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異質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影響


摘 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異質性是指有別於傳統合作社成員特徵的成員之間的特徵差異化, 它的根本表現在於成員間基於基本特徵的利益訴求差異。以社員入股額度為參考變量的成員異質性對合作社治理結構造成重大影響。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數據和相關討論表明, 現階段成員異質性是無法徹底消除的;不需要社員人人入股;不強求股東社員均衡持股, 但要發揮好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機制;要確保理、監事會間的相對同質性, 並促使理、監事會實現有效制衡。


在過去很長的時間裡, 合作社作為一個“防衛性”的應激機制, 它的內部世界是穩定的, 其成員是相對同質的。但隨著農業 ( 食品) 產業變革席捲全球, 傳統合作社開始變革, 農業合作社的成員異質性越發明顯。而我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更是從一開始便出現了成員異質性傾向。

合作社的成員異質性問題, 自然也已經引起了學界的關注。其中, 國外關於成員異質性問題的研究主要有Zusman (1992) , Cook (1995) , Vercammen & Fulton & Hyde (1996) , Bourgeon &Chambers (1999) , Karantininis&Zago (2001) 等;國內關於成員異質性問題的研究, 最有代表性的應該是徐旭初、黃祖輝等人, 他們在多篇文章中提到了成員異質性問題。但令人遺憾的是, 國內外的有關研究並未聚焦於成員異質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影響, 只是在討論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以及治理結構時對成員異質性問題有所涉及。

本文力圖初步探討成員異質性的概念和表現, 明確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實質, 並通過浙江省的樣本數據來分析成員異質性對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影響。

一、成員異質性與合作社治理結構的理論分析

(一) 成員異質性的概念

按照美國社會學家彼特·布勞[1] 的定義, 異質性是指由某個特定類別參數表示的異質性。徐長福[2] 認為, 異質性是指屬性之間各不相同這樣一種特點。張榮翼[3] 則認為, 異質性實際上算是一種在主流話語形成之後, 那些未能夠進入到主流地位的話語的一種稱謂。本文以利益訴求、個人能力、社會關係等均趨同的傳統合作社的成員特徵為主流地位 (參照系) , 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異質性界定為有別於傳統合作社成員特徵的成員之間的特徵差異化。

(二) 成員異質性的表現

成員異質性體現在很多方面, 比如成員個人能力、社會關係網絡的異質性, 在合作社中業務分工的異質性等, 但本文認為, 成員異質性的根本表現在於利益訴求的差異。另外, 雖然合作社成員也有非經濟利益的訴求, 但不可否認的是成員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主要還是基於經濟利益的訴求, 而當前成員經濟利益的最終獲得主要依靠三種方式, 即按惠顧額返還, 按股金額進行返還和直接的價格改進。但是對於一個趨於規範的合作社而言, 主要是通過前兩種方式進行返利。另外, 對於具有濃厚股份合作制傳統、又要求社員人人入股的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 社員股金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出來, 而合作社按照股金額進行返還的主要依據就是成員的入股額度。基於這樣的認識, 筆者對合作社成員入社後的異質性考察主要集中在成員的股份額度的差異性上。另外, 在成員持股額度的基礎上, 還要再進一步考慮這些成員是理事會還是監事會成員, 因為作為合作社核心成員的理事會與監事會成員之間的利益訴求也有明顯異質性。其主要表現可歸納為: (1) 根據是否持有合作社股份而形成的股東社員和非股東社員的異質性; (2) 根據所擁有合作社股份多少而形成的大、小股東社員之間的異質性; (3) 根據所擁有合作社股份多少而形成的理、監事會成員之間的異質性。

(三) 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實質

成員異質性會對合作社產生各種影響, 但本文主要探討以成員所擁有的股份額度作為主要參考變量的成員異質性對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影響, 因為合作社的本質在於它的控制權, 而且在合作社當中, 股份化傾向愈嚴重, 則所有權結構就愈對合作社的治理結構產生影響。這對浙江而言尤其具有說服力。[4]

