情況;

8.目標公司及股東的訴訟、仲裁爭議情況;

9.目標公司勞動、人事管理情況;

10.能影響目標公司的其他情況。

隨後,我們到目標公司進行資料蒐集、實地調查,並走訪了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收集了目標公司法律方面的部分資料。截至××××年××月××日,以我們取得的書面資料、實地調查、電子文檔和訪談了解到的情況為限,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我們出具本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二、報告前提

1.目標公司提交的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的,所有複印件與其原件一致。

2.目標公司相關人員對本所做出的有關事實的介紹、聲明、保證均為真實、準確的,不存在欺詐或故意遺漏的現象。


三、特別說明

1.由於時間、天氣、地理狀況的約束,本次盡職調查是以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為主進行調查,全面性和完整性會受到獲取資料的制約,本所不對資料之外的事件以及可能出現的法律關係進行調查和評價。儘管如此,一般的數據誤差和相應調整對本報告的分析和判斷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2.本報告系根據××××年××月××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出具。如有新的事實或補充資料或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出臺,根據貴公司的要求,本所可以對本報告進行修改和補充。

3.本所深知有關法律意見可能影響貴公司的決策,在出具本報告時已經做到了應有的謹慎。但本報告系法律方面的盡職調查,不應視為財務、審計、評估、稅務、技術、礦權等方面的盡職調查或意見,就該類問題,貴公司還應諮詢相關專業機構。

4.本報告涉及目標公司及相關機構的商業機密,應僅限於貴公司收購目標公司之目的使用。本報告被用於其他目的以致目標公司及相關機構造成損失的,本所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任何問題,請隨時聯繫。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律師

×××律師

××××年××月××日


上述第五項是具有實質內容的正文部分,我在後文單獨拿出一個章節介紹。


上述第六項中的參考資料,只需要列一下從目標公司收集的主要資料即可。


問題2:寫法律盡職調查報告,需要什麼樣的語言風格?

答:法律文件不比文學作品,客觀、準確、通順、層次清晰是基本要求,不需要華麗的辭藻、變化無窮的修辭,或者豐富多彩的格式。


描述事實,是什麼樣的,就說是什麼樣的,不需要修飾,不需要寫成故事情節。可以多用編號,讓層次更分明;多用表格和結構圖,讓表述更清楚;沒查清,就寫未查明,並寫上未查明的原因,是目標公司不提供,還是政府機構不允許律師查詢,或者盡合理努力後,仍然無法查明,切記不可根據在別的項目中的經驗,理所當然地認為應該是這樣,更不可憑空想象,捏造事實。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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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盡職調查報告要客觀、準確、通順、層次清晰。

寫法律意見,要清楚明白,不能模稜兩可。有客戶就曾經抱怨過,律師洋洋灑灑寫了好幾頁,到最後到底是個什麼意見,還是不知道。所以,我們經常在文件最後單列一章寫結論。領導們太忙,不願意讀前面好多頁的詳情描述,可以直接讀最後的結論。我見過別的中介機構出意見,把結論列在第一頁,然後再細述這個結論怎麼得出來的,這也是個不錯的方法。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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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首或者文末單列一章寫結論。


問題3:寫盡職調查報告的法律事實和法律意見,要分別詳細到什麼程度?

答:事實部分,但凡調查過的事實,寫得越細越好。盡職調查是為接下來談判和起草協議做準備的,所以,所有納入調查範圍進行調查的事實,無論最終事實是否查清,我都會寫進報告去。當客戶問詢或者起草協議過程中需要查明某些客觀事實時,不用查原始底檔,通過查詢盡職調查報告就可以找到答案。


至於目標公司存在的法律問題,大小問題都列出來最好。不過,細枝末節的問題,如工商登記未作變更之類的,點一下即可,而具有風險或者對收購造成實質性障礙的問題,要結合法律規定詳細寫,有什麼風險,有沒有解決方案,有時候甚至需要另行出具專項的法律意見書,作為盡職調查報告的附件。


律師給意見,絕對不能只侷限於書本上的條條框框,還要結合社會現實作出判斷。照搬法律上的條條框框下結論,是初級助理的水平,客戶不用請律師,也可以自己百度到答案。講得出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司法實踐是怎麼把握的,才算得上有經驗的律師。


