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手機靚號設最低消費,桂林一男子狀告通訊公司

不服手機靚號設最低消費,桂林一男子狀告通訊公司

近日,桂林市尹先生反映,2018年10月,他在某通訊公司辦理了一手機號79元包月的套餐。然而,2019年6月,他發現賬單卻顯示每月消費100元。經多次溝通無果後,他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

79元的月套餐卻收100元

早在2013年10月,桂林市民龍某在某通訊公司辦理了一手機號,其中套餐承諾月消費100元。

2016年12月,桂林市尹先生和龍某在該通訊公司辦理該號的過戶手續,這個號的“主人”變成尹先生,其備註顯示,新客戶需承接原戶主名下產品的套餐資費,請新戶主確認已瞭解過產品月資費。2018年10月,尹先生在該通訊公司辦理該號的套餐更改業務,改為79元包月的套餐。

尹先生說,2019年6月,他發現這個號是79元包月,卻顯示消費100元,套餐外收費21元。他向該公司客服反映,得到答覆是他的號碼是“靚號”,有月最低消費100元的設置,不可更改,除非他不用這個號碼。隨後,他多次與該公司協商費用退還及補償問題無果,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客戶起訴通訊公司

據瞭解,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該通訊公司都要從尹先生手機號79元套餐外扣繳一筆“承諾消費補足”費21元,共計175餘元。

尹先生將該公司告上法院後,要求退還多收的費用共175餘元,並按接受的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2370元,請求法院判定該通訊公司設置涉案號每月最低消費限制違法,判令立即取消。尹先生的理由是,辦理79元套餐時,工作人員未向他本人告知有最低消費限制,未盡告知義務。另外,他認為終身最低消費的做法屬於變相向用戶收取選號費和佔用費。

該通訊公司辯稱,公司對涉案號碼每月100元最低消費是合法有效的。根據工信部聯通84號文中,國務院決定放開各類電信業收費,電信企業可以根據市場和客戶需求制定收費標準。

針對靚號的最低消費提出意見,對已簽訂號碼,如果簽訂的合同對靚號有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另外,尹先生對100元最低消費是知情的,過戶時也是同意的。後尹先生自主選擇79元套餐與每月最低消費100元並不衝突。

一審判決通訊公司敗訴

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中,尹先生在辦理涉案號碼過戶手續後,仍然保有原客戶套餐100元的限制,是屬於對尹先生權利構成限制和負擔,該公司在辦理業務時應向其作出明確說明。通訊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已將涉案號碼每月最低消費100元告知尹先生並得到簽字認可。

2019年11月14日,桂林市疊彩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返還尹先生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多收的費用175餘元。判決該公司取消對涉案號碼每月最低消費的限制。尹先生認為法院沒有直接判決該通訊公司設置涉案號每月最低消費限制違法,於是上訴至桂林中院。

4月15日,尹先生告訴記者,該案已於4月14日二審開庭,將擇日宣判。4月17日上午,南國早報記者與該通訊公司桂林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接,該工作人員回覆稱,目前該案在二審中,最終判決結果尚未出來,公司不便答覆。

編輯丨唐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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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手機靚號設最低消費,桂林一男子狀告通訊公司

來源: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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