治理結構一方面說明誰擁有正式的決定權,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收益和成本是如何分配的。[5] 因此, 治理結構可以通過決策權的擁有者來加以區別。而對於一個在不確定環境中的不完全合約而言, 剩餘索取權固然重要, 但剩餘控制權更加重要;連續控制權固然重要, 但權變控制權更加重要。在此意義上, 治理結構問題就可以簡化為控制權問題。所以, 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實質可以歸結為: (1) 在既定的組織環境和所有權結構中, 社員們選擇誰擁有控制權, 特別是權變控制權; (2) 社員們又如何控制他們選擇的控制權的擁有者。[4]

另外, 在楊瑞龍、楊其靜[6] 看來, 最有生命力的企業制度是最能吸引關鍵性生產要素所有者的企業制度。而且基於Hansmann[5] 的合作社成員的利益同質性觀點, 筆者有理由認為, 合作社成員會盡量選擇那些和他們具有同質性的關鍵性生產要素的所有者 (一般為生產大戶、營銷大戶、資本大戶等) 作為合作社控制權的擁有者。即合作社治理結構, 它的基礎在於成員的同質性, 而現在合作社的成員異質性正在影響著合作社的治理結構。

二、成員異質性與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實證分析

樣本合作社的數據資料來源於各合作社申報浙江省省級示範合作社時提交的合作社詳細材料 (這些材料中附有具體的合作社理、監事成員名單, 社員的入股情況和其它的一些具體的數據信息) , 筆者在數據獲得過程中剔除了一些數據明顯缺失或失真的無效樣本, 並對那些仍然可能存有疑問的樣本合作社進行了進一步的溝通、確認, 最後獲得88家有效的樣本合作社數據。合作社數據的基本信息截止2006年底。88家樣本合作社中農、林、牧、漁行業都有分佈, 浙江省這些年發展較好的一些所謂“明星”合作社也大都已經包含在這些樣本中 , 樣本合作社在不同地區和行業的具體分佈見表1。

表1中, 台州市因為合作社發展的比較好, 所以樣本量比較大;而舟山因為本身好的合作社數量比較少, 所以樣本量也相對小些。這些樣本合作社能代表浙江省發展比較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另外, 在下面的數據分析中, 筆者進一步用前10大股東的股份擁有情況作為衡量異質性的主要參考變量。

(一) 股東與非股東社員的異質性對治理結構的影響

浙江省2005年曾頒佈《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以下簡稱《省條例》) 要求社員人人入股, 以增加合作社的社員同質性。但通過對浙江省88家樣本合作社的數據分析發現, 樣本合作社的社員平均數為235.75人, 股東數為208.75人。雖然社員入股比值 (股東數/社員數) 的平均值高達0.94, 但樣本數據表明有7家合作社存有非股東社員, 這7家合作社的社員平均入股比值僅為0.23, 且其前10大股東平均佔到了合作社總股本的69.3%。因此, 這7家合作社股東與非股東社員的異質性非常明顯, 並且在股權結構上呈現出了“數股獨大”的局面。

進一步分析這7家存在非股東社員的合作社的治理結構發現:68.1%的合作社前10大股東同時又是理、監事會成員。所以, 理、監事會成員作為合作社權變控制權的擁有者, 與他們作為股東的剩餘索取者身份的合一, 使一般企業所面臨的委託——代理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 合作社經營者的激勵問題也得以較好解決。

那麼非股東社員在這些合作社裡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呢?筆者認為, 非股東社員只是使用者或惠顧者。他們加入合作社的原因在於合作社內的關鍵性生產要素的擁有者能幫助他們解決市場進入和價格改進問題, 所以這些社員願意讓這些社員持大股, 並且願意選擇他們作為合作社的理、監事會成員, 讓他們來管理合作社。