但是,律師只能從法律的角度出具意見,不能因為要細緻,要結合現實,就跳出自己的專業範圍,把自己當成技術人員、會計師、評估師,眉毛鬍子一把抓。這是對客戶不負責任,也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風險。比如,某項技術是否是最新技術,應以技術人員的意見為準,律師即便寫入報告,也要特別註明,是來源於技術人員的某份報告。再比如,土地出讓金是否全部繳納,律師要結合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下結論,而如果尚拖欠部分款項,那麼是否會因此遭受罰款,或者土地被收回,就是律師應該關注並且出意見的了。


另外,最好能對目標公司基於該問題而造成的對本次併購的影響給個評價,比如,影響不大的,可以寫不構成併購的實質性障礙;如果影響很大,就寫明可能對併購造成哪些重大影響,是會嚴重拖延併購進程,還是致使不能達到併購的預期目的,還是使得併購無法獲得政府部門批准等。


問題4:如何組織項目組成員撰寫盡職調查報告?

答:前面講了,我是堅持在盡職調查現場就拿出報告雛形的,也就是先寫完大部分法律事實,回所後再寫法律意見。

TIPS:

進入盡職調查現場前,準備一份盡職調查報告模板,涵蓋盡職調查清單的各項內容,並對格式、表述方法做個示範。


我會在進入盡職調查現場前,準備一份盡職調查報告模板,涵蓋盡職調查清單的各項內容,並對格式、表述方法做個示範。不管分成了多少個小組,大家都統一採用這一個模板。


白天,小組成員分別負責幾部分內容,一邊閱讀資料,一邊把法律事實填到盡職調查報告裡面去。如果該項內容資料不全,就批註一下尚需什麼資料,是否已安排蒐集,什麼時候能夠拿到;如果已拿到相關資料,但內容太多,來不及寫入盡職調查報告裡面去,那麼就批註上“已有資料,待錄入”;如果有什麼事項需要提請特別注意的,就標底色,批註上為什麼提請特別注意。一天的工作臨結束時,小組成員在報告目錄中,把項下有新增內容的標題加上底色,發給項目負責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彙總。項目負責人或其他指定的人根據各組員的目錄,找到各組員當天新增的內容,然後複製到一份報告中去。


項目負責人晚上要加加班,瀏覽一下大家新增的內容,讀不明白的,需要寫詳細點的,或者對大家有新的工作安排,就批註上去,批註上的工作完成一項,就刪掉一項。由於各人有各人的筆風,項目負責人少不了還要做些調整,並請小組成員日後更改一下文風,使得一份報告看起來更像是一個人完成的。如果發現原來的模板結構不適宜,不能清晰、有層次地體現所有盡職調查內容,就要做些調整,讓小組成員都能找到對應的填寫位置。最後,把底色去掉,再發給大家。

TIPS:

進採用合理的文檔標題編寫規則,可以事半功倍,避免混淆。


第二天,大家在項目負責人新發的盡職調查報告版本上工作。按照做文檔的一貫做法,我們會在文檔的標題前加上日期,在標題後加上小組成員的姓名簡稱,如果當天出了多份報告模板的,就再加上數字,比如我在2014年3月4日完成的第二份盡職調查報告版本,標題就是“140304××項目盡職調查報告(WR.2)”,WR是我的名字的首字母,2表示是我當天的第二份盡職調查報告版本,這樣大家都不會混淆了。


如果新增內容少,或者實在沒有時間,也可以幾天彙總一次。


撤離現場以後,各小組成員要完善自己負責的那些法律事實,並儘量寫上小結,不會寫的,留給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則要仔細閱讀整個報告,看看法律事實是否清楚,小結是否全面和正確,要和其他中介核對一下重合的事實,要跟客戶交流一下他們對報告還有什麼具體的要求。如果有疑難問題,可以組織全體成員甚至邀請所裡其他律師共同討論。


最後,安排調整格式和校對。如果時間允許,還可以安排用投影儀投影出來,全體項目組一起過一遍。一個人對著電腦看,可能看很多遍都沒發現問題,但是投影出來,大家一起看,一起討論,錯別字,錯誤的法律意見啊,很容易就被揪出來了。同時,這還是個很好的學習機會,即便不是項目組的成員,也可以參與,共同討論學習。


貳 ▌盡職調查報告的正文


正文部分是盡職調查報告中具有實質內容的部分,要根據盡職調查清單分成若干個章,每一章分為兩個部分,先寫法律事實,然後作小結,即對目標公司存在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最後根據全文的小結,寫個盡職調查的結論。


不要以為寫盡職調查報告就是按照既有模板往上填內容就可以了,即便盡職調查清單是根據目標公司的情況特別制定的,往往還是需要根據盡職調查的結果,特別是目標公司下屬公司的情況,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結構反覆調整。目的只有一個,清楚有層次地寫明盡職調查所得的所有內容。


我不能在此窮盡盡職調查中可能發現的目標公司的所有法律問題,我跟大家分享一些我在盡職調查報告中寫過的問題吧:


1.定義

這通常是第一章,是對盡職調查報告中常見的公司名稱以及其他專用名稱定義一個簡稱,通常就採用目標公司日常的慣用稱呼。


這一章無須寫小結。


2.組織結構

這一章至少包含兩部分內容,一是介紹目標公司的下屬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的名稱和數量,二是介紹目標公司(不包括下屬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暫且稱為目標公司集團)的內設部門機構及其職能。最後可以畫個組織結構圖,清晰明瞭。


這一章通常找不出什麼法律問題來,可省去小結。


3.目標公司集團的基本信息


這一章通常包括:


(1)基本情況

列入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行業准入許可。企業資質較少的話,可以在這裡一併介紹。如果企業資質有三四項以上,可以在後面用單獨的一章介紹。


(2)歷史變遷

列入目標公司集團從成立到現在,中間經歷的歷次工商登記變更的情況,包括註冊資本、股東、公司名稱、註冊地址、營業範圍、營業期限,如果是民營企業,還要加上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等高管人員的變更情況,如果是老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改制後的國有企業,還要簡單描述一下改制前的發家史。可以用表格,一次變更就畫一個表格,把變更前後的狀況列進去。每一次變更,前後要銜接得上。


(3)股東

列明目標公司集團現目前的股東情況,可以用表格列明股東名稱、持股比例、出資數額、出資方式。


(4)章程、出資協議、設立批准文件等

列明章程、出資協議中具有實質意義的條款。如果只是範本性的條款,就無須列入了。


這一章通常能發現問題,比如(範例2▼):


未通過年檢

原因是×××(比如未實際經營;未獲得行業准入資質;未能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擬註銷公司,因此怠於年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76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


◇律師意見

面臨被工商局處罰的風險,建議×××(比如註銷該公司)。該問題不對收購構成實質性障礙。2014年3月1日後,沒有公司年檢這一說了,這一條也就省了。


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63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意見

實踐中,企業因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而被工商局處罰的不多。但是,時間一久,人員流動,存檔或工作交接不利,則存在無法釐清變更情況、引發糾紛、影響公司經營的風險。建議立即補辦工商登記變更。該問題不對收購構成實質性障礙。


無法取得行業准入許可

原因是×××(需寫明無法取得行業准入許可的原因,如果要取得行業准入許可,需要付出哪些成本)。比如,我們曾經遇到過,熱電公司由於設備老化,無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只能獲得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地方監管局同意併網運行的臨時批覆,該批覆有效期僅一年,熱電公司每年均需申請臨時批覆,這使得熱電公司的電力業務許可資質處於不穩定狀態。


◇法律依據

從各行業法律法規找依據。


◇律師意見

無行業准入許可,則不可以經營該項業務。建議考慮在需要更換老化的設備的情況下,該企業是否仍然具有收購價值。該問題可能導致收購方不能實現收購目的,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股東具有特殊身份

如本項目目的為收購地方國資委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5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律師意見

需與轉讓方協商確定,本次股權轉讓採用哪一種程序,是產交所掛牌,還是協議轉讓,還是無償劃轉。無論哪一種程序,都需要較一般項目更多的時間。因評估報告有效期為評估基準日後一年,建議儘早與轉讓方進行溝通,以便做好時間安排,否則將嚴重拖延併購項目進程。


股東、高管人員在××年前後頻繁變更,原因是×××

◇律師意見

股東、高管人員的頻繁變動,一般意味著公司有重大變故。盡職調查過程中,目標公司拒絕向律師作出解釋的,建議在後期談判過程中予以關注。待查明原因,方能判斷是否對併購構成實質性障礙。


章程對股東權利義務作出了特殊約定

比如,目標公司每年稅後利潤的80%以上必須用於分紅。股東對外轉讓股份,必須以新股東接受該條款為前提。


◇律師意見

目標公司原股東在章程中設定將比較高比例的稅後利潤用於分紅,表明原股東有錢就分,急於套利的心理。如果收購方收購後持有的股權比例不足以決定章程的修改,那麼收購方必須遵從這一章程規定,請收購方考慮是否符合己方的經營理念,並衡量是否對併購構成實質性障礙。