(二) 大股東與小股東的異質性對治理結構的影響

一個合作社如果前10位股東所佔股金越多, 則他們與其餘股東之間的股份額度的差距就越大。通過88家樣本合作社的數據分析發現, 合作社前10大股東的平均持股率為50.96%, 最大值為98%, 最小值為6%;前10大股東在0.4-0.6這個比例區間的數量最多, 為25家, 佔到了總數的28.4%。這個數據與徐旭初2003年對浙江省66家合作社的調查所得數據相比顯得更加均衡 (2003年前10大股東的平均持股為67%, 最大值為1%, 最小值為2%, 合作社前10大股東在0.8-1這個比例區間的數量最多, 達到了31家, 佔到了總數的47.0%) 。[4] 這可能說明了2005年《省條例》的出臺較好地抑制了大小股東間的異質性問題。

那麼, 在現在的這樣一種大、小股東間的異質性條件下, 合作社的治理結構和其它相關方面受到了怎樣的影響?88家樣本合作社的數據顯示: (1) 前10大股東持股率少的44家合作社理、監事會成員的平均持股率僅為19%, 而前10大股東持股率多的44家合作社理、監事會成員的平均持股率高達51%, 所以前者的委託——代理問題要比後者嚴重的多; (2) 較好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方式的是前者; (3) 通過對比兩者的經營利潤髮現, 後者的經營利潤是前者的1.31倍; (4) 反映合作社對當地相關產業帶動作用的農戶帶動數前者為2 756人, 後者則為2 811人。這就說明, 更加接近西方經典原則的偏於均衡持股的樣本合作社至少並沒有在經營利潤和農戶帶動數這兩個指標上呈現任何優勢, 甚至還顯劣勢。究其原因, 可能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樣:委託——代理問題會對合作社的發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 理事會與監事會的異質性對治理結構的影響

合作社內部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 負責日常工作;而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察機構, 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一般佔有合作社發展所需的關鍵性生產要素的社員被選入理事會;而股份額度較大的人也多被選入理事會 (社員認為, 股份額度較大的人會因為自身利益的相關性, 所以他們對合作社的經營會更加負責) ;另外, 地位較高、有一定威望的、又具有奉獻精神、並且熟悉合作社各方面狀況的人往往會被選入監事會。

88家樣本合作社的前10大股東中監事會的持股比例僅為理事會的36.4%;其中, 前10大股東中的監事會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達到了37家, 更有9家的合作社監事會持股比為0%, 即使那些前10大股東中監事會持股比最大的10家合作社, 也只有1家合作社的監事會持股比要比理事會持股比大。所以前10大股東中監事會與理事會存在明顯異質性。這種異質性導致樣本合作社的理事會更容易擁有合作社的經營權和實際控制權, 即更容易獲得權變控制權和剩餘索取者 (集中體現在樣本合作社按惠顧額返還的比例分配上) 。而監事會的監督權則被相對虛置了, 更有甚者在很多樣本合作社出現理事會“一會獨大”的局面 (理事會與監事會的持股額比例差值高於20%的合作社佔到了樣本合作社的33%) 。另外調查發現, 理事會“一會獨大”型的合作社在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方式的推行上要差於那些監事會持股額度較多, 能相對制衡理事會的合作社。

三、需要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 合作社是否需要人人入股

股東與非股東社員的異質性存在, 可能會產生不好的兩種後果:一是面對所有者和控制者身份合一的且持股比例很大的理、監事會成員, 普通社員 (小股東) 無法對他們進行有效地監督;二是會讓普通社員 (小股東) 滋生偷懶行為“搭便車”。

考慮到88家樣本合作社省級示範的身份, 他們的內部建設比較規範, 其中仍有7家存在大量的非股東社員。這就意味著浙江省所有合作社的平均非股東社員的比例要高於樣本合作社。另外需要指出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合作社法》) 並沒有規定社員人人入股, 可以預見, 在全國範圍內, 非股東社員的比例要比浙江省高的多。這就需要我們反思合作社是否需要人人入股?這是否就意味著強制推行社員股東化的時機並沒有完全成熟, 或者可能並沒有一定要讓每個社員都成為股東的必要性 ?實際上, 從全國範圍而言, 更多的社員只是將自己與合作社的關係看作是比較穩定的長期銷售契約而已。現有的合作社發展情況還不足以吸引這部分非股東社員加入, 或者這部分社員依靠現有的與合作社的關係已經能滿足他們的要求, 沒有必要成為股東社員。當然, 也不排除有些合作社入股的高門檻限制了部分社員成為股東, 但這畢竟還是少數。所以, 合作社不需要人人入股。