4.下屬公司情況

可以先用表格分別列明下屬分、子公司以及辦事處的名稱、地址、登記工商局、註冊資本(2014年3月1日起已取消實收資本的登記)、轉讓方持股比例、員工合計持股比例等信息,然後分小節簡述各下屬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目標公司集團的業務往來,除非重要的子公司,一般無須詳述其歷史變遷。


下屬公司存在的問題主要在於其與目標公司集團的關聯關係上,比如(範例3▼):


子公司和目標公司集團,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間人格混同

這是比較常見的問題。如:我們在收購一個集團公司時,集團下屬的廣州A公司與廣州B公司經營地址相同、管理人員兼任、實際控制人相同、財產混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年版)

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意見

(略)


子公司存在大量員工持股


員工持股數量大時,會對公司管理造成影響,如果是國有企業,還存在違規風險。我們曾經在幫一家央企收購一家省國資委直屬企業的時候,因為員工持股問題,遇到了很大的障礙,我們在盡職調查報告中披露了持股明細。我們來看看當時的盡職調查報告小結:

×××集團(目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公司外)均有大量員工入資。因×××集團下屬各子公司的員工股東(包括股東代表和股東代表所代表的隱名股東)有成百上千人,我們難以逐一釐清員工股東是本公司員工,還是集團或集團下屬其他子公司的員工。但是,根據集團提供的本次併購項目聯繫人名單及現場訪談,我們發現,存在集團員工持有子公司股份的情形。集團作為省國資委直屬企業,設立子公司時得到了省國資委的批覆,但批覆中僅提及所設立子公司的註冊資本以及集團的出資數額,未提及員工出資的具體人員。因為涉及集團高管對下屬企業出資,比較敏感,所以我們未向集團詳細詢問省國資委的態度及報批情況。

我們訪談了解到,×××集團實行員工持股的目的在於:激發員工的主人翁意識,提高效率,同時也為項目籌集到了貨幣資金。訪談中,員工大多對此舉持認可擁護態度。

這些員工持股中,員工作為隱名股東,出資但不參與驗資,而以股東代表的名義驗資,由股東代表參與股東會表決,但未出具委託股東代表的書面授權手續。公司與員工間除員工繳納出資款的收據外,亦無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年版)

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36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

(四)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範圍。

(八)關聯企業指與本國有企業有關聯關係或業務關聯且無國有股份的企業。

(十二)嚴格執行企業改制審批制度。

(十三)國有企業是規範職工持股、投資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各項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規範企業改制,強化內部管理,做好職工思想工作。


◇律師意見

個人股東,無論持股比例大小,均享有表決等權利。一般情況下,即使沒有書面的授權手續,個人股東也會承認並同意股東代表的表決。但是,一旦員工與公司發生糾紛,則員工可能故意滋事,不承認授權或要求解除授權、自行行使股東權利,屆時將造成股東人數眾多,股東會難以召開和決策的局面。

為防止利益輸送,原則上禁止國有企業員工持有下屬企業的股份,電力系統管控最為嚴格。監管機構主要為各級國資委,且監管力度不一,工商局一般不會審查和限制。據我們瞭解,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華電集團等央企都先後進行了領導層持股的清退。

我們認為,×××集團員工持有下屬企業的股份,不會構成本次併購的實質性障礙。如果僅僅清退集團領導層對下屬企業的持股,一般是可以實現的,但是需要一定的現金和比較長的時間。若要清退全部員工持股,則存在重大困難,包括:

(1)員工人數眾多,難以就清退達成一致意見;

(2)員工股份溢價高引發不良社會影響;

(3)清退資金短缺;

(4)與目標公司現行的調動員工積極性的管理思路相悖;

(5)動作太大,引發×××集團和省國資委的牴觸,影響本次併購及以後的合作。


我們建議,在保證符合國務院國資委和省國資委監管的情況下,不在本次併購中作大規模的員工持股清退。程序上,由×××集團控股子公司組織員工簽署股權託管協議及對股東代表的授權手續,並加強股東會決議等檔案的管理,以規避股權管理風險。


目標公司收購其他公司作為自己的子公司時,

對子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剝離


這一點涉及財務知識,律師需要與審計機構共同釐清事實,然後從法律角度給出意見。我有過這樣的案例:


X公司(目標公司)的下屬子公司Y公司,系收購而來。X公司收購Y公司時,對該公司的資產及負債進行了剝離,Y公司留存貨幣資金、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由X公司收購,存貨、債權及債務由Y公司原來的股東帶走。雙方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Y公司的股東也已經變更至X公司名下。各方均未通知債務人,也未徵詢Y公司債權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律師意見

X公司收購Y公司,本應是資產收購,但雙方實際進行的是股權收購,Y公司已成為X公司的子公司。法律上,Y公司的原股東帶走債務,實質上是Y公司將其債務轉移給Y公司的原股東。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對抗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向Y公司索償,Y公司負有向債權人償還的義務。雖然《股權轉讓協議》約定,X公司有權從購買價款或業績獎勵款中抵消Y公司原股東未依約向債權人償還的負債,但仍存在購買價款及業績獎勵不足支付的風險。建議與X公司協商,請Y公司原股東提供相應債務的擔保,或者在進行本次收購時,扣留相應的收購價款。

另外,Y公司原股東帶走債權,實質上是Y公司將債權轉移給Y公司原股東,雖然無須徵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務人,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建議本次收購協議簽署前完成書面通知債務人的程序。

該問題不會對併購構成實質性障礙。


5.稅務

稅本是個財務問題,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都會關注目標公司的稅率稅種。律師也要關注稅,側重點在於,目標公司目前享有的稅收優惠,在本次收購之後是否需要補繳,以及本次收購後,是否仍然可以享受該稅收優惠。一般來說,收購涉及目標公司企業性質的變化、註冊地址的變化時,會對稅造成影響。我為一家央企收購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時,就因為稅的問題犯難(範例4▼):


目標公司因為是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稅收優惠1000萬歐元左右。若股權被全部收購,由外商投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則存在需要補繳該部分稅收的風險。據目標公司介紹,只要本次收購後,外資股仍然大於20%,則仍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法律依據

東營市國家稅務局對目標公司的稅收優惠申請作出了專項批覆(東國稅開發(2007)3號)顯示,目標公司屬於風電設備製造工業企業,准予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收優惠,從2008年度開始享有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即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免稅,2010年至2012年的稅率為12.5%。


◇律師意見

該項優惠政策對本次項目影響較大,在未獲得收購方及轉讓方同意的前提下,律師未前往東營管委會及稅務部門核實地、財、稅優惠等。因為收購方與轉讓方與地方政府已有合作往來,關係良好,建議收購方與轉讓方共同與地方政府協商,看是否需要補繳根據優惠政策未交的稅,是否可以保持優惠政策不變,或者給予其他地方優惠政策。若不能,由於該項優惠政策於2012年結束,收購磋商時已是2012年,雙方可考慮將收購的交割時間放在稅收優惠政策結束後的2013年。

該問題可能影響到收購方案[包括收購的股權比例、收購方式(收購資產還是收購股權)]的調整,建議提前落實,方能推進下一步工作。


6.業務運營

業務運營其實是商務問題,而且多與技術相關。律師需要關注的是,業務運營模式是否涉嫌違規違法。


我們看一個建築施工企業的例子,這也是在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常常遇到的問題(範例5▼):


目標公司集團具備接工程的資質,但僅履行管理職能,不實際施工。目標公司集團以其資質投標項目中標後,交由子公司實際組織施工,但子公司並不具備相應的資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29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65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

第54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1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4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律師意見

雖然法律明文禁止轉包。但是實踐中,轉包的現象非常嚴重,法不責眾,尤其是母公司和實際控制的子公司之間的轉包,被行政處罰的極少。目標公司也表示,希望能借鑑到合法合規、更有利於集團發展的生產管理模式。


7.房產、土地

土地、房子價值最大,也是盡職調查中問題千變萬化、層出不窮,談判收購時最為棘手的。


可以先用表格列明土地情況和房子情況,在表格後以註釋的方式詳細描述存在問題的房子或者土地。我們看看土地房子常常出現的各種問題(範例6▼):


土地已抵押

目標公司的土地已抵押,擔保金額××億元,目標公司負責人××口頭表示,願意償還相關貸款,解除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70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律師意見

雖然本項目擬購買的是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而不是目標公司的資產,但如果貸款得不到償還,目標公司將喪失土地,生產經營將受到重大影響。建議密切關注土地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中目標公司自身負債的部分,及時償還;土地抵押所擔保的債務為目標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債務的,需在收購前解除抵押,或者扣留等同於貸款數額和利息的轉讓價款。

如果後期變更收購方式,選擇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含土地),那麼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1條徵求抵押權人的同意,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償還債務或者提存。