(二) 合作社是否需要股東社員均衡持股

合作社區別於其它企業組織的本質關鍵在於, 合作社是一個社員民主控制的、進行自我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經典合作社一般通過一人一票的決策方式, 將控制權掌握在多數社員手裡, 並通過此決定合作社其它事項。而且事實上, 西方很多合作社發展的比較好的國家, 合作社社員的持股比例並沒有被嚴格限定, 但同時, 在這些國家的合作社中, 股本的作用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而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機制他們又基本保持了下來。

而在我國, 很多欠發達地區由於農民的資本有限, 他們需要一些資金大戶來維持合作社的正常運轉, 在這些合作社中, 資本是一種關鍵性的生產要素, 小股東社員願意妥協於大股東社員。進一步而言, 現階段只要能夠讓社員獲得比入社前更多的利益, 並且能夠給他們持續地獲得這種利益的良好預期, 那麼社員就有可能容忍大股東得大利的情況, 甚至能夠容忍喪失投票權的局面。即處於弱勢的社員認同通過犧牲一些民主權利來換取現實的經濟利益。所以, 沒有必要要求社員均衡持股。《合作社法》裡沒有限制一股獨大, 很大程度上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當然, 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放任大股東社員, 對大股東還是可以進行一些決策和分配上的限制的, 《合作社法》裡按交易額返還不得低於60%的規定就是一個明顯的體現。總體而言, 就是在堅持底線的基礎上, 更加靈活對待社員均衡持股問題。

(三) 合作社是否需要限制理、監事會異質性

是否需要限制這種異質性, 很大程度上應該取決於這種異質性對合作社發展所產生的影響。在上文的樣本合作社中, 前10大股東中理、監事會持股率差額 (理事會持股額-監事會持股額) 小的44家合作社的平均經營利潤率 (經營利潤/銷售收入) 為11.1%, 而持股率差額大的44家合作社為7.4%。所以至少在這些樣本合作社中, 理、監事會異質性問題產生了負面影響。這種情況下, 就需要限制此類異質性問題了。實際上我們應該能意識到, 在一般公司中, 如果各個機構 (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 之間異質性過於明顯, 特別是如果出現經理層獨大, 那麼委託——代理問題就會明顯暴露出來, 經理層很可能就會開始侵蝕董事會和公司股東的利益。所以, 在這個問題上, 筆者還是傾向於限制理、監事會之間的異質性, 使合作社能夠實現理、監事會的有效制衡, 確保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和保持本質屬性。

四、政策啟示

1.不用要求社員人人都得入股;抓住存在非股東社員的合作社中的核心成員, 他們才是現階段合作社發展的關鍵。要解決好能人的激勵問題, 使他們能夠留在合作社, 領導合作社的發展。

2.不用過分在意合作社大、小股東社員間的股份差異, 但要重視合作社的控制權問題, 有效發揮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機制。

3.確保合作社理、監事會成員間的相對同質性, 使合作社形成一個團結有效的領導核心, 同時使理、監事會在社員大會的領導下實現有效制衡, 不產生“一會獨大”現象。

4. 政府部門要認識到現階段成員異質性問題是無法徹底消除的, 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合作社的成員異質性問題;但同時也要防止成員的過度異質性, 以符合合作社的本質屬性。

基金: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 (06BJY070); 浙江省社會科學規劃招標立項重大課題 (06ZDZB14ZD); 浙江大學研究生求是學社課題;

來源: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02期

原標題:成員異質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影響——基於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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