該問題不對收購構成實質性障礙。


已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目標公司某宗土地已繳納土地出讓金,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尚屬於在建工程。目標公司陪同我們走訪了當地土地科。土地科介紹了該宗土地出讓的背景,由於目標公司沒有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開工,土地閒置,土地部門完全可以依據合同,無償收回土地。土地科承諾如果目標公司開工達25%以上,土地科就會為目標公司發放土地證。


◇律師意見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目標公司該宗土地存在因閒置而被收回的法律風險。儘管土地科承諾開工達到25%以上即為目標公司發放土地證,但是該承諾為口頭承諾,目標公司是否能辦下土地使用證,以及是否需要為辦理土地使用證付出更多的成本尚不明確。

儘管本次收購項目收購的是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收購方仍然可以要求將該宗土地剝離出目標公司,放入轉讓方的其他公司,不納入收購範圍。但土地潛在價值大,於目標公司經營有益,建議請轉讓方和目標公司協助,在與土地科作進一步溝通,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繼續施工即可保證土地權屬的情況下,收購土地。

該問題是否構成實質性障礙,取決於收購方的收購目的,收購方對該塊土地的看重程度。


土地可能被政府收回

目標公司廠區內×平方米的土地尚不屬目標公司所有,但目標公司已實施地緣熱泵管線工程(已完工),素土硬化地面夯實工程(未完工)。據目標公司介紹,目標公司曾經在2009年1月5日招拍掛中以總價為人民幣1203萬元競得該地塊(編號為×××),但當時的××土資告字×××號××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中,要求該地塊需要滿足投資強度2400萬元/公頃(注:該地塊的投資強度為11349.84萬元),目標公司僅同意投資900萬歐元(相當於8000萬元人民幣),與該投資底線相差較大,因此未滿足該項標準,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目標公司表示,想要再次取得該地塊,需重新招拍掛。另外,據目標公司介紹,該地塊的投資強度已於2010年年底變更為3600萬元/公頃(注:最新數據還需向相關部門瞭解核實)。該地管委會基於市政府給予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目前默許該地塊的佔用情況。


◇律師意見

目標公司能否取得該地塊、取得該地塊前能否繼續使用、取得該地塊需要的投資額度均取決於目標公司的性質以及與東營市政府的關係。按照目標公司和轉讓方的安排,律師在盡職調查階段尚未到土地部門核實。一般來說,土地部門不會把一個公司廠區內的土地再拍給其他公司,問題的關鍵還是土地價格。該宗地位於目標公司廠區內,喪失該宗地會嚴重影響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致使收購方不能實現收購目的。建議收購方在目標公司及轉讓方的協助下,與當地土地部門進行商議。


房產已長期出租

目標公司的×處房產已長期租賃給關聯公司。目標公司負責人××表示,該租賃確實為轉讓方控制下的兩個公司的內部交易,租金很低,租期也比較長,該關聯公司客觀上需要使用目標公司的房產,短時間內無法騰空,但願意對租賃合同做出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29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律師建議

本次收購擬收購的是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收購併不自然而然地變更租賃合同,目標公司將房產長期低價租賃給關聯公司,是將目標公司的利益讓渡給了關聯公司。建議在收購前變更租賃合同,調整租金,儘量縮短租賃期限。

如果後期收購方案變更為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含房產),則需關注《合同法》“買賣不破除租賃”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由於出租的房產價值不高,並不影響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因此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房產被第三方佔用

目標公司位於××地的房產,雖然房產證載權利人為目標公司,但房屋長時間交由員工使用,未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員工或長期自行居住,或視為個人所有房產對外出租。


◇律師意見

該房產存在實際難以騰空收回的風險。請關注其在評估時的作價。

該處房產為住宅,與目標公司主營業務無關。儘管本次收購收購的是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仍然可以要求將該宗土地剝離出目標公司,放入轉讓方的其他公司,不納入收購範圍。

由於該房產價值不高,並不影響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因此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房產證件不全

目標公司有3處房產因為建房手續丟失,或者建成後未有人組織辦證等原因而沒有房產證,目前要辦理房產證較為困難。但是,目標公司享有3處房產對應的土地使用權。


◇律師意見

目標公司雖然沒有房產證,但有對應的土地使用證,且目標公司作為事業單位改制而來的國有企業,與地方政府一直保持著良好的關係,該3處房產也已經使用多年,因此,一般情況下,目標公司對房屋的使用不會受到影響。日後房屋重建,應及時辦理房產證。該問題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房產已實際滅失

目標公司房屋產權證所示房屋已實際不存在。現有房屋未辦理房產證,所對應的土地為劃撥用地。評估機構表示,本次評估的是目標公司目前實際享有的房屋,而非房屋產權證所示房屋。


◇律師意見

我們認為,新建、改建房屋,應重新辦理房屋產權證,未辦理,則屬於違章建築。但目標公司是對當地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國有老企業,這些房屋為廠房、宿舍、家屬區等,維繫著成千上萬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生計,並關係著當地社會秩序的穩定。收購方為中央企業,本次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國有企業性質不變。一般情況下,地方政府會尊重歷史和現狀,不會收回土地,也不會強拆房屋,目標公司對土地和房屋的使用一般不會受到影響。該問題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8.環保問題

環保一直是個“雷聲大,雨點小”的問題。法律規定很嚴格,社會輿論也很激烈,但是政府部門的管控卻一直很薄弱。出了事,企業受到的壓力主要還是來自社會輿論,而不是政府部門的懲罰措施。如今全國性霧霾了這麼長時間,也沒見政府部門有什麼大刀闊斧的做法。以前文所述的電解鋁項目未經環保批覆但已施工完畢進行試運行階段為例,我們給的意見如下(範例7▼):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25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3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律師意見

雖然法律有此規定,但是實踐中,未獲環保審批但已開工建設的現象司空見慣。隨著環保的呼聲日益增高,環保部門的管控也日益嚴格。2009年6月11日,環保部以“嚴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准入條件”為由,決定“從即日起在完成科學論證和各項整改措施前,暫停審批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項目、華能集團和華電集團(除新能源及汙染防治項目外)建設項目、山東省鋼鐵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2010年下半年,以華能集團和華電集團的金沙江龍開口和魯地拉水壩工程又陸續通過環評並開工為代表,“未批先建”的水電工程紛紛由“違規”轉為“合法”。實踐中,已發生的鉅額投資成為促使環保審批通過的重要力量。但是,環保仍可能影響工程進度,並可能影響企業品牌形象(如紫金礦業紫金山銅礦溼法廠銅酸水滲漏事故致使紫金礦業形象受損)。


該問題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但我們建議,需督促目標公司跟蹤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否則建設項目有被責令停止建設,被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有被行政處分的風險。


9.債權債務

收購方對債權債務是比較敏感的。審計機構通過審計賬目得出的債權債務數額,比律師通過查看合同得出的債權債務數額要精確得多。律師關注的也不應該是債權債務的數據,而是債權債務對收購的限制。律師可以與審計機構核對數據,然後收集相應的合同進行審閱。順便提一句,曾經有客戶問律師,能不能由律師出面跟目標公司的債權人接觸一下,確認一下目標公司的負債究竟是多少。律師能這麼幹嗎?當然不能,因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即目標公司的變動是非常敏感的,沒有經過目標公司的同意,律師與目標公司的債權人接觸,會引起目標公司的反對。而且,可能債權人已經忘記或者放棄這筆債務了,經律師這麼一折騰,債權人又上門討債了,目標公司非恨死律師不可。


債權能不能收回,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會給意見,有問題的主要是債務,律師要重點審查貸款合同(範例8▼):


股權轉讓,需貸款方同意”


貸款合同,大多有類似於“股權轉讓,需貸款方同意”的表述。目標公司分管投融資的財務經理口頭表示,大多數貸款銀行與目標公司接觸多,對本次併購已有聽聞,基本認為是利好消息,持支持態度。

◇律師意見

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在後期談判、協議起草階段,仍然需要在形式上徵求各貸款銀行對本次併購的意見。收購一般對於轉讓方是利好消息,不會遭到貸款銀行的阻撓,因此該問題不構成併購的實質性障礙。


目標公司向個人借款××萬元


◇律師意見

目標公司投標及施工時遇到資金緊張是常有之事。公司向個人借款,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僅提請注意,該類借款利息通常比較高,是否可以計為財務費用,未來是否符合收購方的財務制度,請財務部門予以關注。該問題不構成併購的實質性障礙。


目標公司向×××公司借款××萬元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發佈)

第61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73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法復(1996)15號]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新《民事訴訟法》為第229條,作者注)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律師意見

目標公司向×××公司借款,屬於企業間拆借。實踐中,企業間拆借比較常見,一般情況下,民不告、官不究。即使借貸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也多判決借方歸還本金,支付部分利息(以資金佔用費的名義)或者不判決支付利息,但一般不收繳利息。

2013年9月25日,《人民法院報》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題為“當前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講話,關於企業間的借貸問題,有比較新的論述:


1)關於借款合同效力。近年來,各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問題反映比較突出。但嚴格說,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概念。對“民間借貸”這一概念的範圍,司法部門與行政監管部門的理解並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此類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而金融監管部門所掌握的標準是,凡商業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借款合同糾紛均屬於民間借貸。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生活消費性借貸,也包括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就企業間的借貸而言,既包括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與企業間的借貸,也包括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在商事審判中,對於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無效後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2)關於利息保護的標準及償還順序。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的約定不明的,可以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或者當地同期民間借貸的平均利率水平確定。借貸雙方對本金與利息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先息後本的順序計算。借貸雙方既約定了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又約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但總額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借款人向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借款,在合同約定的利息之外,同時約定了其他合理費用的,應予保護,但總額一般也應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今後央行可能不再公佈貸款基準利率。在此背景下,我們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也將做出調整。鑑於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較多,這裡是否可以考慮以當地不同商業銀行之間同期同類貸款的平均利率作為四倍的參照值,可進一步研究論證。


雖然這樣的講話並不是正式發佈的法律法規,但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總的說來,企業間借貸,不會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10.擔保

提供擔保多是因為要貸款,可以結合相應的貸款合同審查。關注的重點是對下屬企業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範例9▼):


目標公司和其他公司相互提供擔保


目標公司系統外的企業國和汽車、建工集團為目標公司提供擔保人民幣×萬元,目標公司對系統外的企業提供擔保人民幣×萬元(統計數據截至2012年9月30日,不含已到期或未生效擔保信息)。

◇律師意見目標公司和國和汽車、建工集團等公司同為轉讓方下屬的獨資企業,各兄弟公司相互提供擔保,有助於獲得銀行貸款。即便產生擔保風險,對於轉讓方來說,也不過資產裝在“左兜”還是“右兜”的問題。


本次股權收購後,目標公司僅為轉讓方的參股企業。一方面,目標公司若因承擔擔保責任發生實際支出,將損害收購方的利益。另一方面,目標公司爭取新貸款時,或者可以繼續獲得該兄弟企業的擔保,或者需要另覓擔保方式,屆時尚需徵求轉讓方的意見。該問題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抵押人提供抵押但未予登記


××公司為目標公司提供的抵押反擔保中,《抵押反擔保合同》中除約定以原材料及在產品為抵押物以外,還約定以機械設備(價值人民幣4036萬元)為抵押物,但未見關於機械設備的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188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律師意見

××公司為目標公司提供的抵押反擔保中,關於機械設備的抵押約定,僅對目標公司及××公司發生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建議立即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要求××公司提供其他擔保。該問題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11.重大經營性合同

律師不可能審查目標公司所有的經營合同,只關注數額巨大,或者對目標公司影響重大的合同。


12.資質

對於建築施工、醫療衛生等行業,是否具有資質,是收購方決定是否收購的重要因素,需要重點審查資質的有效期、取得條件。我們看一個建築施工企業的例子(範例10▼):


因資質取得條件之一為具有建造師資格的員工達到一定人數,因此目標公司集團及各子公司相互借用員工的建造師資格,以獲取資質。

◇法律依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律師意見

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借用資質的情形主要發生在目標公司系統內部,且主要是為子公司獲取資質,因此,一般來說,不會對目標公司集團的資質構成大的威脅,該問題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13.知識產權

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並不是核心資產時,收購方和轉讓方通常會達成知識產權的價值不計入收購價款的共識,律師只要在盡職調查報告中程序性地列明各項知識產權即可。而如果知識產權對目標公司影響重大,則需要一項一項地仔細查。


專利、商標都可以上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和中國商標網核實。目標公司提供虛假知識產權的情況比較少,但會有未繳費或者已逾期的情況(範例11▼):


目標公司擬放棄三項實用新型專利,因此未繳納年費和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律師意見

該三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將終止。建議不計入評估價格。該問題不構成收購的實質性障礙。

技術秘密

大家會想到專利、商標、著作權,但也別忘了沒有申請專利、而以技術秘密的形式保護的技術。在一次風電設備生產企業的收購中,因為收購方要的就是目標公司的技術,我曾經在收購中細細審查過十八份英文版的技術轉讓合同,一一列明存在的問題(問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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